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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移民國外,離婚時內地房產如何分割?

作者 王昊

導讀

有的客戶夫妻倆結婚之後,其中一方就移民國外了, 但後來由於各種原因婚姻走向盡頭,離婚時分割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在大陸的房產,其性質上系對夫妻財產關係的確認,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而在法律適用上也比較特殊。


近期,有不少客戶諮詢關於夫妻一方為非大陸公民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北京市瑞銀律師事務所王昊律師表示:夫妻一方(或雙方)為非大陸公民的離婚案件系涉外案件。有的客戶夫妻倆結婚之後,其中一方就移民國外了,但後來由於各種原因婚姻走向盡頭,離婚時分割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在大陸的房產,其性質上系對夫妻財產關係的確認,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因此在法律適用上,不能簡單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即大陸法律),而應由雙方共同選擇的法律,或在未協商一致時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共同國籍國法律。

下面,我們就以近期發生的一個案件為例子說明。

案情回顧:

張先生與徐女士均是香港居民,於1987年在香港結婚。1998年,徐女士到上海考察后看中了一套房子,於是出首付款購買了一套房屋,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了銀行貸款並按期還款,並將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2014年,張先生與徐女士的婚姻走到了盡頭,而徐女士當年在上海買下的房子的市價已經翻了十幾二十倍。隨後,雙方在香港法院訴訟離婚後,隨後張先生到上海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徐女士名下位於上海的這套房子。

陸港兩地司法制度差異,造成法律適用難題:

眾所周知,大陸和香港是採用不同的司法制度。在夫妻婚後財產制上,大陸法律採取夫妻共同財產制,即婚後夫妻各方所獲得的工資、投資收入、贈與、繼承等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而香港則實行夫妻婚後分別財產制,即上述婚後夫妻各方的收入歸個人所有。

換言之,對於徐女士名下這套位於上海的房子的分割,如果適用大陸法律,則對張先生有利,原則上張先生分得該套房子市價的一半;但是,如果適用香港法律,則完全歸徐女士一人所有。

因此,張先生以涉案的房產位於上海為由,對於涉外不動產權屬糾紛,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即大陸法律)。但徐女士則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在雙方並未就本案適用的實體法律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應適用雙方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即香港法律。而且,該處房屋是徐女士出資購買且登記在徐女士名下,銀行貸款也系徐女士歸還,故張先生無權要求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

王昊律師:基於離婚進行財產分割,不能簡單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對於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王昊律師表示:判斷財產的歸屬,首先在確定準據法,即確定本案應該是適用大陸法律還是香港法律。其次,要確定準據法,要先對案子定性,看該案到底是屬於不動產權屬糾紛,抑或是基於離婚而進行財產關係確認。

在本案中,這套房子是婚內所得,儘管房子是不動產,但並不能夠簡單地「不動產權屬糾紛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的規定,因為這個案子是基於夫妻離婚而進行的財產關係確認,具有強烈而明顯的人身屬性。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4條的規定,首先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選擇適用的法律,如果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則適用共同經常居住地或共同國籍國地法。換言之,由於張先生和徐女士對於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無法一致,加上張先生常年在大陸做生意,徐女士則在香港當全職家庭主婦,雙方亦無共共同居所地,因此適用雙方的共同國籍國法即香港法。

那麼,根據香港法,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對於婚後所得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換言之,位於上海的這套房子應當屬於徐女士一人單獨所有。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也支持了這一觀點。

最後,王律師總結說:我們有很多客戶,夫妻雙方本來原籍都是,後來因為其他原因考慮,夫妻雙雙移民海外,而這時夫妻倆的婚姻關係就會成為涉外的法律關係。萬一夫妻倆的婚姻最後走到盡頭,雙方為分割位於大陸的財產則需要面臨複雜的法律適用問題。因此,王律師建議:在夫妻感情良好之時,最好能夠理性地通過夫妻財產協議,合理地劃定夫妻雙方的財產歸屬範圍,並將協議進行公證,避免日後萬一真的離婚還要為財產分割而對簿公堂再次在傷口上撒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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