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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才17天的寶寶在月子中心猝死!父母告上法庭后.....

作者:長江日報記者李亦中 通訊員王田甜

出生僅17天的健康男嬰

在月子中心接受專業護理后竟然猝死

月子中心因無法證明自己「無過錯」

被法院判決賠償57萬餘元

昨天

市中級法院披露

該判決已生效

我們來看一下事情的具體經過

↓↓↓↓

2015年2月,產婦周某臨近分娩,為了自己和孩子得到更專業的護理,周某夫婦與武漢某月子中心簽署了一份《母嬰休養服務合同》,約定由該護理中心對周某及新生兒提供月子護理服務,服務內容包括婦幼保健專家診療、兒科專家常規巡診以及健康評估、護理等。周某夫婦向月子中心支付了服務費和押金2.6萬元。

2015年4月21日,周某在醫院產下一名健康男嬰,小名頎頎,一周后,母子倆入住月子中心。5月7日20時40分左右,護理人員照例將頎頎從周某身邊抱離,到託管室去餵奶粉,不料21時許,護理人員將頎頎抱至周某面前,只見頎頎全身蒼白,沒有呼吸和動靜,知覺全無。

周某趕緊將孩子送至醫院搶救,當時被診斷為「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新生兒肺炎」。第二天中午,頎頎突然心律失常,呼吸心跳驟停死亡。

資料圖 來源網路

頎頎身體健康,出生僅17天便突然死亡,周某夫婦認為月子中心難辭其咎,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協商未果。

2015年6月,周某將月子中心訴至武昌區法院,請求判令該月子中心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5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

周某稱,自己歷經兩次流產才有了這個兒子,懷孕期間十分謹慎小心,頎頎剛一出生,周某便委託兩家知名醫學院頎頎做過先天性代謝缺陷檢測,檢測結果未見異常。事發當晚,頎頎在喝過少量母乳后被護理人員抱走餵奶粉,結果遭此橫禍。出事後,自己曾要求查看事發時託管室的監控攝像,被中心負責人拒絕。

月子中心辯稱,月子中心是一家有資質的合法機構。缺陷檢測結果並不代表頎頎沒有患其他先天性疾病的可能。按雙方合同約定,因自身疾病導致的死亡,中心不承擔責任。月子中心按合同提供月子服務,並無過錯,且已將收取的服務費和押金全額退還給周某,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關於監控攝像,月子中心在託管室安裝了監控設備,但事發當天,因託管室漏水裝修,公司更換了無監控設備的房間作為嬰兒託管室,導致不能提供頎頎在託管室內發病時的監控攝像,並非故意隱瞞。

根據月子中心對頎頎的每日健康記錄,截至事發當日19時50分前,頎頎身體並無異常;20時40左右,護理人員將其抱至託管室餵奶粉40毫升,之後護理人員抱著頎頎到沙發上逗玩, 1分鐘后,護理人員發現頎頎嘴唇發白,反應異樣,立即通知孩子家屬和公司負責人,一起抱著頎頎到就近醫院搶救治療,送醫路途約半小時。

不能自證清白,月子中心被判賠57萬餘元

經審理,武昌區法院認為,月子中心辯稱「頎頎系先天性疾病導致死亡」「護理行為無過錯」等,應當舉證證明,否則其辯稱將不被支持。

但月子中心堅持不申請對頎頎死亡原因做司法鑒定,也無法提交相應的視頻資料或其他有效證據,證明護理工作沒有過錯。武昌區法院遂判令月子中心對頎頎死亡承擔過錯責任,限期賠償周某各項損失52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月子中心不服,提起上訴。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案應該由受害人周某夫婦一方舉證月子中心「有過錯」,而月子中心無需證明自己「沒過錯」。請求判令月子中心無責。

市中級法院認為,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普通侵權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加害人有過錯、其過錯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等,才能實現勝訴目的。但某些情況下要證明加害人「有過錯」難度很大,所以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由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即由加害人舉證。

市中級法院民二庭楊玲法官解釋,本案要求月子中心舉證「無過錯」,是因為當時月子中心工作人員和頎頎單獨相處,舉證的可能性、可行性更大。本案案發時,頎頎處於託管中,完全脫離了父母的監護,頎頎父母無法知曉託管期間的看護狀況,也無法證明月子中心存在何種過錯。但他們已提交證據證明頎頎在交付託管前的健康狀況,而月子中心既不能提供託管監控錄像等證明其「無過錯」,也不願申請對頎頎死亡原因進行司法鑒定,只能自吞苦果。

市中級法院駁回月子中心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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