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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幫子女買房 婚前房產離婚時未必不分

原標題:父母出資幫子女買房 婚前房產離婚時未必不分

滙豐銀行日前對全球9個國家 「千禧一代」(即出生在1980年到2000年之間的人群)進行了一項住房問題相關調查。調查結果顯示,80后、90后的住房擁有率高達70%,而他們中的40%是依靠父母購房。這也基本符合現狀。在房價節節攀升的這幾年,很多家長尤其是男方家長都在婚前給孩子準備了婚房。選擇在婚前,其實也有一個大家心知肚明的理由:讓這套房產成為婚前財產,規避離婚後的風險。

但是,現實中,這種做法保險嗎?小武的經歷就告訴其他類似情況的同齡人,只交了首付的婚房,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這套房產很可能還要面臨再分配的命運。

媳婦堅持帶娃住娘家

引發家庭矛盾

小武和秀秀是高中同學,兩個人戀愛十年,分合幾次,最後才結婚成家。

而在他們結婚前兩年,小武父母在知道小武談戀愛后,就在自己小區旁邊的新樓盤裡挑了一套三居室,想給兒子當婚房。兩個老人將所持的單位職工股提前兌現,用這筆現金支付了新房的首付款。房子是由小武出面貸款,也就落在小武的名下。這樣的時間安排,是小武媽媽特意為之,也是考慮未來避免可能的糾紛。

婚後不久,秀秀因一次流產辭掉了工作,不久后,她再次懷孕,然後就一直在家安胎。前年年初,秀秀順利生下一個女兒。自從女兒出生,秀秀就開始常住在娘家,不願意回自己家。她的想法也很簡單:照顧孩子太辛苦,她一個人帶不了,而住到娘家去,可以吃到順口的飯菜,還能讓父母幫她看孩子。

小武雖然有些無奈,可也只能跟著一起住到了岳父母家。秀秀住回娘家后,小武的父母如果想看孫女,也需要提前預約,每次也只能呆一兩個小時。看到這樣的情形,小武於心不忍,他一再勸說秀秀回到他們的小家住。可秀秀在自己父母的支持下,堅決表示暫時不回自己家,甚至要求小武將三居室出租,然後和她長期在娘家住。

為了在哪邊居住,為了怎麼讓老人能夠經常看到孩子,為了誰負責做飯,為了誰應該承擔更多家務等生活瑣事,小武和秀秀又開始了像婚前那樣的打打鬧鬧。

婚房雖是對方父母婚前買

離婚兒媳仍要求分房產

兩人最終在大年夜鬧崩了。當天晚上,秀秀抱著孩子返回娘家,不肯參加小武家的家族大聚會。這對身為大家族長子長孫的小武來說,是莫大的羞辱。在通過電話向秀秀下了最後通牒未果之後,小武拒絕回到岳父母家住。

在小武住回自己家兩天後,秀秀提出離婚。小武的父母趕緊勸兒子去道歉,秀秀的小姨也勸秀秀不要意氣用事。在兩家家長的勸說下,秀秀同意和小武和好,但卻提出了前提條件:小武名下的三居室房產證上必須加上她的名字。

小武和秀秀為此又鬧了起來,這一次,兩家老人也沒能勸住,去年6月,一直猶豫的小武最終決定離婚,「真的沒法過了,父母購買的大三居是父母的財產,不能分割,否則我母親會瘋掉的。其他財產都可以商量著辦。孩子不滿兩歲,如果秀秀想要撫養權,我同意,我可以按照最高標準給付撫養費。」

兩邊的要求談不攏,小武一氣之下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秀秀也不甘示弱,請了律師,正式提出了分割房產的要求。她提出, 「三居室的首付款30%可以視為你父母對你個人的贈與,與我無關。但是,婚後70%按揭貸款部分,已經償還的貸款部分及其財產增值部分,你應當補償給我。」而秀秀的這個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確實有法律依據:這套房子雖然是小武父母出資在婚前購買的,並且產權落在小武個人名下,但是,因為是貸款購買,所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擁有產權的一方應當給付另一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和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三居室的價格已經從最初購買時的150萬元,猛漲到將近400萬元。因此,這意味著,如果小武想要房子,必須向秀秀支付84萬多元。再加上秀秀主張的汽車、家用電器、銀行存款等要求,小武需要給付100多萬元。小武傻眼了。

婚後共同財產還款? 都是老人付貸款

小武的母親當天就病倒了,小武也接受不了這樣的要求,他只好找到律師來代理自己的案子。小武反覆強調了3個事實:首先,房子的首付款是自己父母籌措的,支付給開發商的憑證上也可以顯示是其母親的賬號付的款;其次,簽署房屋購買合同和貸款合同時,自己尚未領取結婚證,房屋產權證是在自己領證之後,籌備婚禮期間拿到的;第三,他按照和銀行的約定,每個月還款兩次,每次均是自己的父母幫助還款, 「其實,我就是個『啃老族』。我每月工資扣除各種稅和保險等,到手的只有6000多元。秀秀不上班,還要養孩子,根本無力還款。每個月都是我爸媽從他們的退休金賬戶里把錢轉到我的賬戶里,銀行到期自動劃款。」

考慮到這些特殊情況,為他代理案件的融商律師事務所王穎律師和小武商量出了最好的處理方式——證明婚後還貸部分的款項並非夫妻共同財產,秀秀無權以此為由要求小武給予補償。他們將幾年來的還款記錄進行了詳細地匯總、整理,發現情況果真如小武所說,自從還款開始,小武父母每個月都從自己的退休金賬戶中取款兩次,於當天將款項匯入小武在貸款銀行開設的還款賬戶。從小武買房開始,一共發生了一百多筆款項,定期定額,都是這麼操作的,「從房子開始還款后,只有兩筆錢是現金還款,無法準確說明是否是小武父母還款,其他的款項來源都很清楚。」

另外,在法庭上,經過雙方律師和法官的交叉詢問,秀秀和其代理人均不知貸款銀行名稱、每月還款額、每月還款日和每月家庭收入開支的細節,秀秀無法提供在職證明和收入證明,反倒是小武列印出來的網購清單和付款記錄,顯示秀秀網購付款綁定的是小武的工資卡。

婚房可以不分 其他財產全歸對方

雖然有了上述證據,但是因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確實存在,法庭上經過了多次論證,法官最後才認同了小武家婚後還款部分並非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小武父母的財產,並判定本案不能直接適用「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

經過多次開庭和論辯,針對這種司法解釋中沒有涉及但是現實中卻不鮮見的情況,法官終於接受了王律師的意見,將本案中小武父母的代為還款行為認定為對小武個人的贈與,而非小武夫妻共同財產,進而認定三居室為小武父母贈與小武的個人財產,並非夫妻共有。但是考慮到秀秀撫養孩子,要求小武一次性給予人民幣45萬元的補償,並每個月拿出3000元作為孩子的撫養費,家庭其他財產均歸秀秀所有。去年年底,案件判決之後,小武和秀秀雙方都沒有上訴。

「這是比較典型的父母出資幫子女買房的案例,在房價飛漲的現實中,只靠年輕人的積蓄和工資來買房已經非常困難。好多年輕人的房子,其實都是父母在花錢」。結案后,給小武代理案件的王律師也感慨,法官最後的判決,確實兼顧了雙方的心理,不僅僅摳法律規定的字眼,而是滿足了法律規定背後的價值訴求——兼顧了小武和秀秀兩方的利益,確實起到了「定紛止爭」的效果。

主筆 周明傑 插圖 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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