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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中的稅務考量和主要策略

編者按:股權激勵是現代企業管理中重要的一種方式,眾多上市公司紛紛推出股權激勵方案。有機構統計顯示,2017年以來已經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達159家,而去年全年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176家。這意味著截至目前,今年的股權激勵數量已達到去年的九成。那麼,股權激勵過程中,面臨哪些稅務風險,如何應對各種稅務挑戰?本期,華稅律師為您分析和解讀。

股權激勵形式多種多樣,但是主要功能卻是一致的,也即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有效地將股東、公司利益和核心員工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在股權激勵中,低價讓渡部分股權或收益權不是目的,目的是達到激勵的效果。實施股權激勵后,除了企業經營、市場等因素引發股價的變化外,最受關注的就是股權激勵中個人所得稅的處理,高額的個稅勢必抵消激勵的效果,因此,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應該充分關注其中涉稅事項的處理。

一、上市公司

長期以來,由於上市公司的財務等透明化程度高,國家有關股權激勵的涉稅事項的具體管理辦法多是針對上市公司發布的,主要包括:

1、涵蓋的激勵模式

(1)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

(2)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被授權人現金。 (3)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

2、基本稅收政策

當參與者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安排取得實際收益時(含股票形式和現金形式的收益,如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的行權以及限制性股票的解禁),將其取得的收益確認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累進稅率;

未來參與者再轉讓其取得的股票時,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就其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由於目前個人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踐中該徵稅環節僅適用於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情形)

3、稅收優惠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非上市公司

在《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頒布實施之前,對於非上市公司開展股權激勵,僅能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原則性規定進行處理,或參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執行。

2016年9月1日頒布實施的《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一大亮點就是對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稅政策予以明確,並實施較上市公司更加優惠的政策,根據規定:

非上市公司開展股權激勵,符合規定條件的,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即,非上市公司開展股權激勵不僅在「取得股權」時可以遞延,而且在「股權轉讓」階段還可以按照20%的較低稅率納稅,較上市公司具有更大的優勢,節稅效果顯著。

三、稅務管理與策略

1、激勵模式

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要想享受相關個稅遞延以及稅收優惠,均要符合法定的股權激勵模式。比如,上市公司「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限定為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限於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才能享受優惠政策。(1)股票(權)期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權)的權利;(2)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只有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以處置該股權;(3)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2、報送及備案義務

按照規定,實施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也應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報送有關資料,也即:

報送有關資料。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應在股票期權計劃實施之前,將企業的股票期權計劃或實施方案、股票期權協議書、授權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員工行權之前,將股票期權行權通知書和行權調整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的個人在申報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時,應在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將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票期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包括種類、數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此外,上市公司「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方可享受。

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根據101號文,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須同時滿足7個方面的條件並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比如,股權激勵計劃應獲得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有詳實的方案,激勵的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3、非法定形式股權激勵稅收政策適用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實施條例等基本原則,以及現有立法,上述文件之外的非法定股權激勵形式,應按照「工資薪金」適用3%-45%的稅率,於行權時履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義務。但是,非法定形式的股權激勵將難以享受稅收遞延等優惠政策。

4、「定增式」股權激勵風險大

通過前文分析可以發現,股權激勵特別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需要按照「工資薪金」適用3%-45%的稅率,即便享受12個月的遞延優惠,依舊面臨高額的稅負,股權激勵效果大打折扣。

近年來,諸多上市公司採取為員工量身定做「定增方案」模式,變相進行股權激勵,定增的方式,除了具有可以免除為股權激勵對象所設立的解鎖條件(業績承諾)限制、在三年後可以一次性解禁等優勢外,稅負無疑是最大的吸引力。但是,定增方式同時也面臨基金來源、合理商業目的、監管部門不批准、股權定增溢價等諸多實際問題,處理不當,會產生更大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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