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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異地被盜刷22萬 銀行被判全賠

原標題:銀行卡異地被盜刷22萬 銀行被判全賠

卡在身上,身在湖南江華,可卡上22萬卻在江西南昌一ATM機上被轉出或取走。65歲的劉阿姨一下子懵了,沒想到盜刷的事會發生自己身上。事後由於與涉事銀行就賠償問題分歧很大,劉阿姨將涉事銀行告上了法庭。2016年10月,劉阿姨拿到了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涉事銀行被判賠償劉阿姨22.012萬元及相應利息。涉事銀行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是江華首起盜刷全賠案件。

五條簡訊提醒卡上22萬消失

2010年1月8日,劉阿姨向某銀行申請開立了一張金穗借記卡,2012年更換了一張新卡,由於自己視力和聽力不好,於是預留了獨生女兒安女士的電話。劉阿姨的工資不高,這些年省吃儉用存了22萬元,全部放在這張卡上用於日常生活開支和養老,這張卡由安女士代為保管。

2016年8月22日,從凌晨1點41分開始的五分鐘內,安女士的手機連續響了五次,收到五條簡訊。早上起床后,安女士發現這是五條銀行卡餘額變動提醒信息,發現卡里沒錢了。這張銀行卡五分鐘內被一次轉走20萬,四次現取2萬,銀行從卡上扣收了手續費120元。安女士當即告訴劉阿姨:「銀行卡在自己身上,但卡里的錢被盜走22萬。」

全家出動採取緊急措施

8月22日早上,銀行還沒上班,劉阿姨和安女士就守在了某銀行的門口。銀行一開門,劉阿姨就將自己遇到的事告訴了銀行工作人員。銀行當即給劉阿姨出謀劃策,並在櫃檯查詢該銀行卡信息,發現劉阿姨的這張卡是在江西南昌一支行營業部的ATM機上被他人盜刷,轉出20萬元、現金支取2萬元。當日15時許,安女士的丈夫向公安局報案。8月23日,公安局以「信用卡詐騙」立案,此案尚在偵查中。

雙方各持己見 銀行不願賠償

「這卡在我女兒身上,錢卻是在江西南昌被盜刷的,顯然跟我無關」,劉阿姨認為,自己的這張卡沒有遺失,密碼也沒泄露,被他人盜刷應當由銀行承擔責任,而自己對這起盜刷事件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涉事銀行卻認為,自己與劉阿姨之間是個人銀行賬戶,不是存款關係,而是一種結算關係。劉阿姨的借記卡不是自己在使用,一直是其女兒在使用,該行為違反了銀行《借記卡章程》中「借記卡不得轉讓、轉借」的規定。雖然劉阿姨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但至今無證據證明劉阿姨的卡沒有被他人盜走。因此劉阿姨的資金損失應由她自己承擔。由於協商無果,劉阿姨隨後將涉事銀行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涉事銀行賠償全部損失

江華法院依法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本案系借記卡糾紛。原告在銀行辦理借記卡業務時,二者之間就形成了儲蓄合同關係。根據儲蓄合同的性質,被告負有按照原告的指示將存款支付給原告或者原告指定的代理人並保證原告借記卡內存款安全的義務。原告的借記卡內的錢在異地被他人轉出、支取,從現有證據來看,這一行為並非原告授權他人所為,且銀行無證據證明是因為原告及原告的女兒向他人泄露了卡號和密碼才導致卡被盜刷。因此,應認定為被告管理不善、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致,銀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院認為,原告現系65歲老人,安女士作為原告的獨生女兒,偶爾使用原告的借記卡,應當理解為受原告的委託,不應視為原告轉借借記卡。故被告的這一抗辯意見,不予採納。原告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故銀行應賠償原告22萬元及扣除的手續費120元,並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標準支付從被盜刷之日即2016年8月22日起至該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

一審判決后,銀行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近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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