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俊博訴被告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劉棧、倪文波、莫志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增法少民初字第162號
莫志武:
本院受理原告莫俊博訴被告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劉棧、倪文波、莫志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5)穗增法少民初字第162號民事判決書後,被告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為:「1、依法撤銷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少民初字第162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判決,依法改判由被上訴人劉棧、倪文波賠付莫俊博超出交強險以外的損失;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