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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各項職能是科學合理的,應朝著強化的方向予以改革完善,而不是削弱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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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法制網,僅限理論探討

作者是陝西省榆林市靖邊縣人民檢察院 高志中

原題目為

豐富檢察工作內涵完善檢察監督格局問題研究

核心提示 近幾年來,特別是在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和監察委員會積極籌備建立的過程中,政法意識形態領域出現一些對檢察機關的定位和發展產生憂慮的觀點,有些人對檢察機關的性質、職能等問題提出質疑。它與廣大人民群眾要求強化法律監督的呼聲和黨中央把強化法律監督作為司法體制改革重要內容的精神形成強烈反差。檢察機關自恢復重建以來,檢察制度作為專政工具之一已成為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它正向國人展示著自己的魅力。設立法律監督機關是由國體、政體、國情及制度傳統決定的,它較好地反映了憲政制度下對國家權力監督制約,以保證權力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的客觀要求,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各項職能是科學、合理的,應朝著強化的方向予以改革完善,而不是削弱或取消。筆者將從檢察制度的內涵入手,對新時期下其法律監督的性質其專門檢察工作內涵和專門檢察監督格局問題作一些粗淺的探討,以闡明的檢察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與重要性。同時闡述一下豐富專門檢察工作內涵和專門檢察監督格局問題,促進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好檢察權,推進法律監督主業和專門檢察監督格局向著縱深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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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檢察工作的內涵研究

根據相關檢察工作報告的精神內涵,專門檢察工作內涵和專門檢察監督格局問題可以理解為加強對刑事、民事、行政、控告申訴、未成年人犯罪等問題的監督,即全面強化刑事檢察監督,完善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執行和死刑複核的法律監督機制,更好懲治犯罪、保障人權。深入推進民事檢察監督,常態化開展民事虛假訴訟監督,加強民事執行活動監督。積極探索行政檢察監督,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行政。深化控告申訴檢察監督,暢通來信、來訪、網路、電話、視頻等渠道,依法解決群眾訴求。強化未成年人檢察監督,嚴格落實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序,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完善專門檢察監督格局,支持檢察機關依法履職。

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作工作報告,先後八次提到「檢察監督」,這與以往的工作報告有很大區別。在「二零一七年工作安排」部分,報告提到「大力加強檢察監督」、「全面強化刑事檢察監督」、「深入推進民事檢察監督」、「積極探索行政檢察監督」、「深化控告申訴檢察監督」、「強化未成年人檢察監督」、「完善專門檢察監督格局」。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二零一六年的工作報告中,「檢察監督」共出現兩次,分別為「在全國人大代表學習班上專題彙報司法改革和檢察監督情況」和「開展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工作」。而在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的最高檢工作報告中,均沒有提及「檢察監督」的內容。從零次到兩次到八次,「檢察監督」出現頻率增加的背後反映出檢察機關監督方向和思路的變化。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的推進,檢察機關面臨著重新定位的問題。

根據《憲法》,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監督權的實現以往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職務犯罪偵查職能,特別是反貪污、反瀆職是重要手段和路徑。現在中央決定,將成立國家監察委,檢察機關的反貪污、反瀆職等機構都要進行轉隸,沒有這些職能部門,檢察機關如何定位,也是在改革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在反貪污、反瀆職等機構人員轉隸之後,檢察機關仍保留偵查監督職能,但如果只保留這一職能,與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不是很相符。所以最高檢面對這個變化,希望從其他方面來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就是要拓展監督的領域,這也是報告透露出來的一個重要信息。

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還要看改革的進一步發展,國家監察委在推進過程中還有一系列問題需要明確,包括監察委成立之後按規定有調查權。而不是偵查權,那麼偵查權的主體該給誰,都有待試點之後做出細化規定。

最高檢的工作報告中除了提到刑事檢察監督、民事檢察監督外,還提到要積極探索行政檢察監督。所謂行政檢察監督就是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也要進行監督,目前還需要探索,要找到合理路徑,要等國家監察委這項重大改革落定之後,相關法律都捋順,再看檢察機關的職能如何明確和發展。

專門檢察監督格局研究

憲法把檢察機關確立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司法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重要特色,是黨和國家為保障憲法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作出的重大制度設計。各級檢察機關要牢牢把握憲法定位,積極順應改革發展需要,聚焦監督主責主業,加強檢察監督,在全面依法治國中展現新作為。

(一)要全面加強刑事檢察監督。強化刑事立案監督,堅決糾正有案不立、以罰代刑、插手經濟糾紛等問題。強化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強化冤錯案件源頭預防。探索在主城區、城鄉接合部、刑事案件高發區域公安派出所設立駐所檢察室(官),建立統一的偵查活動監督平台。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刑事審判監督格局,把監督糾正個案與監督糾正普遍性問題結合起來,堅決糾正定罪不當、量刑嚴重失衡、審判程序違法等問題。持續強化刑事執行檢察監督,深入推進集中清理判處實刑罪犯未執行刑罰專項活動。建立糾防久押不決案件長效機制,深入推進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工作。進一步強化死刑複核法律監督,保障死刑適用的公正、統一。

(二)要大力推進民事檢察監督。以加強對公權力監督為核心,推動健全多元化民事檢察監督格局,常態化開展虛假訴訟監督工作,加強對生效裁判、調解書以及審判人員違法、執行活動的監督。

(三)要積極探索行政檢察監督。統籌推進行政生效裁判、審判程序和執行活動監督。深入研究論證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和行政強制措施監督改革。探索建立行政執法與行政檢察銜接平台,完善行政檢察與行政複議銜接機制,推進行政檢察專門隊伍建設。

(四)要進一步深化控告申訴檢察監督。暢通信訪受理入口,實現「信、訪、網、電、視頻」全面融合。健全重大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機制。更加重視辦好刑事賠償案件,積極穩妥開展國家賠償監督工作。

(五)要穩步推進未成年人檢察監督。積极參与校園欺凌專項治理,對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必須堅決依法懲處。深入開展「法治進校園」全國巡講,嚴格落實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殊程序,推進對未成年人的綜合保護。

(六)要切實加強專門檢察監督。認真落實修改後的軍地檢察協作意見,支持軍事檢察機關全面履職。認真總結實踐經驗,不斷豐富專門檢察工作內涵,完善專門檢察監督格局。

專門檢察的保障措施的研究

無論是以前的法律監督,還是現在提倡轉型的檢察監督,都必須要有相應的保障措施來保證檢察監督權的實施,特別是伴隨著國家監察委員會的普遍建立和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專門檢察監督的保障措施愈發迫切亟需。

(一)偵查權的保障。沒有偵查權來保障的監督權註定是一紙空文。筆者認為,檢察監督權其實也是廣義上的偵查權。檢察人員通過行使廣義上的偵查權,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和公職人員職務犯罪進行監督,基本上可以實現有效的監督。

(二)人事權和經濟權的保障。現在從上而下的司法體制改革中,一直呼籲的市縣司法部門人事經費省直管的問題就是檢察權深入推進改革的一個重要問題,這是減少地方以及行政機關干擾檢察權行駛的一個重要舉措,也是檢察權逐漸走向獨立且自成一體的必然途徑。只有在人事上和經濟上實現了獨立保障,無論是法律監督還是專門的檢察監督,檢察機關都可以實現最大程度的獨立自主,然後才可以專心致志來進行檢察監督。(陝西省榆林市靖邊縣人民檢察院 高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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