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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談農村荒地徵收是否有補償?補償款的歸屬?

農村開荒的土地,其所有權仍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其所有權不屬於個人,所以不能與承包土地享有同等權利,那農村荒地徵收有補償嗎?補償款歸誰?

某一村民陳某,開墾了該村一宗沒有承包到戶的荒地,但一直沒有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2014年4月,當地政府對該宗土地進行徵收,發放補償款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共3萬元。補償款發放到村裡,村集體經濟組織卻拒絕將補償款給陳某,陳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據此,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歸原告所有。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請求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訴訟請求。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6條規定,「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陳某雖然開墾了荒地,但一直未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在性質上該宗荒地仍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所有權仍歸被告,因此,土地補償費也應歸被告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3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安置補助費的目的是解決因土地被徵用而產生的剩餘勞動力的安置問題,補助給失去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前提是對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本案原告對該宗荒地不存在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失地人員,相應的安置補助費也歸被告所有。但是,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當歸陳某所有。根據該解釋第22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由此可見,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所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應當補償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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