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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益人世紀科技有限公司廖鴻飛等涉嫌合同詐騙的新聞調查

2017年2月17日,任先生河北省蔚縣人 現住:北京市朝陽區,自謀職業者,來媒體申訴:我被北京益人世紀科技有限公司給詐騙了,該公司的廖鴻飛、王瑞華、胡瑞以和我簽《合作協議》的方式讓我「出資」20萬元,謊稱每月給我固定回報兩萬元,而該公司廖鴻飛等人給了我兩萬「回報」以後就人間蒸發了。我多次索要我的「投資」都被他們拒絕,打電話是關機要嗎不接電話,我請求媒體給予監督。

記者認真聽取了任峰的口頭和書面陳述,認真閱讀了《北京益人世紀科技有限公司與任峰的合作協議》、收據證據,初步判斷這是一起合同詐騙犯罪,媒體高度重視派員對任峰進行了專訪。

2月18日,記者在北京市朝陽區任先生進行了專訪(經錄音整理):2015年8月1日在北京市丰台東路11號北京益人世紀科技有限公司投資20萬元以每月2萬回報12個月共計24萬的投資理財項目,北京益人世紀科技有限公司與我個人簽訂了合同,北京益人世紀科技有限公司只給我了一個月的回報2萬元后就以公司各種理由拒絕支付我的每月固定回報2萬元,當時公司的董事長是廖鴻飛,我幾次找他,他以各種理由說:以不是董事長找法人找公司要,現在公司也拒絕付款,他們各自又開了公司把我給坑了。我們在公司總裁辦簽訂的合同,當時的總裁叫張進峰,說項目不錯,我們合作吧!你也來公司上班,我上班還差我3個月工資共計3萬元,後來總裁辭職了,董事長就管這個項目,當時公司每月都有很多進賬的,但是錢就是不給我們投資人的錢,當時我們就告過他,他們後來棄公司就走了,法人王瑞華和董事長是親戚關係,監事和董事長是夫妻關係,後來聽說離婚了各自又開了公司,這個公司說賠了錢,就把我們給坑了,我覺得他們這個項目是非法騙取我們的錢,所以我要告他們。

任先生向記者出示了北京益人世紀科技有限公司與他簽訂的《合作協議》(節錄):

第一條 區域及費用

1. 乙方完全知曉甲方現狀,並自願在河北省石家莊市銷售甲方產品。

2. 乙方繳納費用:(人民幣大寫)貳拾萬元整(200000元);

第二條 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

1. 甲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系列產品、相關證件及授權證明文件。甲方提供終端POP、易拉寶、產品宣傳冊、產品展架等電子版宣傳資料供乙方自行印製使用;

2. 甲方有權對乙方市場行為、市場業績進行管控與考核;

3. 甲方有制定、調整營銷政策的權利;

4. 乙方按照公司市場管理機制及相關制度拓展市場、維護市場。有序的進行市場開拓及維護市場的穩定發展,維護公司良好的企業形象;

5. 甲方給予乙方固定月回報每月(人民幣大寫):貳萬元整(20000元);

6. 甲方給予乙方代理獎勵股權50000整股;獎勵股權一年後享有相關收益。

第三條 產品銷售與進貨

合同期內,乙方按照甲方規定產品價格和銷售政策進行市場拓展,執行公司的產品定價、出庫、物流配送等相關制度。

第四條 (省略)

第五條 合同有效期1年

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合同期滿后,根據乙方業績確定其相關收益。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合同詐騙,即行為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並因此為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礙對方當事人使其發生錯誤;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也可以表現為本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的方式;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這裡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將劣質產品認為是優質產品,誤將有重大瑕疵的標的物認為無暇疵,誤認為欺詐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這種錯誤,必須是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受欺詐人因聽其描述,與看之樣品而被蒙蔽,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合同詐騙罪是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新設立的罪名,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

合同詐騙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記者對任峰的代理律師北京京迪律師事務所的劉宏偉律師進行了錄音採訪:本案符合合同詐騙的基本特徵,該案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中,從本案的基本事實可以判斷:犯罪嫌疑人廖鴻飛、王瑞華、胡瑞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設計《合作協議》陷阱,在與該犯罪嫌疑人廖鴻飛履行合同過程中明知不具備履行合同第二條第五項和第六項的義務條款,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任先生11個月的回報(實際是任先生的出資款)的詐騙犯罪行為。

媒體對該案件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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