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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觀察 | 互聯網公開募捐平台如何認定?

慈善法放開公開募捐使慈善組織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勸募活動成為現實,而網路募捐因其成本低廉、傳播廣泛的優點日益為慈善組織所倚重

網路募捐一般包括慈善組織藉助自身網路平台(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電郵等)為自身機構開展公開募捐和個人、社會組織及慈善組織通過有資質的第三方發起的募捐活動兩種形式。

由於網路募捐的效果與網路流量直接相關,互聯網募捐平台在整個網路募捐居於核心地位,它在為慈善組織籌集資金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放大了網路募捐的監管風險。

為了降低監管壓力,民政部遴選出13家互聯網公開募捐平台,但在欠缺相關標準的情況下,這些公開募捐平台的參與程度和作用效果迥異。來自NGOCN的一份政策觀察統計顯示,「百度慈善捐助平台」僅上線10個項目,已籌資金最高的項目為30.5元,「慈善信息平台」和「基金會中心網」上線的項目雖然數量多,但目前還未有項目籌集到資金。

為規範網路募捐平台活動,民政部從技術和管理兩個角度頒布了相關規範標準的徵求意見稿,並於近日發布了正式文件。但不同組織和個人對平台的看法存在較大差異,而且平台本身也可以細分為很多種類型。

這兩份文件引發了公眾熱議,爭議主要集中在平台的屬性監管的方式上。

比如一家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同時也幫助其他個人或組織開展募捐活動是否屬於網路募捐平台?一家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僅僅發布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募捐信息是否需要到民政部門申請認定?

再比如,一些平台沒有入選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台,但實際上卻扮演了專業募捐者的角色;靈析等並不認為自己是專業網路募捐平台,卻因其具有網路募捐的性質陷入了「非法運營」的境地。上述模糊性可能產生的一個直接後果就是監管規則適用上的混亂,不利於互聯網募捐平台作用的發揮。

為此,我們首先需要理清什麼樣的籌款網站需要進行互聯網募捐平台認證

我們以doGoodr.com和changethepresent舉例說明到底誰應該進行平台認證。

例1:doGoodr.com,它具有以下特點:不收取在網站上發布項目的慈善組織傭金;項目內容由慈善組織提供,而不是doGoodr.com自己;捐贈按鈕只是引導用戶進入慈善組織網站的界面。

例2:changethepresent,它的特點是:提供捐贈購物車、費用收取是基於捐贈金額數量,且會高於信用卡費用;網頁內容是由網站自己製作、顧問會為用戶提供有關於該組織以往的相關記錄以及建議。綜合以上特點來看changethe present應該算是「發出籌集資金請求」。

結合募捐的定義以及兩家平台運作模式可以看出,doGoodr.com很有可能是不需要認證的網路募捐平台,因為還需要結合具體的項目以及具體操作來判斷。但是例2中changethe present則是需要認證的網路募捐平台。

綜合上述兩個案例,我們提出三點認定原則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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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互聯網公開募捐平台的認證應基於其是否屬於嚴格意義上的「募捐人」而做出判定。

何為嚴格意義上的「募捐人」?在美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雇於慈善組織有償地進行勸募活動時向州檢察長登記並提交財務報告的非慈善組織僱員的個人或商業性的公司,也就是所謂的「職業勸募人」(ProFundraiser)或「商業勸募人」。

募捐人具體包括以下三種形式:

(1)個人或實體代表慈善組織籌集善款;

(2)律師個人或實體為某慈善組織籌集善款提供建議或協助,但不參與善款的保管;

(3)商業實體的合作者為了慈善目的讓人們購買或使用任何貨物、服務、娛樂等。

如果不屬於募捐人,那麼互聯網公開募捐平台開展認證的必要性就隨之削弱。反過來說,在啟動互聯網公開募捐平台認證之前,應該優先啟動對募捐人的認定,平台認證應是募捐人認證的一種,根據募捐人的相關要求來框定互聯網募捐平台的相關管理規範就會理順許多關係。

比如,相對規定募捐人提供有償服務,目前文件中提出平台「不得截留或代為接受捐贈資金」則顯得略為含混和籠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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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互聯網公開募捐平台除了具備「募捐人」資格,還需要滿足「特定目的」,即「為滿足慈善目的而發出籌集資金的請求」。

關於「滿足慈善目的」,按照慈善法的規定,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目的,則個人發布求助信息則不一定需要通過互聯網公開募捐平台,或者說主要發布這一類型信息的網站也不需要進行單獨的資格認證。

關於「發出籌集資金的請求」,美國Zippo測試 [952F. Supp. 1119]認為:如果網站是被動的,僅僅是用來發布消息,那麼就不在管理範圍內。如果網站是互動性的,它也許會受到司法管轄。但是如果一家「明顯是在從事交易活動」(募捐行為就屬於交易活動)的網站,那麼就要納入監管範圍。就目前發展情況來看,幾乎沒有網站僅僅是發布信息而不涉及任何交流互動。

所以在實際判斷中主要依據籌款信息和互動服務由募捐平台還是慈善組織自身提供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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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互聯網公開募捐平台除了籌款功能外,還要滿足「引導」的角色,為慈善組織規範運作提供支持,並向公眾推薦可信度高的項目。

以FirstGiving為例,該網站為慈善機構開展在線募捐提供網上平台,幫助慈善機構管理非營利項目、草根運動、直接捐贈和捐贈溝通提供點對點的募捐工具,通過將慈善組織置於一個相關議題組合里,利用高搜索率排名擴大慈善組織的影響力和影響範圍,為社會公眾捐贈決策提供依據。

但這一條並不夠成互聯網公開募捐平台認定的基礎要件,只構成互聯網公開募捐平台的功能要件,因為如果達不到這一要求,即便是認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平台也很難發揮出實際效果。

總之,發達國家幾乎沒有對互聯網募捐平台進行單獨認證的先例,互聯網募捐平台作為新生事物,對其管理應遵循「最低限度接觸」原則,當前指向專項管理規範的努力更應該讓位於綜合制度的配套建設,尤其是在整體簡政放權的背景下,應該避免因進入管制的設置導致個別組織「吃小灶」的現象出現。

作者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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