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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業原創】什麼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王尹,男,畢業於河北師範大學法學專業。河北新業律師事務所政府法律服務部成員。執業領域:房地產項目取得、項目運行、規劃設計、房地產金融、民間借貸糾紛、公司總裁法律顧問、私人智囊律師。執業經歷:代理眾多大額經濟糾紛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並參與服務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正定縣人民政府、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河北省崗南水庫管理局、河北物流集團、河北惠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常山紡織集團有限公司、聚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新華區大郭鎮康莊村委會、石家莊高新技術開發區小西帳村委會等多家政府部門及房地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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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各級行政區域內,根據土地資源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對今後一段時期內(通常為15年)土地利用的總安排。其實質是對有限的土地資源在國民經濟部門間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資源的部門間的時空分配(數量、質量、區位),具體藉助於土地利用結構加以實現。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據,是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項基本手段。

所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從全局的和長遠的利益出發,以區域內全部土地為對象,對土地利用、開發、整治、保護等方面所作的統籌安排。

在土地利用上,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局部與整體、點與面的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製,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通過劃定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擴展邊界和禁止建設三條邊界,形成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四類空間管制區,這就是通常講的「三界四區」。

允許建設區,是指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所包含的空間範圍,是規劃期內新增城鎮、工礦、村莊建設用地規劃選址的區域。

有條件建設區,是指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以外、擴展邊界以內,滿足規劃期內不可預見發展需求的區域。

限制建設區,是指基本農田、自然災害高風險區、水源涵養區等一般不安排開發建設的區域。

禁止建設區,是指具有重要資源、生態、環境、歷史文化價值而必須禁止安排與保護功能不相符的建設項目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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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業律師事務所編纂的《房地產開發報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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