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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協起訴花椒,八一八音樂著作權冷知識

如題,前幾天音協把花椒直播平台給告了,因為平台上的主播有唱歌的,也有把歌曲當背景音樂放的,而該平台又沒有為此支付費用。

別的直播平台都乖乖給了(估計也不是所有平台,從新聞看可能一些比較知名的給了),偏花椒至今還沒給,憑啥就你特殊?槍打出頭鳥,於是……

你問小安為啥知道?因為新聞里提到:

音協這一次選取十首歌曲作為例子提起訴訟,……,希望起到提醒和警示的作用。

一招殺雞儆猴玩得溜不溜?

有人就問了,為啥就起訴十首啊,音協把它代為管理的版權都告了多直接、多省事?

哥哥姐姐們,起訴是要按訴訟標的算訴訟費的呀!你告個十首八首的才多少錢?

30來萬的訴訟標的,訴訟費幾千塊;告100首就是300萬,1000首3000萬,再多下去訴訟標的超過基層法院審理標準了都,只能去中院告了!

到時候光訴訟費都十幾萬,還不算時間和人力成本,費用都原告墊付的呀,意外不意外?驚喜不驚喜?難受不難受?

好了跑題了,說回這事兒本身。

法院剛立案還沒審,結果咱們不得而知。所以今天咱們不討論孰是孰非,小安因為看見這條新聞就去查了查相關資料,發現了不少關於音樂著作權冷門的知識點,料想大家估計也是一知半解,決定簡單展示下今天八一八的成果。

要知道直播平台和主播要不要付費這事兒以前是頗有爭論的。因為著作權法中規定了一些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許可,不付報酬」的行為。其中有一條和直播無需付費有關: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有什麼權利咱們後面再詳說)

……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表演免費,不要報酬,公益演出唄,那就可以不向著作權人付費了。但是要注意,不能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舉例說明,把某次免費的公開演出錄製下來,放到網上供人下載觀賞,這就侵權了。或者一高興,表演者對這首歌曲進行了詞曲的改編,也是不可以的。

侵犯了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部分權利: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至於其他可以不授權不付費的使用行為,小安不在此細說,有興趣的可以去查看法規原文。

補充一下,音協認為平台主要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冷知識其二

為什麼不是著作權人起訴而是音協起訴呢?

這也是由法規決定的,(在很多音樂人看來也是強制的,他們也很無奈啊…)音協是著作權集體管理人,跟著作權人有協議。

前文有一個小細節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沒,小安提到,「有的主播直播時播放了背景音樂」。這其實也涉及一個冷知識

不管是咖啡廳還是大賣場,辦公樓還是健身房,只要是經營場所,放背景音樂都是要支付著作權人費用的~

為啥嘞?

因為著作權法上規定的表演,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錶演兩種。前者我們都明白,而後者是指運用唱片、光碟等物質載體形式,(當然也包括電腦和手機等)向公眾傳播被記錄下來的表演的行為,如商場、餐廳、酒店、飛機、列車等場所播放背景音樂等。

相信大家看完這兒就理解了,機械錶演也是表演,也會侵犯著作權人的表演權,付費沒跑了!

偷偷告訴大家,付費標準是「按面積」~咖啡館小點兒就給的少,大超市面積大就付的多,公平得很!

還有個冷點必須要說,多一塊熒光屏都要多收費的啊!熒光屏還得按面積算,大的多收……這要是裝修時候想不開,多安了幾塊熒光屏……

嘖嘖嘖~想要創業開麵包店咖啡廳的小夥伴們,可要把放背景音樂的預算打出來呀!

今天的冷知識就這麼多,本案還未開庭,小安會為大家持續關注的,屆時的目標是讓每個吃瓜群眾都能看懂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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