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土地承包方式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因此,土地承包的方式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家庭承包,即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由該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進行承包的,且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承包方案,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式。
第二種是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以該種方式承包的,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而且發包方如要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且需要訂立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的具體事宜。
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一)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的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3. 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承包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承擔的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一)承包期限
1.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
2.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3.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二)承包合同
1.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3.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辦法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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