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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響靜海傳銷殲滅戰 須從查處和認定兩方面破局!

據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消息,日前,靜海檢察院依法批捕9名「蝶貝蕾」傳銷組織頭目。(《財新網》8月9日)

此前,23歲大學畢業生李文星誤入傳銷,溺水死亡事件發生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反映強烈。幾天後,天津市委政法委書記趙飛表示,將開展一場打擊取締非法傳銷的專項行動,決戰20天,徹底清除天津市非法傳銷活動,打不凈,不罷手、不收兵。

這樣的嚴厲的措辭出現在政法委書記口中,傳達出天津市整治傳銷的決心。客觀來講,官員敢於立下軍令狀,除了緩解輿論危機外,還能起到自我施壓的效果,進而將輿論對天津市層面的壓力逐級向下傳導,最終發力於社區傳銷整治環節。

顯然,這樣的承諾已體現在行動層面。可與之互為佐證之處是,天津正集全市之力嚴打傳銷。在天津警方此前的通報中,僅僅兩天時間就出動警力3000餘名,排查村街社區621個,發現傳銷窩點420處,清理傳銷人員85人。此外,9名蝶貝蕾成員被靜海檢察院依法批捕也是在這一大背景中之下發生的。

面對打擊傳銷的空前力度,民眾在應有的讚賞之外,憂慮難消:眼下,政府部門打擊傳銷的意願,很大程度上來源於輿論高壓,但輿論不可能永遠聚焦於此。現在天津尤其是靜海區猛葯去痾,嚴打傳銷,但媒體視線所指,即代表警力等資源分配,若輿論將視線稍稍挪開,時間一長,當地對傳銷的高壓嚴打還能否持續?

實際上,民眾的憂慮多發端於現實,打擊傳銷確實面臨制度窘境。譬如,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規定,整治傳銷應歸口在工商部門之下,公安部門只是聯動,這實際上與大部分公眾固有印象相悖。後果是,不僅在居民舉報方面造成障礙,在後期的查處和取締環節也會造成梗阻,以致於,在涉及治安、調查取證以及傳銷認定方面,工商管理部門自身沒有完善的執法權,還需依託警方力量。僅舉一例,傳銷組織往往居於民房,深居簡出,即使有人舉報,從法律角度而言,工商管理部門恐也無權進入民房。

打擊傳銷,除了執法端涉及多部門之外,法律層面的遲滯仍有可以改進之處。依照刑法中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認定標準為: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換言之,只有符合此標準,才能立案追訴。「30人」和「3級」為傳銷的硬性認定標準,制定初衷體現了刑法的審慎。但在傳銷已變種、演化,懂得刻意規避達到「30人」或「3級」,且調查取證難度加大時,此項規定已明顯遲滯於現實需要。

不少傳銷頭目利用這一法律漏洞,組織或將大型傳銷集會化解為低於30人的傳銷活動。因此,時有「查獲涉嫌參與『1040陽光工程』傳銷人員29人」之類的新聞見諸報端,央視新聞也曾做過《29與30 北海真拿傳銷沒辦法嗎?》的評論節目,可見這一規定所帶來的隱憂。對此,相關部門是否應適當軟化此類條款,考慮適當降低傳銷的認定標準,或追加額外認定條款?

查處傳銷的主力,即各地工商管理部門往往無法越過當地公安進行單邊行動,大規模的掃除只能依靠多部門聯合背景下的專項行動,搞運動式的集群戰。但現實情況是,由於目前的傳銷特徵,專項行動遠已無法適應。沒有打擊傳銷的長效機制,沒有適應現下傳銷新手段的認定標準,即便查處傳銷團伙,也恐難以量刑定罪。因此,只有在查處和認定兩端下手,才能更有效抑制傳銷。

本文為作者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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