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依法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男,30歲,國中文化程度,2015年8月曾因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6年10月刑滿釋放。
經審理查明,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在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間,在浙江省衢州市住處及山東省某地一賓館內,使用個人計算機、「頑石」軟體、「記憶」軟體及互聯網,採取DDOS黑客軟體攻擊的方式攻擊多家公司網站伺服器,造成其網站及系統長時間癱瘓。
2017年4月22日至4月25日期間,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採取相同手段攻擊天津某科技服務公司的網站伺服器。
犯罪嫌疑人添加該公司工作人員的QQ號后,在聊天中告訴該公司的客服「你們的網站馬上被封死。」隨即,公司網站就不能正常打開。
造成該公司的網站及系統長時間癱瘓達二十三個小時以上。
據評估該公司在其網站伺服器被攻擊期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36966.26元。
2017年6月14日民警將犯罪嫌疑人抓獲,經訊問,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供述其10餘次採用同類方法對其他網站進行攻擊勒索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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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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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這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