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尷尬的網貸風險備用金

風險備用金的所有權必須由平台出讓給投資者,才能合規。因此可以建立一個與個人資金存管賬戶平行的賬戶體系。

近期有傳聞稱「監管層禁止平台設立風險備用金」,引起巨大爭議。儘管隨後遭到闢謠,但是風險備用金的尷尬地位已經顯露無遺。

「去年8月公布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並未提及風險備用金。我們也曾與監管層討論過這一話題,監管層從保護投資人利益的角度,沒有明確禁止這一行為。」某位不願具名的互聯網金融平台高管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

風險備用金的出現,正是網貸行業逐漸打破剛性兌付的一個「替代品」,並逐漸成為網貸平台的「標配」。而隨著行業監管落地,這一模式是否也會逐漸消失?網貸平台在平衡保護投資人利益與打破隱形剛兌預期方面,還能做些什麼呢?

風險備用金成標配

在網貸行業剛剛開始發展的時候,平台往往採用的是擔保模式。業內人士指出,通過各種形式的擔保,網貸平台在事實上為投資者提供了「剛性兌付」暗示。

然而,2015年河北融投違約事件,讓業界意識到擔保模式並不如想象中的可靠。另一方面,2015年7月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網貸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質,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正是從此時開始,網貸行業的擔保模式逐漸淡出。「風險備用金就是在這一過程中出現的一個彌補手段。當網貸平台去除了擔保之後,需要有一個東西來填補,實現對投資人的部分保障功能。」麻袋理財研究院研究主管路南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

上述互聯網金融平台高管亦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風險備付金的存在正是打破了剛性兌付,因為這筆資金承擔的是補償功能。

經過近兩年的發展,風險備用金儼然成為了網貸平台的標配,不少平台的風險備用金已經過億,甚至過十億。

但風險備用金的存在始終有瑕疵。路南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風險備用金模式存在三大法律風險:一是因歸集資金進入平台賬戶,可能被認定為資金池業務;二是墊付逾期借款,可能被認定為變相提供擔保;三是墊付后平台相當於受讓了債權,而且風險備用金餘額不足時,平台也可能以自有資金補足,這樣會使平台脫離信息中介屬性,而具備信用中介功能。

一位接近北京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小組的知情人士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最令監管層忌憚的是風險備用金「模仿」銀行存款準備金而設立,很有可能成為平台的增信手段,從而違背了網貸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此外,各平台對於風險備用金的計提規則也不盡相同,可能涉及到財務方面的問題。

是否已到退出時

那麼,曾經作為擔保模式替代品出現的風險備用金模式,在遭受如此多爭議之後,是否也到了退出的時候呢?

對此,多數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的行業人士都認為目前網貸平台不會輕易放棄風險備用金模式。

「目前風險備用金已經成為投資人選擇平台的一個重要標準。如果某一家平台單獨取消了,那麼很可能會損失投資人。」上述高管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

另一方面,如果風險備用金被取消了之後,網貸平台又應該提供哪種保障投資人利益的方式呢?

一種是與持牌金融機構合作,比如由保險公司提供保障功能。但上述知情人士表示,目前網貸行業的成交額剛剛突破2萬億元,市場發展尚未成熟,導致保險公司難以形成有效的定價模型。

另一種則是模仿國外老牌P2P平台,比如Zopa的小額、分散投資模式。當投資人進行投資時,強行地將這筆投資分散至多筆小額標的,以降低風險。事實上,國內已有不少平台採用了類似的方式。

但路南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這一模式在國內尚處於嘗試階段,因為與國內的金融環境相比,國內的徵信系統建設還不夠完善,因此這種智能投資工具的可靠性還需要檢驗。此外,網貸行業中還存在著一些「大標平台」,資產來源是大額的企業借款,因此無法採用這種模式。

那麼,如果不放棄風險備用金,而是對其進行改進是否可行呢?

路南認為,風險備用金的所有權必須由平台出讓給投資者,才能合規。因此可以建立一個與個人資金存管賬戶平行的賬戶體系。與存管賬戶類似,平台為每位投資者開設其名下的風險備用金個人專用賬戶,根據投資者投資債權的金額按比例將代收的風險備用金以擔保金名義存入。當債權出現逾期則備用金賬戶自動為投資者償付部分損失。若投資者之間債權轉讓,相應的風險備用金同時轉讓。

不過,路南也對記者坦承,在操作層面上,這一系統甚至比存管賬戶體系要複雜得多,也缺乏先例,開發難度大,未必有金融機構願意試水操作這吃力不討好的事。

無論是哪種方式,顯然網貸平台都會為此支付額外的成本。上述知情人士告訴記者,互聯網金融企業雖然是類金融機構,但卻具有很多互聯網的特徵。而互聯網的外部性令企業不願意率先改進,「我做了這件事,那我的成本肯定會增加,社會成本轉移到我的體系之內,這也導致平台改變的意願不強烈」。

建立合格投資人門檻

業內人士認為,平台在平衡保護投資人利益與打破隱形剛兌預期方面,還應該加強對於投資人的教育,以及提供更多的優質資產。

事實上,已有地方性的網貸監管細則對此作出了規定。近期,廣東省出台的網貸監管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要求對出借人進行合格審查,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評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路南解釋稱,這意味著投資者在投資前,需要像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那樣先完成風險承受能力測評,網貸平台根據個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推薦相應的理財產品。「風險承受能力越弱的用戶被推薦的網貸產品越安全,但是相應的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也就越低;風險承受能力越高的用戶被推薦的網貸產品越豐富,可挑選的理財產品也就越多」。

至於合格投資人的門檻該如何設立。據了解,目前國內主流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根據投資經驗和時間長短對投資人進行分級,比如網貸投資新手只能購買風險等級較高的產品;另一種則類似傳統金融機構的風險測評,根據個人資產分佈、風險偏好進行劃分。

路南告訴記者,目前在用戶風險測評方面,大部分網貸平台做得不夠。對於用戶風險測評抱著可有可無的態度,投資用戶做風險評估也只是一個形式。不管測評結果如何,網貸平台上發布的理財產品投資者幾乎都可以購買。一些網貸平台提供的自動投標工具,也在一定程度上繞過了合格投資人的門檻。

「這導致投資者對網貸產品的認識也非常有限,基本上局限於期限和收益方面。對於網貸產品的風險幾乎完全忽略,很大程度上是相信平台的背景和『隱性剛兌預期』而去購買。這對網貸平台和投資者都不一定是好事情。隨著監管細則的出台,未來這種局面有可能改變。」路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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