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事項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應載明的內容?(多選)
A.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B.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C.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D. 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情況
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2條規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