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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正式定性一元購為賭博和詐騙:狂歡真的會終止?

一元購這個危險的遊戲,在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網路「一元購」業務的定性和處置意見》后,似乎已經走到了商業模式的盡頭。

在這份定性意見中,央行金融市場司將一元購定性為「賭博」和/或「詐騙」,這讓整個評論市場為之吐了一口氣——「我就說一元購是賭博嘛」?只不過大家都在等待另一隻靴子實實地掉在地上。另外,國內最著名的一元購項目,網易一元購早在2017年1月,便祭出公告,以「1元購業務將進行系統升級維護調整」為由,似乎實際終止了一元購項目的正式運營,監管的先機掌握得很是火候。

不過,一元購的狂歡真的會終止嗎?相信善於吸睛的媒體一定會來一個「重磅新聞」,善於情感用事的吃瓜群眾一定會為之點贊,不過如果大家認真研讀這份文件,多多少少會泛起些許失望的。這就像曾經有法院判決「某小區地下車庫」屬業主共有的判決出爐時,全國的小區業主都奔走相告——法院正式判決小區地下車庫屬業主了!對判決,或對法律的斷章取義,一定會造成更多的誤讀!

在定性意見中,大家注意措辭是這麼表述的:「部分網路一元購屬於變相賭博行為」、「對純粹以1元價格銷售獲取大獎機會的網路一元購,可以認定為賭博」;「部分網路一元購涉嫌詐騙」。所以,結論肯定和媒體宣傳的不一樣——僅是「部分網路一元購」,而不是「一元購」。

其實,咬文嚼字是非常不能說服人的,所以,還是先來個法院判決吧。

有一位不信邪的「吃瓜群眾」,從2015年開始就一直執著地和一元奪寶打官司,管轄權被提異議后,還從山東省把官司打到了廣東省。最近,這個歷經近兩年的訴訟案件終於結束,裁判文書流出,結果令人唏噓。

原告訴稱:2015年2月原告參加被告網易公司(網易)開發的一元奪寶活動,通過1元人民幣購買網易網盤1M儲存空間贈送1個奪寶幣的形式參與奪寶活動,形成了原、被告之間的事實合同關係。根據活動規則和網站首頁春節活動公告,一元奪寶活動中獎結果應該在2015年2月25日00:00:00時開始增加彩票重慶時時彩的開獎號碼作為干擾項,計算得出最終的中獎號碼。然而在2015年2月25日所公開的一元奪寶活動中獎結果中,網易公司並沒有將重慶時時彩彩票的號碼加入到干擾項,而是直接在某件獎品的全部奪寶號碼分配完畢后,根據網友的奪寶時間計算出一個號碼作為中獎號碼。網易公司在沒有進行任何網站公告聲明的情況下沒有按照活動的規則進行開獎,單方面擅自違反活動約定,造成開獎結果不實,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完)

是的,這位原告,就把話講到這裡就結束了,至於說什麼賭博、詐騙或彩票,硬是沒吐一個字,令人唏噓。而最令人唏噓的,是法院的裁判結果——故網易公司在2015年2月25日的「一元奪寶」活動中未按規則開獎,已構成違約。考慮到當日網易公司「一元奪寶」活動的所有開獎結果已對公眾公布,獎品也已實際發放,至今近一年十個月,現客觀上無法收回當日「一元奪寶」活動所有獲獎者的獎品,故趙娜主張撤銷2015年2月25日網易公司「一元奪寶」活動所有奪寶結果,並根據規定重新開獎,事實上不可能履行,故本院對趙娜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駁回。

這說明,法院判決認為——原告和被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之間在線簽署的《一元奪寶服務協議》並不是無效合同,而是合法有效的協議。當然,不知道廣州這位法官如果當時能拿到《關於網路「一元購」業務的定性和處置意見》文件,該不該會有冷汗。

以後,這樣的公開判決文件估計會越來越少了,因為很多在線協議已經把爭議解決設置為「提交仲裁處理」,而保密性頗強的仲裁文書,就不是這麼任性可得了,甚至,已經有法院認定一元購的仲裁條款有效,法院不予處理。

再回到定性意見中的細節,「對純粹以1元價格銷售獲取大獎機會的網路一元購,可以認定為賭博」。什麼是對「純粹」一詞的正確理解十分重要,也決定了一元購是不是賭博性質。一般百言,純粹指的是用戶花了1塊錢,買了一個等待開獎的機會,這會是典型的賭博,以後再有,一元購或一元奪寶類網站敢這麼玩,公司主要人員應當以開設賭場罪或聚眾賭博罪被課以刑罰,而市面上其實純大部分一元購網站是這麼個玩法,所以當地金融辦會不會移送或移送多少一元購賭博案件,就看這份意見能執行到多少程度了。

進一步,假設用戶不是純粹購買獲得大獎的機會呢?例如,用戶先購買網站的虛擬貨幣或遊戲道具,然後通過活動再參加抽獎活動,或者用戶先購買有價值的在線服務項目(例如在線存儲空間或網盤等),然後網站向用戶「贈送」虛擬奪寶幣,用戶拿了「免費」的奪寶幣再參加網站的抽獎活動。這些情況下,用戶買的其實不是中獎機會,而是可使用的在線服務,只不過獲得了免費的抽獎機會。這些,作為互聯網公司在產品設計中,一定是需要有重點考慮的內容。

至於說「部分網路一元購涉嫌詐騙」,總體上個人還是傾向於網站確實想開展正常經營,涉嫌詐騙的總歸是少數,而且即使發生小規模的「以次充好、不寄送獎品」等,也是非普遍性的現象,也不會被定性為詐騙。

最後,這次出手對一元購定性的是央行金融市場司,而不是工商或公安部門,令人費解。主管互聯網金融的機構,是要將一元購納入到互聯網金融範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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