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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律師:再婚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再婚也是有可能離婚的,此時夫妻就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那麼再婚夫妻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呢?北京盈科(長沙)律師事務所的黃健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一、再婚夫妻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再婚財產分割時要遵循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進行:

1、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在離婚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原則。公平原則要求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離婚不僅終止了婚姻關係,還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員的利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進行分割。

3、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婚姻法規定了約定的形式、範圍及對第三人的效力,這有利於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因各種原因的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財產權利,有利於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在照顧的程度上,應根據有過錯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由法官酌定,「照顧」只應向無過錯一方作適當的傾斜,不能顯失公平。

二、再婚夫妻財產分配方法

再婚夫妻財產情況不一,分割時會有不同對待。

1、有婚前財產協議書的;現在再婚夫妻雙方一般都有自己個人的婚前財產,為了避免日後因財產發生分歧,或者離婚時財產分割發生矛盾,故而再婚結婚登記前對各自的婚前財產協商,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預防萬一。這種形式在城市比農村較多。如果離婚時婚前財產按照協議執行,減少了因分割財產的婚前財產的處理矛盾。婚後財產的分割,那不用說,按照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再婚離婚時,婚前財產,有證據能證明屬婚前財產的,屬於個人的財產。按照誰的財產歸誰執行。不能證明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的,一般要按照婚後財產分割(對方承認屬於婚前財產的除外)。

3、再婚結婚後有協議的,也按照協議執行。婚後夫妻雙方因婚前財產問題協商一致,有兩種情況:

(1)同意婚前財產按照婚前財產處理的,簽訂財產協議的,按照協議書的規定婚前財產處理。

(2)同意把婚前財產按照共同財產處理的,簽訂財產協議的,離婚時按照共同財產分割。

案例分析

案例:付先生與閆女士於2007年結婚,雙方均系再婚,且再婚前各有一個已經成年的兒子。付先生再婚前有兩套房產,2008年將其中一套房產過戶給兒子。付先生承諾將自己居住的另一套房產一半的產權贈與閆女士,但是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2011年付先生與閆女士在外旅行中,遭遇車禍去世,對於房產繼承雙方子女發生爭議。

北京盈科(長沙)律師事務所的黃健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本案中的付先生的兩套房產屬於其一方的個人財產,有權作出處分。付先生在婚後將房產贈與給自己兒子並辦理過戶手續,該房產產權屬於其子所有。雖然付先生承諾要將其居住的房屋的一半產權贈與閆女士,但未辦理房產產權變更手續,根據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因此,不能認定房屋產權性質改變,該房產仍屬於付先生個人財產。付先生和閆女士突發意外去世,根據繼承法解釋第二條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付先生與閆女士同時去世,雙方彼此不發生繼承,因此閆女士的兒子無法主張付先生房屋的繼承權。

婚前財產婚後演變如何認定?

婚前貨幣形式的財產在婚後的延續

比如,男方在婚前銀行存款有10萬元。結婚之後,男方取出。對於10萬元,是男方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延續,因此仍是個人財產。對於銀行存款的利息,在法律上屬於孳息,是與存款本金相聯繫的,因本金而產生的,因此,雖然部分利息是在婚後取得的,但仍然屬於婚前財產。

婚前取得的經營性財產婚後的收益

並不是所有婚前財產婚後的演變形式都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對於屬於經營性質的財產,比如房租、公司股權等,這些財產形式雖然在婚前取得,但由於這些資產的維護需要一方在婚後投入精力,因此,基於公平原則,這些財產的婚後增值部分,一般屬於婚後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在婚後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演變

比如,婚後將婚前存入的銀行存款取出,購買了一架鋼琴。那麼,這架鋼琴是否屬於共同財產?再比如,婚後將婚前的存款取出,又購買了一套房子。那麼,在離婚時房產是否可以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上兩個問題,就涉及到了婚前財產在婚後的演變,即婚前財產基於使用價值的交換,在形式上從一種財產形式轉化為另一種財產形式之後,是否會發生所有權性質的轉變,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根據目前的法律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解答,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本著「萬變不離其宗」為原則,婚前財產在婚後發生形態的變化,不能改變其個人財產的屬性。但是應提醒當事人的是如果不能舉證婚後財產來源於婚前,或婚後演化過程中,由於自己有意或無意的法律行為,已經改變了個人財產的性質,則不屬於上述範圍。比如,婚後將婚前存款取出購房,在產權證上寫上了配偶的名字,這一法律行為意味著自己又將房產與配偶共有的合意,在面臨再次離婚時,即使聲稱自己不懂法律、沒有這個意思,或是被配偶『逼』著寫的,也一般會被認定是共同財產。所以,再婚時當事人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財產歸屬狀況並作出一定的證明來保證這些屬於個人財產。

離婚過錯方有哪些方面的賠償?

哪種情況屬於離婚過錯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以上幾種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時請求損害賠償,這就是離婚過錯方賠償。確定了自己是否符合離婚過錯賠償后,不少朋友最關注的莫過於離婚過錯方賠償能賠多少錢呢?標準是什麼?

物質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看得到的損失,如調查過錯方有重婚情況的花費、起訴離婚的起訴費、家庭暴力治療的醫療費等等。根據法律的規定,物質損害賠償需要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不能因為賠償得到多於損失的賠償。因此,物質損害賠償的標準就是實際的損失額。具體的損失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所以,在此需要提醒各位,保存好因過錯方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證據,如收據、發票、醫療費清單等等。

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無形的損失,是在精神上造成的損害。具體的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肉體精神損害、因婚外情造成的精神崩潰、因虐待造成的心靈損害等等。精神損害賠償沒有具體的數額標準,具體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根據對方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後果等情況確定。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由於參考事物不一、地區之別,因此,精神損害賠償並沒有具體的明確的數額標準。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離婚過錯方賠償一般是以離婚為前提的,不離婚就不能請求離婚過錯方賠償。但是如果過錯方提起離婚,無過錯方不想離婚的,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也就是說,無過錯方不想離婚且也未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的,在法院判決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再行提起訴訟,請求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

分居轉移財產應該怎麼辦?

在當今市場經濟的社會,離婚大戰往往伴隨著財產分割、搶奪大戰展開,一些人在私利的驅使下,無視法律法規,罔顧道德,各種手段無所不用,既損害了對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對良好的社會風氣產生了負面的誘導作用,但此類行為在公平的法律面前,註定要失敗甚至得到懲罰。根據法律規定,分居期間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

1、《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在離婚訴訟中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行為,一經認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如果一方在起訴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財產保全的裁定,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查封、扣押或財產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實施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行為,人民法院這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如果是在離婚以後另一方發現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從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行為之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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