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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上海互金協會發布全國首個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指引

2017年6月10日,上海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下稱「協會」)在首屆「金融科技上海論壇」上發布了《上海市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指引》(下稱「指引」)。值得注意的是,這是全國首個針對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的指引性文件。

此前的6月1日,上海市金融辦正式發布了「關於公開徵求對《上海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該意見稿共計四十一條,涉及備案、合規、監督等多個方面,並在備案要求中明文規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中必須提交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台簽訂的委託合同存證的協議複印件。

據協會秘書長王喆介紹,該指引共有五章二十五條,總則部分明確了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及委託人和存證人的適用範圍,規定「委託人委託存證人開展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履約、公正守法、安全規範』」的原則。」

委託人部分明確了在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中,委託人應履行的職責。存證人部分明確了在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中,作為存證人的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企業主體應符合的要求、需要滿足的條件及應履行的職責。

業務規範部分明確了在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中存證人進行存證的內容需要包含的主要原始信息,存證人提供的出證報告需要包含的主要內容,存證合同需要包含的主要內容。還包含委託人開展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中的其他要求。

上海市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活動,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是指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企業作為存證人,接受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委託,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為網路借貸業務提供電子合同存證、出證等服務。存證人開展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不對網路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網路借貸電子合同,是指借款人、出借人、擔保人等網路借貸各參與方之間,通過網路借貸平台電子信息網路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網路借貸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其中本指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本指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委託人,即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存證人,是指為網路借貸業務提供電子合同存證、出證等服務的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企業。

第六條 委託人委託存證人開展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履約、公正守法、安全規範」的原則。

第二章 委託人

第七條 在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中,委託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網路借貸平台技術系統的持續開發及安全運營;

(二)採用電子簽名技術進行網路借貸電子合同的簽署,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及時、充分地記錄並向存證人提交電子合同以及與電子合同簽訂密切相關的電子數據,確保提交的數據真實、準確;

(三)向存證人提交電子合同各簽署方的真實身份信息,配合存證人進行身份認證;

(四)妥善保管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活動的電子合同以及與電子合同簽訂密切相關的電子數據,相關電子合同及數據應當經由委託人自行保存的同時委託存證人保存,保存期限為借貸合同到期后5年以上;

(五)同意並授權存證人根據有關監管要求向監管部門提供數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和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合同(以下簡稱存證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存證人

第八條 在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中,作為存證人的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企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獨立的信息安全團隊,存證人須取得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系統應符合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第三級要求並通過相應測評;

(三)明確負責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管理與運營的一級部門,部門設置能夠保障存證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

(四)具有自主管理、自主運營且安全高效的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技術系統;

(五)具有完善的內部業務管理、運營操作、信息安全管理等相關制度;

(六)具備在全國範圍內為用戶提供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服務的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八)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存證人的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系統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完善的電子合同存證業務體系和對接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系統的數據介面,能夠完整記錄電子合同以及與電子合同簽訂密切相關的電子數據並提供完善的存證信息查詢功能;

(二)具備完善的鑒權機制和身份認證功能,能夠對委託人、委託人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擔保人等)及其他授權用戶的身份真實性進行認證,並能夠完整記錄用戶操作日誌以備審計;

(三)具備保證存證數據完整性、機密性的技術機制,綜合運用哈希校驗、電子簽名、密碼加密等技術手段防止存證數據被篡改,確保存證數據在存儲、傳輸過程中的安全保密;

(四)系統具備高可用性(99.99%以上),應通過同城雙活、異地容災等機制保障業務連續性,應制定完善的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具備防禦大流量DDoS攻擊的帶寬資源;傳輸存證數據時應通過SSL 256位加密通道;具備可靠的異地容災備份機制,存證數據至少在異地保存2個副本;

(五)具備安全高效穩定運行的能力,能夠支撐高併發條件下的電子合同存證、查詢等各類峰值操作;

(六)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在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中,存證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申請接入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置相應的系統接入標準,並為其系統接入提供技術支持;

(二)為委託人、委託人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擔保人等)登錄存證平台查詢、下載已簽署的電子合同提供支持,安全保管客戶賬戶信息,確保各賬戶關聯的數字證書由賬戶所有人專有;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存證合同約定,向授權對象提供電子合同存證出證報告;

(四)妥善保管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數據及相關業務檔案,保存期限為借貸合同到期后5年以上;

(五)對存證數據履行安全保管責任,採取各項措施防止數據被竊取、篡改、破壞或丟失,不應外包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開展存證業務;

(六)加強信息管理和客戶信息保護,確保存證平台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保密性,不得將委託人及其客戶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或存證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業務規範

第十一條 在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中,存證人進行存證的內容至少應包括如下原始信息:

(一)網路借貸業務各參與方通過網路借貸平台簽訂的網路借貸電子合同;

(二)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各簽署方的身份信息;

(三)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各簽署方簽訂電子合同的時間信息;

(四)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各簽署方簽訂電子合同的網路地址信息;

(五)其他與電子合同簽訂密切相關的基本信息。

第十二條 在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中,存證人提供的出證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子合同各簽署方的身份認證信息,分為個人身份認證信息和企業實名認證信息:

1.個人身份認證信息應至少包含個人姓名、通過實名認證時間、CA證書序列號、CA證書主題、CA證書頒發機構、CA證書有效期。除此以外,可根據存證人採取的認證方式不同,採集不同的個人身份認證信息。

2.企業實名認證信息應至少包含企業名稱、企業證照圖像、企業證照號碼、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通過實名認證的時間、CA證書序列號、CA文件哈希值。

(二)電子合同驗證信息,應包含電子合同編號、文檔名稱、最近簽約時間、所有簽約人賬號信息、電子合同簽署前後的哈希值等內容。

(三)行為審計信息,應包含各簽署方簽署電子合同的賬戶登錄時間與登錄IP地址、各簽署方的簽署時間與簽署IP地址等內容。

(四)結論信息應包含各簽署主體之間簽署電子合同的事實、所有簽署主體的電子簽名信息是否真實、已簽署的電子合同是否被篡改等內容。

(五)存證報告中應包含委託人或相關方申請出證的已簽署的網路借貸電子合同。

第十三條 委託人開展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應指定唯一一家存證人作為電子合同存證機構。

第十四條 存證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接入方的網站域名;

(四)電子合同存證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五)存證人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內容;

(六)電子合同存證、出證的條件和方式;

(七)存證業務服務費及費用支付方式;

(八)存證業務合同期限和終止條件;

(九)風險提示;

(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五條 委託人和存證人應共同制定供雙方業務系統遵守的介面規範,並在上線前組織系統聯網和災備應急測試,及時安排系統優化升級,確保數據傳輸安全、順暢。

第十六條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監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依法對委託人的電子合同存證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委託人和存證人應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委託人需向存證人提供真實準確的網路借貸電子合同以及與電子合同簽訂密切相關的電子數據。存證人不承擔借款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審核責任,不對網路借貸交易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委託人故意欺詐、偽造數據、數據錯誤或流程不當導致的業務風險和損失,由委託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在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委託人不得用「存證人」做營銷宣傳。

第十九條 存證人應根據電子合同的存證數量、存證期限、存證空間、服務內容等因素,與委託人平等協商確定存證服務費,不得以開展存證業務為由進行捆綁銷售或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存證人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服務,應當依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本指引,接受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應根據上海市轄區管理範圍內針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相關最新管理規定進行修訂調整。

第二十二條 上海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依據本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對所屬會員單位開展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公布前已經開展網路借貸電子合同存證業務且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應根據本指引進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由上海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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