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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水太深,坑太多?別怕,7月起買車修車你將有別的選擇

。文章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和訊網立場。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請自擔。曾經,「買車就去4S店買」是購車者們的一種默契,以4S店作為汽車銷售授權經營的模式,一度以「高大上」的品質和服務博得了消費者的青睞。

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不少4S店卻陷入了「一流設施,二流銷售,三流服務」的狀態,出現了汽車及零部件價格虛高、服務質量下降等問題,激起消費者諸多不滿。在網上簡單搜索就能發現,關於4S店的負面新聞比比皆是。

經歷業界多年呼籲,以及徵求意見稿發布后1年多的漫長等待,4月14日,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發布消息稱,4月5日商務部部長鐘山簽署了2017年第1號令,發布《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2005年發布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

商務部發文表示,「這是汽車流通領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那麼,2個多月之後,消費者購車將會發生哪些變化?一起來看。

打破品牌授權銷售的單一體制

目前,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汽車生產國和消費市場,汽車產銷量連續八年蟬聯全球第一,汽車在消費中發揮了頂樑柱作用。2016年汽車產銷分別完成2811.9萬輛和2802.8萬輛,限額以上汽車類產品消費佔限額以上社會消費品零售額26.2%。

作為《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的「前身」,2005年出台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確立了汽車品牌授權銷售體制,要求銷售汽車必須獲得品牌授權並實行備案管理。這使得各個汽車品牌企業構建了以4S店為主體的汽車流通網路,自建自用。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比發現,最新出台的《管理辦法》與舊規定相比,主要有如下區別:

1.不再區分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一律稱為經銷商

《管理辦法》第五條指出,在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後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記者注意到,《管理辦法》共提及汽車供應商、經銷商和售後服務商。舊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中的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等不再具體提出。

2.明確提出消費者戶籍所在地將不受限制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指出,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而舊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並未提及此內容。

3.明確汽車供應商對經銷商的授權年限

《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指出,供應商採取向經銷商授權方式銷售汽車的,授權期限(不含店鋪建設期)一般每次不低於3年,首次授權期限一般不低於5年。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權合同。這一點在舊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中也未出現。

據了解,2014年以來,汽車行業頻頻開出反壟斷罰單,包括奧迪、克萊斯勒、賓士等在內的跨國車企均被認定存在壟斷行為。業內普遍認為,車企壟斷行為產生的重要原因就是授權經營。品牌授權制導致廠家過於強勢,從而引發價格與市場壟斷、廠商與經銷商矛盾不斷升級。

據中新網報道,汽車流通協會秘書長(以下簡稱「流通協會」)肖政三對此表示:「延長品牌授權期限,減少了經銷商經營的不確定性,保障了經銷商的權益。」

4.明確汽車銷售市場的監管主體

《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指出,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採取「雙隨機」辦法對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在14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商務部市場建設司副巡視員胡劍萍表示,《管理辦法》與舊規定相比,最主要的改革和突破就是打破了品牌授權銷售的單一體制,銷售汽車不再以獲得品牌授權為前提,實行了授權銷售與非授權銷售并行,來推進多樣化的銷售模式。

圖片來源:商務部官網

胡劍萍稱,《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流通體系,這對於促進市場競爭、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發市場活力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歐盟和美國這些發達國家,也是允許多品牌經營。

以後買車修車,不必非去4S店了?

商務部在發布的政策解讀中表示,「《管理辦法》從根本上打破了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體制,允許授權銷售和非授權銷售兩種模式并行,為破除品牌壟斷、促進市場充分競爭、創新流通模式創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

同時,商務部強調:「《管理辦法》實施后,銷售汽車就不再必需汽車品牌商授權,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將會成為新的汽車銷售形式。」

舉個比較誇張的例子,未來你可能會看到,蘇寧電器的賣場里不僅擺著一直都有的家電產品,更擺著比亞迪唐、雪佛蘭克魯茲、起亞K3……

撤銷汽車品牌授權一直是業內熱議的話題,也是本次《管理辦法》出台的重點內容。不過據業內人士分析,汽車品牌授權的模式一時還難以被取代。流通協會秘書長肖政三近期就此多次表示,「短期內汽車品牌授權銷售的模式仍將是主流。」

從市場層面來說,近年《管理辦法》所鼓勵和提倡的汽車超市、汽車賣場等等模式雖然在逐漸顯現,卻還遠未成熟。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早在2014年,工商總局就已經取消4S店品牌授權備案,但是多品牌同店銷售的情況並未出現。

流通協會有形市場分會會長王宏昌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經銷商開汽車超市首先要解決的是貨源問題,只要能夠同時獲得多個品牌貨源,目前對汽車超市的模式運營已經沒有任何限制。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汽車廠商出於自身和已有品牌授權經銷商利益的考慮,不大可能選擇給汽車超市提供貨源。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中為了保障經銷利益、平衡經銷商和廠商雙方關係的一些條款,看起來也是模稜兩可。

在前面提到的九條汽車廠商不得對經銷商實施的行為中,第二條廠商不得「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是同時又說明「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汽車技術研究中心信息室副主任潘增友表示,這一條相當於什麼都沒規定,模稜兩可的條款沒有存在的必要,可以讓市場自己去平衡。

一名經銷商集團負責人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管理辦法》的出台已經呼籲了很多年,現在廠商關係緩和並不靠這個政策,而是要靠市場自己來調節。

根據流通協會的統計,2016年,8家港股上市汽車經銷商集團凈利潤表現都非常好,平均增長42.5%,其中,中升汽車增長超過300%,寶信汽車超過80%。雖然8家公司平均新車銷售利潤率已經為負值,但是經銷商自身通過加強管理、開拓二手車和金融保險等衍生服務仍然能夠實現較好的利潤。

肖政三表示,不以行政手段強制汽車品牌授權經營,並不意味著取消品牌授權經銷。去掉了「品牌」二字,也並不意味著生產企業會完全放棄品牌授權經營模式。品牌授權是世界通行做法,實踐證明汽車品牌授權經營兼具公平和效率,未來品牌授權經銷依然將是汽車市場主要經營模式。

當然,《管理辦法》的出台還是意味著新模式、新業態等更多新的可能。

每經編輯 趙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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