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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炒房為目的買賣合同被判無效 契約自由抑或公序良俗

案 件 背 景

2016年3月,天津的尤某與吳某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並約定同意買方在辦理該房屋手續時過戶給第三方。後來吳某發現尤某系從事炒房的人員,便明確表示要解除合同,於是,尤某將吳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損失。法院圍繞合同締約履行過程,約定過戶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進行了審理,認為原告尤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優勢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優勢,簽訂該買賣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轉售他人,並非要購買被告名下的涉訴房屋,其簽訂買賣合同並非真實意思表示,故該買賣合同不成立。

結 語

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更是整個民法體系的內在核心和精髓。維護房地產秩序,有效抑制現實生活中的炒房行為,需要政府的宏觀和微觀指導,更需要其他社會力量的共同努力。面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惡性炒房現象,需要結合全案進行綜合評價,從而在不超越法律的界限範圍內,實現積極的社會效果,以實現司法之公正。

[1] 《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 《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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