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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章瑩穎家屬將用於尋人的捐款用作其他用途?

郭律師Finding Yingying系列:尋找瑩穎3——關於善款

郭律師Finding Yingying系列:尋找瑩穎3--關於善款》,

最新更新見文末。

郭律師思考了一天一夜,這篇文章應該怎麼動筆;但是真的開始敲擊鍵盤的時候,還是沒有思路。

距離事發已經兩個多月,郭律師不再參與這件事也有一個多月了。

我記得那天睡的比較晚。所在的幾個微信群里有人轉發尋人的內容。郭律師在朋友圈和多個群轉發過後,發布了公眾號文章《[尋人]張瑩穎》;因為名字是音譯的,人家姓什麼都寫錯了。但這是第一篇尋找瑩穎的公眾號文章;截至今天,2017年8月25日,瀏覽量是14305人次。然後,郭律師拉起了一個微信群,就是後來Finding Yingying群。具體的事件經過記錄在《郭律師的非正常更新,第十四期:尋找章瑩穎》。第二天,6月10日星期六,本應該去芝加哥參加一個法律援助活動的郭律師,聯繫過本地報社后,驅車前往香檳參加拉網搜查。

剛開始的時候,大家都是一腔熱血。郭律師也不例外。我一直在想的是:犯強漢者,雖遠必誅;瑩穎是一個華人,幫助她,也就是幫助我們自己。

事情總是漸漸變味的。

努力回想,郭律師第一次覺得事情不對是在6月14日。頭一天晚上,2017年6月13日周二,我在華人群里提議建立一個應急信託;並且浪費了兩三個小時用來辯論其中立、透明、公開的優點。郭律師的遠見沒有收到大家的賞識,這無所謂。事後發生的事,才令人大跌眼鏡。

第二天(上周三,6月14日),國內傳來消息,瑩穎父親口述、瑩穎小姨手書了一封信:感謝參與尋找瑩穎的志願者人等,同時警告大家,「不需要」任何形式的捐款。
郭律師的非正常更新,第十五期:尋找瑩穎2——華人的力量

如果兩件事有著如此強烈的關聯性,那麼兩者一定有關聯。在此基礎上,6月14日周三下午,郭律師做出了一個預言:

果然被我言中,6月17日,瑩穎家人和男朋友距離抵達香檳還有小一個小時車程的時候,gofundme的頁面就被建立起來了。熱心群眾們,秉承著善良的心愿,期望善款可以用於尋找瑩穎,捐出了自己辛苦掙來的血汗錢。

這一天起,我對整個事情開始了深刻的懷疑。外面浮躁的世界沾人血饅頭的事情,我已經見怪不怪了;但是這一情節,很難讓人不懷疑他們的動機。

後來,FBI私底下還是費了不少功夫,逮捕了傷害瑩穎的壞人,開始了刑事司法程序。我還帶著繼續幫忙的慣性,參與到事態里,還在7月3日組織了一次法庭外的第一修正案集會。見《郭律師:要求嚴懲傷害章瑩穎的兇手》,另見《郭律師:7月3日法院集會須知》,還有《郭律師:7月3日發生了啥》。這些活動中的大部分宣傳品,都是包括郭律師在內的集會參與者自掏腰包製作的;事後也沒有收到任何形式的補償。

但是事情發展的越來越多的令人失望,最終促使我主動退出了直接參与這一事件。但我還在默默關注著。

最近越來越多的聲音開始質疑家屬使用善款的情況。也有媒體詢問我的意見。我只能說:

I told you so.

如果捐款沒有按照預定目的使用,我覺得算得上是欺詐(Fraud/Misrepresentation),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去法院起訴獲得賠償。

In order for a plaintiff to prevail on a claim of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he or she must establish the following elements: (1) a false statement of material fact; (2) known or believed to be false by the person making it; (3) an intent to induce the plaintiff to act; (4) action by the plaintiff in justifiable reliance on the truth of the statement; and (5) damage to the plaintiff resulting from such reliance. Doe v. Dilling, 228 Ill. 2d 324, 342–43 (2008).

劉龍珠律師更援引《聯邦法典》第18卷第1343條,通過電信實施的詐騙罪(Wire Fraud):

Whoever, having devised or intending to devise any scheme or artifice to defraud, or for obtaining money or property by means of false or fraudulent pretenses, representations, or promises, transmits or causes to be transmitted by means of wire, radio, or television communication in interstate or foreign commerce, any writings, signs, signals, pictures, or sounds for the purpose of executing such scheme or artifice,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20 years, or both. 18 U.S.C. §1343.
任何人預謀或計劃以詐騙,或通過虛假或欺詐手段獲得資金或財產,通過有線,無線電或電視通訊在州際或國外商業,以任何寫作,標誌,信號,圖片或聲音形式獲得資金,應處以罰款或監禁不超過20年,或兩者並罰。backchina.com/blog/3596

當然事情也許還沒走到那一步。但是,當你們拿了大家的捐助,卻沒有解釋如何使用的時候,你正在摧毀公眾對一切募捐的信賴。你們現在收到了這麼多捐款可以使用;但下一個瑩穎遇害的時候,還會有路人甲、路人乙這樣善良的人對她伸出援手嗎?

是的,我理解我這些話是很傷害瑩穎家人感情的。但是,很多的捐款人的感情就不重要了嗎?公開公平公正的社會價值就不重要了嗎?下一個瑩穎的安危就不重要了嗎?

我不知道別人是怎麼想的,我也不可能知道別人是怎麼想的。我只知道,不管怎麼樣,瑩穎還是沒有回來。

郭律師的指望,只有嚴懲兇手;讓我的母校變得安全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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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更新:《郭律師Finding Yingying系列:尋找瑩穎4--關於善款2

《郭律師Finding Yingying系列》——《尋找瑩穎4:關於善款2》

目前的喧鬧,解決方式很簡單:公布善款的真實使用明細,以及未來的使用計劃;若一個月內不公布或公布虛假賬目,舉報給當局法辦。同時,已經捐款的小夥伴兒,如果也覺得此事有鬼,可以通過gofundme投訴和/或要求退款。

劉龍珠律師援引《聯邦法典》第18卷第1343條,通過電信實施的詐騙罪(Wire Fraud):

Whoever, having devised or intending to devise any scheme or artifice to defraud, or for obtaining money or property by means of false or fraudulent pretenses, representations, or promises, transmits or causes to be transmitted by means of wire, radio, or television communication in interstate or foreign commerce, any writings, signs, signals, pictures, or sounds for the purpose of executing such scheme or artifice,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20 years, or both. 18 U.S.C. §1343.
任何人預謀或計劃以詐騙,或通過虛假或欺詐手段獲得資金或財產,通過有線,無線電或電視通訊在州際或國外商業,以任何寫作,標誌,信號,圖片或聲音形式獲得資金,應處以罰款或監禁不超過20年,或兩者並罰。
backchina.com/blog/3596

通過電信實施的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1)進行詐騙;和(2)使用電信實施上述詐騙。

In order to convict the defendants of wire fraud, two elements must be proven: (1) a scheme to defraud; and (2) use of wire communications in furtherance of the scheme. Lombardo v. United States, 865 F.2d 155, 157 (7th Cir. 1989)

第二個要件「使用電信」包括使用互聯網。United States v. Salem, 657 F.3d 560 (7th Cir. 2011). Gofundme全過程是通過互聯網實施的,因此這一要件成立。

那麼重要問題是章家和/或男友及其它參與人員是否通過互聯網傳遞了「虛假或欺詐陳述、表述、承諾」。

我認為是存在欺詐描述的。知乎上其它小夥伴兒已經提出了不少具有說服力的證據和理由。說他們欺詐的原因是:只見善款進,不見善款用在合理的事情上。郭律師只重點指出以下四個:

1、關於開始募捐時機

上一篇文章中,《郭律師Finding Yingying系列:尋找瑩穎3——關於善款》著重探討了郭律師覺得募捐開始的時機著實神奇。香檳警署(UIPD)公布募捐的時間,恰好是瑩穎家屬和男友距離香檳還有小一小時車程的時候。

香檳警署於6月17日中午12:46分首先在其facebook主頁公布捐款頁面。 facebook.com/UIpolice/posts/10155409528451060。而瑩穎家屬和男友在6月17日上午九點多才抵達奧黑爾國際機場,十點多才出關,下午一點多才抵達校園。m.sohu.com/a/150036603_700638。直到下午一點多,家屬和男友才見到校方代表,而中午十二點多就已經公布捐款鏈接了;這一著急開始啟動募捐的時間差,再加上章父14日的口述信件中表明「不需要捐款」的自相矛盾的聲明,表明了其虛偽、試圖控制善款的態度和圈錢的野心。

水軍拋出了'之前沒有好的捐款提議,跟校方討論決定接受捐款' 這個解釋。但是這一解釋根本不成立。可為什麼偏要在十七號這一天發布呢?可能透露他們想要捐款絕對控制權的野心,不是不想要錢,而是章家要能掌握這個控制權。就是再往好方向理解,也無法絕對解釋清楚章家人為何三天內態度前後如此矛盾。而疑惑的大眾不止一個,突然發布捐款曾讓一些群眾懷疑捐款鏈接的可信度。

2、關於策劃國內募捐的時機

就在大家為FBI逮捕傷害瑩穎的兇手感到欣喜,志願者們在香檳和附近城市拉網搜查, 媒體都在關注庭審,熱心群眾組織庭外集會,郭律師在聯繫UI法學院的教授提供法律援助的時候;男友在忙著準備國內的募捐。(下圖中頭像系瑩穎男友微信頭像;時間為美國中部夏令時時間2017年7月12日凌晨0時25分。)

當時是第二次開庭結束,還不知道大陪審團如何決定的時候,很多志願者在糾結如何給FBI尋找更多證據;而男友則忙著在國內圈錢。

請問你從頭到尾除了一直忙著圈錢,有做過靠譜的找人有關的事情嗎?

7月25日,警署和媒體們號召大家尋找更多證據。然而,7月26日,男友決定使用騰訊公益,然後提出了第三個莫名其妙的問題。

「需要100w美金」,「我們樂觀的設想,如果FBI近期找到瑩穎,並沒有用完這筆錢,有什麼合理的方式可以使用或者贈與?」你也知道私自改變善款用途是不合理的啊?大家都在忙著跟蹤庭審嚴懲兇手,你搞國內募捐又是搞什麼鬼呢?

所以我們志願者們要無私奉獻尋找瑩穎,而家人們要手裡有100w美元才肯開始找人,是嗎?OK,既然要100w美元,但連個明細也不肯給,你想要騙誰呢?

3、關於提高募捐目標

更令人困惑的是男友在新聞發布會答記者問時,關於提高募捐目標的回答。

這哪裡是找人的態度呢?7月14日提高到5萬美元的時候,捐款都已經有小14萬了。捐款頁面上告訴這些捐款人,要將善款尋找瑩穎,那怎麼只有不到四折用於懸賞?另外六折要用於生崽子嗎?

另外接近9萬不能用於早點雇一個私家偵探嗎?私家偵探都精明的很,他們會傻到妨害FBI的搜尋,進監獄嗎?說怕妨害FBI全是借口。請問這是找人的態度嗎?全是用於遮掩圈錢的借口。

一邊說找到瑩穎才回國,另一方面沒有見到真正找人的行動。這很難讓人相信你們的目的不是圈錢。

4、還不正面回應

如果真的沒有鬼的話,及時公布一個令人信服的善款使用明細和未來的使用計劃不就可以止住一切謠言了嗎?這場喧鬧已經持續了起碼一個星期了,簡單的「透明公開」四個字就可以止住謠言。為什麼不做呢?

這就回到了郭律師的立場:公布善款的真實使用明細,以及未來的使用計劃;若一個月內不公布或公布虛假賬目,舉報給當局法辦。同時,已經捐款的小夥伴兒,如果也覺得此事有鬼,可以通過gofundme投訴和/或要求退款。

拋去上面刑事犯罪的分析,道義上、民事法律上,章家和男友就善款對公眾有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ies),確保善款合乎捐款目的的使用,即——尋找瑩穎。知乎上有朋友說的好,如果是刑事被告人賠給你們幾千萬幾個億,你們愛怎麼花怎麼花,就算都扔到拉斯維加斯輸光了也沒人管;但是善款是熱心群眾們捐給你們用於尋找瑩穎的,你們只能用於如此目的。章家和男友坐在這筆善款上,既沒有表明他們要將善款用於尋找瑩穎,也沒有公布一個令人信服的方案,怎麼使用善款。違反上述信義義務,自然淪為公眾質疑的對象,甚至民事、刑事訴訟的被告。

可憐瑩穎,

希望你平安歸來,制止這場鬧劇;

指證兇手,將傷害你的人繩之以法;

還我的母校UIUC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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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更新:《8月28日穎瑩家人公開信》

drive.google.com/open?id=0B2VFMnMnUiQ6bXZXQW1hOThES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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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更新:《郭律師的非正常更21:公益、慈善和志願者

郭律師的非正常更新,第二十一期

公益、慈善和志願者

馬斯洛需求理論告訴我們,人的需求是有層次的,只有滿足了低一層次的需求,人們才能、才會追求更高層次的需求。

當我們不再需要為生存而掙扎的時候,生活的課題就不再是自己和家庭,而是整個社區、整個社會、整個國家,甚至全人類。這與儒家經典《大學》里講到的「修齊治平」的道理是一致的。關心政治和公共事務,參與公益、慈善和志願者事業無疑是我們實現更高價值的方式。

參與公益、慈善和志願者事業是人類精神境界最崇高的一部分;這一瞬間,我們脫下了經濟學所描述的自私自利的「理性人」的外衣,把人性中最美好的利他主義發揚到了足夠發光的熱度。

即使這樣,人們也從不能揪著自己的頭髮離開地面。在充滿阻力的現實世界里,不穿衣服真的會感冒的。

最大的阻力,莫過於信息不對稱,人類永恆的難題。古典經濟學認為,一個想象中的完全競爭的市場,任何關於產品的信息都可以在廠商和消費者之間瞬間傳遞,從而反映在產品價格之上;因此任何價格的波動,都可以完美的反應產品的情況。但這完全不能解釋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的時候常常被二手車經銷商坑的心肝肉痛。

還有一類產品,也不能為古典經濟學完美的完全競爭市場所解釋。那就是提供公共品和半公共品的市場,比如國防、公共事業和慈善事業等。消費者獲取這些產品的價格,往往不能反映任何產品信息;而且,常常會出現搭便車、尋租和排隊等讓經濟學家們和我們頭疼的問題。

這些阻力,被現代經濟學家籠統的稱為交易成本。為了減少、轉嫁、規避交易成本,人們組建了公司、公益組織、慈善組織、宗教團體和政府,用以提供這些滿足人類需要的產品。

所有這些組織,都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從沒有什麼神衹或者「偉大領袖」的欽定;而從來都是人們依照某種需要共同遵守的準則構建起來的。違反了這些共同需要遵守的準則,組織里相關責任人要受到人們的處罰。沒有如此「違反-懲罰-改進」的反饋,一切組織都將解體,淪為笑柄;沒有如此「違反-懲罰-改進」的反饋,我們會退回「自然狀態」,重溫古代歷史上「一亂一治」的怪圈。

當代社會,在公共事務上,最令人忌諱的就是暗箱操作。壞人最懼怕的不是黑暗,而是陽光。當代社會,一切道德和法律都構架於「公開」之上。

為了保障人們對公共事務的探討,《權利法案》第一條,也就是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了廣闊的言論自由。聯邦法院大法官懷特援引霍布斯大法官的少數意見,解說道:「第一修正案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一個可以自由交換信息的市場,最終真理會在競爭中勝出;而不是保障***對這一市場的壟斷」。

It is the purpose of the First Amendment to preserve an uninhibited marketplace of ideas in which truth will ultimately prevail, rather than to countenance monopolization of that market ***. Red Lion Broad. Co. v. F.C.C., 395 U.S. 367, 390 (1969) (citing Abrams v. United States, 250 U.S. 616, 630 (1919) (Holmes, J., dissenting)).

如果你把話說明白了,自然不會有人懷疑你。

© 2017 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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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責自負。本文觀點不代表供職律所觀點,亦不是法律意見。讀者採納本文中的內容,並不與郭律師構成律師客戶關係。如對文中觀點有問題,請諮詢郭律師和/或其他律師。

本文未對任何美國政府的工作成果主張權利。本文所使用的圖片,如有侵權,請權利人聯繫Chuck Guo, Esq. 郭律師刪除。

Chuck Guo, Esq. 郭律師,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UIUC)法律碩士,紐約州註冊律師,中伊利諾伊州聯邦法院出庭律師;執業領域包括商事交易、公司法和移民法等。他在中伊利諾伊州的開花屯(Bloomington IL)的特納律師樓工作;是美國律師協會、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紐約州律師協會等專業律師協會會員。歡迎關注Chuck Guo, Esq. 郭律師微信訂閱號「ChuckGuo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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