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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投資移民EB-5,你知多少?

為了吸引外資,創造就業機會,刺激美國經濟增長,美國政府於1990年在《美國移民歸化法案》,創立了職業移民第五優先(第203(b)(5)條的8 U.S.C.§1153(b)(5)款, 又稱 EB-5投資移民,有時又稱投資移民),鼓勵外國投資者通過投資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 投資移民(EB-5)對於擁有足夠資產並有意移民美國的外國公民來說是很有優越性。

根據美國國土安全局和移民局於2010年6月16日發表的對投資移民(EB-5)的備忘錄, 美國每年約有10,000個簽證名額分配給合格的外國投資移民申請人,其中有3,000個簽證名額預留給投資到目標就業區(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又稱TEA)創立新企業的投資移民者,另外3,000個簽證名額預留給投資到地區中心(Regional Centers,又稱RC)的投資移民者。在該法律最初創建的幾年中,移民局每年只發籤發約300-400 EB-5簽證。近年來,隨著國力大幅提升,對外交流不斷增加,很多富裕人士通過EB5投資來達到移民美國的目的。 由於EB5的名額被越來越多的大陸人士使用,現在EB5已經由於名額供不應求而出現排期。

一、投資對象與方式

EB-5投資簽證規定申請人投資的經營實體必須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這樣的企業在美國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個人獨資企業,但不包括非盈利機構。

對於投資方式,移民局的規定同樣相當靈活,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投資方式來申請綠卡。

1. 新的商業企業(New Business Enterprise)。作為最基礎的投資方式,申請人可以:

1) 在美國任何地域創立和經營管理一個新的企業,收購一個原已存在的企業並在實質性上重建或重組此企業;

2) 投資一個存在的企業並使其凈值或員工數增長40%。

多個EB-5申請人可以同時投資一個企業,但該投資的數額和創造的工作機會平均到各個投資者的頭上依然必須滿足移民局的要求。

2. 困難企業(Troubled Enterprise)。

申請人可以通過收購併經營管理一個困難企業來申請EB5移民簽證。困難企業是指存在了兩年以上,並且在申請人提出投資移民申請(I-526表格)之前一 年到兩年內企業凈資產(net worth loss)虧損超過20%。對於收購困難企業的申請人,美國移民局並不要求增加10個就業崗位,而只是要求在至少兩年內保持現有的10個以上的崗位或投資時的雇傭狀態,但作為收購已經存在的企業的特殊情況,依然要求凈值上升40%。

3. 地區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投資者也可以把錢投給移民局核准的「地區中心」, 成為某個項目的合伙人或股東。 為了刺激外國資本的投資,美國移民將每年3000個簽證分配給投資「地區中心」的EB-5申請人。「地區中心」相對其他投資方式獨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資者 參與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創造的就業機會,間接創造的就業機會也符合移民局對於「創造10個就業機會」的要求等等。目前,幾乎90%-95%的EB-5 申請人都選擇了這種投資方式。

二、最低投資金額限制

一般而言,美國移民局要求投資金額不少於100萬美元。但是事有例外,為了刺激美國偏遠或高失業率地區的經濟發展,移民局規定如果申請人投資的對象處在 「目標就業區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於2萬的農村地區或者失業率高於美國平均失業率50%的高失業率地區,投資金額限制可下調到不少於50萬美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絕大部門的地區中心的投資門檻是不少於50萬美元。

三、創造就業崗位

除了投資資金外,另一個核心的要求是創造就業。法律規定一般是,在I-526表格批准后的兩年內,對於創立新企業的投資人,投資的新企業必須直接雇傭10個全職以上的美國員工; 對於參加地區中心計劃的投資人,需要證明區域中心正在按照其被批准的商業計劃運營; 對於收購困難企業 的投資人,需要至少保持投資時的僱用員工人數。 法律規定的美國員工包括,美國公民、美國綠卡持有者、其他合法移民,EB-5投資人本人和配偶子女不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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