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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姦殺女大學生沉屍湖底 涉5起強姦案獲死刑

原標題:男子姦殺女大學生沉屍湖底 涉5起強姦案獲死刑

嫌疑人昨日在庭審現場。

廣州日報訊(全媒體記者魏麗娜)廣州醫科大學女大學生趙某某在流花湖公園遇害案,昨日上午10時在廣州中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鄭發岑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鄭發岑聽判后表示「對死刑沒意見」,但其否認殺死趙某某,稱將上訴。庭審結束后,鄭發岑對父親下跪並哭泣。

鄭發岑,今年29歲,國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萬年縣,2011年3月因強姦罪被佛山順德區法院判刑6年,2015年3月2日被釋放。包括流花湖一案,鄭發岑共犯五起強姦罪,其中一名受害人是孕婦。

女生失聯竟遇害沉屍池底

2015年9月12日17時許,廣州醫科大學大四女生趙某某離開學校,此後失聯。監控錄像顯示,其從廣州醫科大學北門走出,進入流花湖公園。

兩天後,14日17時左右,流花湖公園保潔員在公園小池內搜尋發現一具女屍,有被故意殺害的可能,經辨認為失蹤的趙某某。

公安人員經DNA鑒定、步態比對、監控錄像追蹤等方法偵查發現一外號叫「阿狗」的前科人員有重大嫌疑。15日17時30分許,公安人員在廣州市越秀區站前橫路一家網吧內將其抓獲。經指紋及DNA鑒定,查得其真實身份為江西籍男子鄭發岑。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19時許,被告人鄭發岑在廣州市越秀區流花湖公園勐苑水池邊見到路過的被害人趙某某,遂從後面勾勒趙某某的頸部,將其拖至勐苑「家×飯店」旁邊的草叢中實施強姦。其間,被害人趙某某激烈反抗,被告人鄭發岑用衣物綁住被害人的雙手,並用衣物捂壓被害人的口、頸部,接著繼續對被害人趙某某實施強姦致其死亡。之後,被告人鄭發岑將被害人趙某某的屍體沉入勐苑水池中。經法醫鑒定,趙某某系被扼壓頸部、捂口鼻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罪行累累半年內作案四起

法院查明,包括流花湖一案,被告鄭發岑共涉五起強姦罪行,其中兩起伴有搶劫行為。

2009年10月27日8時許,被告人鄭發岑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康第四中學後面小路,對孕婦劉某某實施強姦,並實施搶劫。

因這起強姦罪,2011年3月15日,鄭發岑被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3月2日被釋放。僅過了半個月,鄭發岑又開始四處作案,半年內連續作案四起。

法院: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刑

被告人鄭發岑對多起強姦事實供認不諱。對流花湖一案,他辯稱發現趙某某時其已經死亡,他只是侮辱屍體,被害人身上的傷可能是搬動屍體時造成的。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醫學證據和其他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鄭發岑遇到被害人趙某某時,被害人尚未死亡,被告人在強姦時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發岑共實施強姦行為五次,致一人死亡並沉屍;被告人是強姦累犯,屢次在公共場合實施犯罪,其中一名被害人為孕婦,應當認定為犯罪情節惡劣;其還同時實施搶劫行為;其不能如實供述自己強姦致被害人趙某某死亡的犯罪行為,認罪態度差。

綜上所述,被告人鄭發岑的罪行極其嚴重,其僅對部分次要的犯罪事實如實交代,故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鄭發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法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判決被告人鄭發岑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法官問鄭發岑有無意見。鄭發岑說「對判死刑沒意見」,但卻否認殺了趙某某,表示將上訴。

庭審

趙某某系家中獨女到公園僻靜處或為練聲

被害人趙某某遇害時年僅21歲,是家中獨女。據其室友回憶,趙某某性格開朗,和室友的關係很好。趙某某不僅學習優秀,還多才多藝,會彈鋼琴、唱歌。每周會跟隨學校的志願者團隊,幫助自閉症孩子或孤寡老人。

室友稱,趙某某本想報考星海音樂學院,最後聽家人安排學了醫。趙某某學醫的同時,還繼續學習音樂。「從大一開始,她就跟從專業的聲樂老師練聲,每周末都會去上課,平時晚飯後18時至19時30分都會一個人到流花湖練聲」。

出事當天,趙某某和室友一起吃過晚飯,17時40分與大家分手。從她此後的行動軌跡看,趙某某或是依照往常的習慣,到流花湖公園練聲,也或許因為這個原因,她才走到公園內的僻靜之處。

趙某某的遇害令整個家庭遭受沉重打擊。其祖父、外祖父在事發後半年內相繼去世,趙某某的母親難以接受這個事實,患上抑鬱症,至今仍未康復。

因涉及個人隱私,該案兩次庭審均不公開開庭。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謝冰蓉律師稱,趙某某的父親旁聽時緊握雙拳、渾身顫抖,「他在用力抑制內心的悲痛和憤怒」。趙某某的家人放棄民事索賠,懇請法院判被告人以極刑。

昨天宣判時,趙某某的父親一直保持著身體前傾的姿勢,仔細聽法官宣讀判決書。聽后表示「接受這個結果」,趙某某的母親因為身體原因沒有來到現場。

案發時被告無精神疾病父親稱其內向自卑

經司法鑒定,被告人鄭發岑案發時無精神疾病。

據鄭發岑父親的證言,鄭發岑國中一年級輟學,學了一年汽車維修,17歲去浙江打工,22歲開始杳無音信。他這樣描述鄭發岑,性格內向、要強、自卑,不善於與父母及別人交流,不與村子里的同齡人來往。

鄭發岑的妹妹最後見他是2009年的夏天,此後一直失聯。她印象中,鄭發岑不喜歡說話,沒有什麼好朋友,喜歡一個人看書,小時候在家很聽話,讀書不錯。

在看守所,鄭發岑寫了一封道歉信,除了交代作案經過外,在信的最後他寫道:「我小時候父母因為窮而鬧離婚,導致我害怕婚姻。我因為窮而沒有讀書,同學亦經常嘲笑我,所以我很討厭錢,後來我去打工時也不願意賺錢。我想往好的一面走,不要一直錯下去,爭取從寬處理。」

現場:鄭發岑庭上流淚兩次詢問如何上訴

昨日,戴著腳鐐的鄭發岑被兩名法警押入法庭,記者看見他雖身材矮小但強壯,且面無表情。進入法庭見到父親等人時,鄭發岑一度情緒激動,流下淚水。

聽判時,鄭發岑一直低頭沉默。判后他表示要上訴,並問了法官兩遍如何上訴。

經法官允許,鄭發岑和多年未見的父親等三名親屬在宣判后短暫會面,鄭發岑向父親下跪並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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