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張家口經開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拖欠十餘年工程款的勞務合同糾紛案,當事人感激地送上錦旗。
案件事實
2003年5月18日,原告唐縣某建築隊以河北省某建設工程公司第二項目部的名義與被告張家口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建築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負責丹拉國道幹線某公路A標段的部分勞務,原告按合同約定全部施工完畢並通過驗收,但被告遲遲不予交付原告勞務費21萬餘元。
后原告分別於2005年6月1日、2007年3月15日再次承攬被告某高速路段的施工項目,並如期交付驗收。原以為被告會將三次工程款一併支付,卻沒想到被告以各種名義推託,至案件受理當日,被告總計拖欠原告勞務費61萬餘元。
十年間,該工程隊的負責人李某多次往返保張兩地進行催討,但被告始終不予理會。考慮到往返兩地高昂的成本與日漸渺茫的希望,李某多次想要放棄,但考慮到61餘萬元是工程隊工人們五年的血汗錢,李某無奈之下將被告張家口市某建築集團有限公司訴至法庭。
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在不同的時間段,通過不同的合同方式為被告所屬的項目部提供勞務,被告應依據原告完成的勞務量計算並支付勞務報酬。因此判令被告給付拖欠原告唐縣某建築隊的勞務報酬61萬餘元。
案件審結后,原告方負責人李某冒雨將錦旗送至該院,並稱讚該院法官「摒棄地方保護主義,為農民工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