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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須報告去向:對期權腐敗要「精準防治」

原標題:辭職須報告去向:對期權腐敗要「精準防治」

公務員辭職須報告去向,並非多此一舉,在此基礎上,可考慮實行公務員離職迴避期公示制度,吸納社會監督。

今後公務員辭職得先報告從業去向了。日前,中組部、人社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意見》明確,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辭職后不得受聘原管轄範圍內企業,健全公務員辭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等。這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世界那麼大,有公務員想走出去看看,很正常。現代公務員制度,本就講究能進能出。而近些年來,國內有很多官員都實現了「華麗轉身」,官、產、學之間的流動機制確實也在形成。

但作為公權力行使者的公務員離職,終究跟普通人跳槽有別,因為權力自帶磁場效應,那些輻輳在權力之上的人脈和背景資源,不會因人走了就立馬消失,畢竟還有權力餘熱。前兩年有媒體就曝光,很多離職公務員成為房地產、金融和互聯網等幾大行業爭搶的對象,這些爭搶又多少是沖著權力餘熱去的,很難廓清。

權力餘熱的打開方式只要是掮客式的,就易涉及期權腐敗。一直以來,期權腐敗因其不是將「身份紅利」即時兌現而是延時變現的特殊性,總處在反腐鞭長難及的盲區。正因如此,很多國家都有對官員離職經商行為的約束機制設計。如美國《從政道德法》就規定,行政官員離職后的冷凍期內,禁止同服務過的政府部門進行商務談判等活動。

《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公務員法》等法律文件,也有相關規定。如《公務員法》第102條規定,公務員辭職或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3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但這些規定既零碎也缺乏統一口徑,作為上位法的《公務員法》對何為「直接相關」,也沒有明晰界定,這導致離職公務員競業避止規定幾乎淪為虛設,因為最基本的「限入領域」都是模糊的。在某些地方,就出台了與競業避止相違的鼓勵官員辭職下海政策。

在此背景下,《意見》就公務員辭職后的「任職規避」劃出明確範圍,將「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劃為紅線,設置「凍結期」,無疑是補缺。而要求公務員申請辭職時如實報告從業去向,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則是進一步的要求。這看似設限,但其實也是對公務員合理流動的保護。

劃了紅線還得有監督配套,公務員主管部門實行公務員辭去公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違規接收企業將被處罰等,無異於建立起了權力監督的追溯機制,也讓「抓落實」有了確鑿的抓手。

但備案雖方便了執紀監督,卻仍屬於「內部監督」,在各種隱性權力尋租頻現的當下,公務員離職后二次就業是否合規,不妨拓寬監督面,接上公眾監督的介面。基於此,可考慮實行公務員離職迴避期公示制度,離職者去了哪,從業變動有無報告,未如實報告有無問責,接收企業是哪家,這些都可向社會公示。

而就主管部門的審查監督責任看,對於其未盡到責任或有意包庇,對違規接收單位姑息,《意見》明確了「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可有哪些處理處分措施,何為嚴重,也宜儘早明確。

也只有對期權腐敗使出見真章的「監督劍」「問責鞭」,才能對其「精準防治」。(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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