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市場中轉包、違法分包往往並非一手轉包,而常常是多手轉包。很多實際施工人把活兒幹完了,工程款卻拿不到,工人們又等著發工資。
去找發包人吧,對方說「我們還沒收到錢,哪兒找錢給你們。」去找上上家發包人吧,人家又說「咱跟你沒合同關係,誰跟你簽的合同你找誰要去」。
這裡先解釋一下什麼是實際施工人:
實踐中通俗所稱的「不具有建築施工資質的施工隊」、「不屬於建築企業設立的項目部」、「包工頭」等均屬於實際施工人的範圍。
難道咱們實際施工人(如包工頭)就要這樣被人家當皮球踢來踢去?
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導致無法支付勞務分包關係中農民工工資時,可以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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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換句話說,實際施工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要求發包人、總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承擔責任。
這樣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賦予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方的權利,有力的保護實際施工人的利益,保護農民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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