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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2016年證監稽查20大典型違法案例

原標題:證監會發布2016年證監稽查20大典型違法案例

(一)唐某博等人操縱市場案——滬港通跨境操縱第一案

本案系證監會成功查獲的首起不法投資者繞道香港開立證券賬戶,借道「滬股通」交易機制反向操縱A股的新型案件。2010年以來,唐某博等多次、反覆在境內或跨境實施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唐某博及其關聯人員唐某子、袁某林等人因操縱市場、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等違法違規活動被證監會多次查處。近期調查發現,唐某博等人利用在香港和內地開立的證券賬戶,操縱「滬港通」標的股票「小商品城」,通過製造人為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誤導其他投資者參與交易,實施跨境操縱;此外,還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操縱其他5隻內地股票;兩起案件非法獲利近3億元。本案的成功查獲是對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跨境執法合作有效性的實戰檢驗,也是兩會攜手共同維護兩地市場秩序的經典案例。在滬港通平穩運行近兩年、深港通即將開通之前作出行政處罰告知,對市場具有示範效應和警示意義。

(二)朱德洪、上海永邦合謀操縱「宏達新材」案——利用信息優勢操縱市場處罰第一案

上市公司宏達新材實際控制人朱德洪與私募機構上海永邦投資有限公司合謀利用資金、信息優勢操縱「宏達新材」股價,其中,朱德洪負責尋找併購重組題材和熱點、控制有關信息披露時點,並提供交易資金支持,上海永邦通過連續交易和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案發不足一年時間,深圳專員辦調查組即成功還原出多手法操縱、多股操縱、內幕交易、超比例持股等違法手法相互交織、盤根錯節的新型案件全貌,操縱行為人雖交易虧損但仍被處以300萬元的法定最高罰款,有力震懾了上市公司、私募機構假借「市值管理」名義「講故事,炒股價」的亂象。本案系「2015證監法網」專項行動第三批部署查處的案件之一。

(三)中鑫富盈、吳峻樂合謀操縱「特力A」、「得利斯」案——刷新證監會行政處罰罰沒金額最高記錄

稽查總隊調查組針對傘形賬戶隱蔽複雜、地域分佈廣泛、涉案主體規避調查等難點一一擊破,迅速查明中鑫富盈控制使用10個信託計劃證券賬戶(下掛11個子賬戶)、吳峻東控制使用10個信託計劃證券賬戶(下掛18個子賬戶)及4個個人賬戶,合謀通過連續交易、自買自賣等方式操縱「特力A」、「得利斯」股票的違法事實。該案從發現違規線索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用時不到2月。中鑫富盈、吳峻樂因操縱「特力A」分別被給予違法所得「沒一罰三」、「沒一罰二」的罰款,罰沒共計11億餘元,刷新了證監會最高行政處罰罰沒金額記錄。本案系「2015證監法網」專項行動第七批部署查處的案件之一。

(四)姜為操縱「甲醇1501合約」操縱案——全國首例操縱商品期貨合約價格刑事案件

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為確保所持買期套保持倉順利進入交割月,國內第一大甲醇貿易商欣華欣公司時任總經理姜為運用42個機構賬戶和個人賬戶,通過囤積甲醇現貨和集中資金優勢(共動用資金14億餘元)、持倉優勢操縱「甲醇1501合約」,被證監會依法處以100萬元罰款、採取終身期貨市場禁入措施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廣東證監局與鄭州商品交易所聯合監管執法,高效完成了涉及16個省份共計145個期貨賬戶、143個銀行賬戶的取證工作,案件自立案到做出行政處罰不足半年。2016年12月26日,法庭一審判決姜為犯操縱期貨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本案系「2015年證監法網」專項執法行動首批部署查處案件之一。

(五)朱煒明「搶帽子」操縱案——「搶帽子」戲法終歸伏法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證券從業人員用「搶帽子」手法操縱市場非法獲利的案件。上海證監局調查發現,原國開證券經紀人朱煒明利用其掌握、控制的親屬的證券賬戶事先購買了「利源精製」、「萬馬股份」等十隻股票。隨後,朱煒明利用其在上海電視台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欄目擔任特邀嘉賓的身份,在節目中公開評價、預測上述股票,並在節目播出后的3個交易日內賣出,獲利近44萬元。調查同時發現,朱煒明在2010年8月20日起約四年內,通過其控制的親屬的證券賬戶進行證券投資交易,構成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違法所得約400萬人民幣。證監會依法對朱煒明上述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對其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同時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朱煒明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該案的及時查辦為證券行業從業人員敲響了警鐘,也警示證券行業須加強對從業人員參與證券類節目的有效內控,對參與證券類媒體節目的關鍵人員加強審核,增強制度約束和道德操守、法律意識的教育。本案系「2015證監法網」專項行動第四批部署查處案件之一。

(六)任良成操縱多隻股票案——大宗交易接盤后操縱股價賣出獲利累犯遭重罰

任良成以上海任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任良成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為平台,專營股票大宗交易業務。2011年以來,任良成數次通過大宗交易接盤股票后,在二級市場上操縱股價並賣出獲利,已被證監會多次查處。其中,2014年4月至12月,為先後完成大宗交易買入的16隻股票在二級市場的順利賣出,任良成在大宗交易日之前或之後,控制使用員工和融資方提供的數十個證券賬戶,在盤中通過高價申報、撤銷申報等手段,使股票價格產生較大的漲幅,並於大宗交易日後的次日或幾日內賣出。2016年11月,證監會依法沒收任良成上述違法行為所得9999餘萬元,並處以兩倍罰款,罰沒金額合計近3億元。

二、IPO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

(七)遼寧振隆特產財務造假案——IPO財務造假主動撤回材料同樣頂格罰

遼寧振隆特產2013年至2015年向證監會申報的四份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在證監會對振隆特產開展專項財務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后,2015年6月10日,振隆特產撤回IPO申請。證監會依法對振隆特產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同時決定沒收其保薦機構信達證券、律師事務所中銀律所的業務收入,分別處以320萬元罰款、120萬元罰款。雖然振隆特產主動撤回了IPO申請,但其造假行為已擾亂了資本市場秩序,證監會仍予以頂格處罰。遼寧振隆特產案向市場有力傳導了證監會「絕不放過任何一個涉案主體、絕不放過任何一項違法失職行為、絕不放過任何一項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堅決把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擋在IPO大門之外的決心。本案系「2015證監法網」專項行動第五批部署查處案件之一。

(八)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欺詐發行強制退市第一案

欣泰電氣為實現在創業板發行上市目的,報送包含虛假財務報告的發行申請材料,騙取發行核准;上市後繼續披露虛假財務報告,構成欺詐發行、虛假陳述。證監會依法對欣泰電氣及其17名現任或時任董監高及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並對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溫德乙,時任總會計師劉明勝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深圳證券交易所隨即對欣泰電氣啟動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程序。興業證券主動出資5.5億元設立投資者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此外,證監會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欣泰電氣涉嫌犯罪案件,並對欣泰電氣首發上市保薦機構興業證券、審計機構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機構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依法查處。本案中監管部門綜合運用行政、民事和刑事手段,嚴懲IPO欺詐發行,對市場形成有力震懾,有利於凈化市場環境。本案系「2015證監法網」專項行動第五批部署查處的案件之一。

(九)康華農業、步森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重大資產重組「借殼方」財務造假第一案

本案是證監會查處的首例重大資產重組財務造假案。廣西證監局調查組對重組方、上市公司、中介機構、企業客戶等20多個涉案主體開展全面調查,成功克服了系統造假手段隱秘、部分證據被銷毀或隱匿、調查對象不配合等困難,快速查實了康華農業為實現上市目的,長期有組織地進行系統性財務造假,造假金額巨大,造假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涉嫌違法犯罪事實。康華農業被頂格處罰60萬元並依法移送公安機關,3名責任人員被採取市場禁入並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浙江步森股份因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被依法處罰30萬元。本案相關中介機構涉嫌違法違規已被證監會立案稽查,目前正在處理過程中。本案系「2015證監法網」專項行動首批部署查處案件之一。

(十)參仙源財務造假案——新三板財務造假第一案

參仙源通過少計成本、價格不公允的關聯交易方式虛增利潤1.29億餘元。2016年7月8日,證監會依法對參仙源處以60萬元頂格罰;並對時任公司董事長於成波、總經理李殿文及相關人員給予警告以及5-30萬元不等的罰款,參仙源案是新三板領域查處的首個財務造假案例。證監會將不斷加大對新三板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以有效的監管維護新三板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

三、中介機構違法違規

(十一)中德證券財務顧問業務未勤勉盡責案——推動財務顧問歸位盡責

2016年2月,雲南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該案違法線索。經查,在沈機集團擬向紫光卓遠轉讓昆明機床股份過程中,昆明機床、沈機集團未披露「3個月自動解除」等協議生效條件和特殊條款,紫光卓遠未完整披露協議的生效條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且沈機集團、紫光卓遠未按照規定披露沈機集團回購昆明機床資產的股份轉讓補充協議。中德證券作為紫光卓遠聘請的財務顧問,為自己撰寫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出具了核查意見和聲明,未勤勉盡責,導致未發現紫光卓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證監會已對中德證券作出沒收業務收入300萬元,並處以300萬元罰款的處罰。本案的依法查處與公開,對推動證券服務機構與人員歸位盡責,維護資本市場三公原則,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十二)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中同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未勤勉盡責案——整治審計、評估行業亂象

本案來源於稽查總隊在查處「2015證監法網專項行動」首批部署案件過程中發現的違法線索。立信會計事務所在為大智慧開展2013年年報審計業務中未勤勉盡責,未執行必要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北京中同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在大智慧下屬公司股股東權益價值評估過程中,違反多項執業準則規定,包括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評估結論存在具有重要影響的實質性遺漏、未披露評估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未對現金等實施有效的評估程序、評估報告出具日期早於內部審核日期等。兩家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證監會依法沒收上述機構相關業務收入,並分別處以違法所得三倍金額的罰款。證監會將突出強化中介機構檢查驗證、專業把關的法定職責定位,切實提升中介機構服務水平,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十三)利安達會計事務所違法違規案——「屢禁不止」審計機構被嚴厲監管

本案來源於福建證監局在查處「2015證監法網」專項行動第五批部署案件過程中發現的違法線索。2014年5月,福建金森林業股份有限公司開展併購福建連城蘭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權的工作,利安達會計事務所系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審計機構。經查,福建金森《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報告書(草案)》》中存在虛假記載,審計過程中,利安達違反《審計準則》相關規定未勤勉盡責,導致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本次資產重組中,福建金森曾先後頻繁更換多家會計事務所,利安達在此前已有多次因未勤勉盡責而被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仍為其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情節惡劣。證監會依法沒收利安達業務收入並處罰款。2016年8月,證監會與財政部作出暫停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承接新的證券業務並責令限期整改的處理決定。審計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應恪守獨立性原則,切實做到不沾假、不幫假、不造假,做好資本市場的「守門員」和「把關人」。

四、內幕交易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

(十四)平潭發展異常交易案——上市公司多名高管涉內幕交易

平潭發展多名高管在長達一年半時間內,先後利用9項上市公司內幕信息,大量買入「平潭發展」股票,交易金額多達3000餘萬元,獲利近500萬元。廣東證監局調查組在一周時間內還原了內幕信息形成過程,固定了本案的關鍵性證據。2016年4月,證監會依法對夏雪、石乃珊、劉峰、陳勇4名高管的內幕交易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合計罰沒金額近2000萬元。作為上市公司多名高管內幕交易的典型「窩案」,該案給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以有力警醒,有效發揮了「查處一宗,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本案為「2015證監法網專項行動」第七批部署查處的案件之一。

(十五)羅向陽內幕交易案——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夥同其弟三次從事內幕交易被查處

本案來源於證監會按國務院部署開展「兩加強、兩遏制」專項檢查活動中發現的線索。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間,時任新時代證券公司總經理助理羅向陽基於職務身份和參與的相關業務活動,先後3次知悉相關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羅向陽夥同其在新時代證券某營業部任職的胞弟羅楊穎,利用羅楊穎實際控制的多個證券賬戶,先後3次內幕交易「東方鐵塔」、「黃河旋風」股票。證監會依法沒收羅向陽等人2015年內幕交易的違法所得約44萬餘元(前2次內幕交易均為虧損),並處罰款254萬餘元,並對羅向陽兄弟2人分別採取證券市場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本案查處提醒證券從業人員,莫要心存僥倖觸碰底線,否則不僅承擔法定責任,還將斷送自身甚至親人的職業生涯。

(十六)厲建超「老鼠倉」案——公募基金冠軍經理涉「老鼠倉」淪為階下囚

2010年4月至2014年1月22日期間,厲建超在擔任中郵核心優選基金基金經理期間,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使用其控制的多個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交易金額累計高達9.1億元,累計趨同交易獲利約為1,682萬元。期間,厲建超2013年接管的中郵新興產業股票基金業績卓越,登上同年股票基金冠軍寶座。2014年1月23日,證監會依法將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6年4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厲建超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700萬元。2016年8月26日,證監會依法對厲建超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五、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十七)彌達斯編造、傳播「招商銀行喊國家隊還錢」虛假信息案——證監會處罰自媒體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第一案

2016年2月24日,微信公眾號「彌達斯」發布《國家隊:招商銀行副行長喊你還錢了》,引發市場關注,隨後又發布勘誤道歉聲明。「彌達斯」總編輯李輝為吸引眼球,採用不符合實際的標題,其部分報道內容斷章取義、為主觀臆測。該虛假信息通過微信、轉載等多方式廣泛傳播,造成較大市場影響。深圳證監局調查組從蛛絲馬跡入手,順藤摸瓜獲取了「彌達斯」的真正運營地,第一時間奔赴現場掌握關鍵證據。2016年10月14日,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責令中融匯智、李輝改正,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虛假信息藉助自媒體交互強、擴散快的特性廣泛傳播,極易誤導投資者,並對股市產生負面影響。該案的查處表明了證監會積極應對自媒體時代的執法挑戰,依法從嚴從快打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務必使造謠傳謠者付出沉重代價。

(十八)「安碩信息」異常交易案——嚴厲查處證券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作出信息誤導行為

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間,安碩信息在有關信息披露以及10次接待多家機構投資者過程中,持續披露開展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這一不準確、不完整的誤導性信息;東方證券研究所計算機行業首席分析師浦俊懿、行業研究員鄭奇威違反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法律法規,在未經公司內控部門審批、複核的情況下,使用「極具業務延展性…、強烈看好…、最優質的銀行IT標的…」等誇大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編寫郵件,向128家金融機構的1279人員累計發送郵件1.1萬餘封,傳播安碩信息開展互聯網金融有關業務信息。上述披露、傳播行為發生后,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於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間大量買入「安碩信息」,累計共有221隻公募基金持有安碩信息最高達74.84%的流通股,推動安碩信息股價從2014年4月30日的28.30元/股上漲至2015年5月13日的450元/股,漲幅為15.9倍。證監會依法對安碩信息的誤導性陳述行為處以法定幅度內的「頂格」處罰,並對浦俊懿、鄭奇威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信息誤導的行為分別處以罰金。本案由上海專員辦在「2015證監法網」專項行動第三批部署案件中查辦。

六、私募機構違法違規

(十九)青原投資違法違規案——查處整治私募亂象

本案為廣東證監局在日常監管現場檢查中發現的線索。私募基金管理人青原投資通過網站公開推介「青原一號證券投資基金」和「青原投資.泰興1號債券投資基金」等產品,作為普通合伙人設立並負責管理的有限合夥型基金浩源泰興向6名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並挪用其管理的浩源泰興財產5萬元。本案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上述多項違法違規行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廣東證監局對青原投資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罰款。私募基金行業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違規經營、管理失范等問題,證監會將繼續加強對私募基金行業的監管,確保私募基金行業沿著健康規範的方向發展。

七、非法經營

(二十)恆生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案——嚴查非法場外配資

針對場外配資中的證券違法違規問題,證監會組織稽查力量對杭州恆生網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生公司)等進行專項核查後轉入立案調查。恆生公司等網路技術公司明知一些不具有經營證券業務資質的機構或個人的證券經營模式,仍向其銷售具有證券業務屬性的軟體(具有開立證券交易賬戶、接受證券交易委託、查詢證券交易信息、進行證券和資金的交易結算等功能),提供相關服務,獲取非法收益上億元。有關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22條規定,構成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證監會依法對恆生公司等進行違法所得「沒一罰三」的行政處罰,並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經營證券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人未經許可非法從事證券業務都是對資本市場基本法律制度的漠視,是對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損害,證監會將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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