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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編髮丨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文告2017年第二十六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22號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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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21號 商務部關於廢止《SB/T 10003-1992 廣式臘腸》等143項國內貿易行業標準和行業標準計劃項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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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21號【發布日期】2017-4-14

為切實加強流通行業標準管理,滾動更新標準制修訂計劃目錄,增強標準適用性,推動流通行業標準化建設有序、高效、順利開展,經對國內貿易行業標準(含計劃項目)進行集中複審,決定廢止《SB/T 10003-1992 廣式臘腸》等143項國內貿易行業標準和行業標準計劃項目。

商 務 部

2017年4月14日

2

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22號 關於原產於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裁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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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22號【發布日期】2017-4-28

201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4年第2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5月1日起2年。

2016年4月29日,應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的申請,調查機關發布2016年第1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對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的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調查機關作出複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複審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對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原產於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對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考慮到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市場的需求和供給的現狀及發展,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18個月。

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描述與商務部2014年第25號公告的規定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太陽能級多晶硅。英文名稱: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以氯硅烷為原料採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藝生產的,用於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棒狀多晶硅、塊狀多晶硅、顆粒狀多晶硅產品。

主要用途:主要用於太陽能級單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錠的生產,是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主要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於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產品範圍之內。

按照《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對自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Wacker Chemie AG)進口的被調查產品繼續執行價格承諾。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照原審期間的價格承諾協議自動延長執行。在價格承諾執行期間,自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徵收反傾銷稅,如出現違反價格承諾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的情況,則按照2014年第25號公告裁定的傾銷幅度徵收反傾銷稅。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7年5月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執行

商務部

2017年4月28日

3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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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辦公廳【發布文號】農辦辦〔2017〕6號【發布日期】2017-2-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委、辦),部機關各有關司局:

1月13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以下簡稱《決定》),取消了39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其中涉及農業部門6項(見附表)。請各有關單位嚴格按照《決定》要求,切實做好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落實工作。

一、停止審批相關事項

各級農業、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對「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採集審批」「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審批」「境內申請肥料臨時登記」「國內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在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審批」等5項事項進行審批,不再對「從境外引進蠶遺傳資源」事項進行初審,不得自行給予過渡期、暫緩執行或變相繼續審批。

二、及時修訂法律法規及服務指南

儘快清理廢除不再適用的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同步系統提出完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意見和建議,按程序加快修訂,做到改革於法有據、依法推進。

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抓緊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做好取消事項的後續銜接工作,確保《決定》要求落實到位。

部機關有關司局要切實抓好本系統落實《決定》的各項工作,於3月31日前將落實情況報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2017年2月22日

(稿件來源: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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