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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流傳一句話,說股東向公司借錢,長期不還要交個稅,許多會計不在意,老闆也不放在心上。
心想:公司是我的公司,錢是公司的錢,我=公司=錢,我=錢,所以不就是我個人的錢嘛,愛怎麼轉就怎麼轉,要交啥稅?如果稅局說要交,我還了,還不行嗎!!
那麼,一家公司又出大事了
黃山市博皓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老闆向公司借了870萬,2年後還了,結果被查出來了,要求補個稅174萬。這老闆還不服,將稅局告上了法院,心想,借的錢我都還了,還交什麼個稅?我要維護我的權益!打官司去!
結果怎麼樣?
經過二審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判決如下:
本院認為: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實施稅務稽查,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有權對博皓公司涉稅事項進行檢查處理。博皓公司股東從博皓公司借款超過一個納稅年度,又未用於博皓公司經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的規定,該借款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應計征個人所得稅。博皓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未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對博皓公司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雖然博皓公司在稅務機關查處后預繳了部分稅款,但因博皓公司應扣未扣稅款發生在2011年末,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不將該預繳的稅款認定為已經履行代扣代繳的數額並無不當。綜上,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認定博皓公司未履行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對其作出罰款的處罰並無不當,一審法院判決維持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處罰決定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黃山市博皓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為什麼要交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
二、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解讀財稅[2003]158文:
1、針對是個人股東,而非法人股東。
2、規範的是個人股東向公司型企業借款行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都屬於非公司型企業。
3、納稅年度系指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所以,會計們一定要管住老闆,老闆們也一定要注意,不要到公司拿錢呀如果公司賺了錢,老闆想花怎麼辦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在沒招也就主動報個稅,不然稅務罰款、滯納金太多劃不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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