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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合同要留神!這15條都是「霸王條款」 你可大膽說 NO!

●夏令營遲到不退還費用?

●因不可抗力無法出行旅行社不擔責?

●許多小區的道路被用作停車位,開發商還利用這些新改的停車位收取租金,並通過合同來「明確」?

●線路人數不足無法出團,提前一天致電通知客人,客人雖可退回全額團款,或改期,但旅行社不作任何賠償?

日前,廣東省工商局向社會公布了15條旅遊類、房地產類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旅遊類(6條)

1.合同名稱:《境內旅遊合同》

條款內容旅遊途中可能對行程先後順序作出調整,但不影響原定標準及遊覽景點;如遇旅行社不可控制因素(如塌方、塞車、天氣、航班延誤、車輛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誤或不能完成景點遊覽,本社負責協助解決或退還未產生的門票款,由此所產生的費用自理,本社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責任。

以上線路如人數不足,我社於出團前一天15:00前致電通知客人,客人可退回全額團款,或改期;我社不作任何賠償。

點評意見

《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對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處理具體規定了四種情形。既可以變更和解除合同、根據情況多退少補、也可以由旅行社和旅遊者分擔。旅行社使用「不可控制因素」這一含糊的說法,迴避法律的明確規定,並且約定旅行社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責任。涉嫌排除遊客的權利,免除自身責任。

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旅行社招徠旅遊者組團旅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遊者」。因此,旅遊公司確實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境內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遊者。該條款只提前一日通知,涉嫌限制了遊客的權利。對僅提前一日通知可能產生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涉嫌排除遊客的權利,免除自身責任。

2.合同名稱:《國內游補充協議書》

條款內容此聲明書須甲方本人簽字同意,如出現團隊負責人或客人代表代簽聲明書,請團隊負責人或客人代表一定要將以上聲明準確清晰地轉達給其他客人,徵得所有客人同意后,方可代簽此聲明書,本司則嚴格按照聲明書執行有關細節安排,所有責任本司不予承擔。

點評意見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該條款中團隊負責人和客人代表代簽聲明書屬於代理行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兩者未獲得甲方授權或者甲方也未對代簽行為進行追認,那麼代簽行為對甲方不發生效力。同時《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旅行社明知團隊負責人或客人代表無權代簽聲明書,仍與其簽定聲明書的,應當承擔與其自身過錯相當的責任。因此,該條款直接規定旅行社不承擔所有責任,涉嫌免除自身責任。

另外,「所有責任本司不予承擔」還可以理解為旅行社不予承擔因簽定本合同所產生的所有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旅遊法》第七十條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因此,旅行社涉嫌免除其應承擔的責任。

3.合同名稱:《旅行社補充協議書》

點評意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該合同條款中航班晚點不是遊客的責任,未獲得提供晚餐的服務,遊客預交的餐費應予以退還。該合同條款關於航班晚點晚餐自理不退回餐費的約定涉嫌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權利。

4.合同名稱:《團隊出境旅遊合同》

條款內容: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出境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出境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點評意見

《旅遊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款中,出境社與遊客簽定合同,屬於上述法律規定中的組團社。根據上述規定,只有在由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情形下旅行社才無需承擔責任,在其他情形下,旅遊者均可追究組團社的法律責任。該條款約定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涉嫌免除了旅行社的法定義務,排除了旅遊者的權利。

5.合同名稱:《旅遊合同》

條款內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點評意見

《旅遊法》第六十七條分別對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情形作出了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即使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履行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旅行社可能承擔與其行為相應的責任,而該條款籠統約定旅行社不承擔責任,涉嫌免除旅行社義務,排除遊客權利。

6.合同名稱:《夏令營協議》

條款內容:甲方應於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到集合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按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視為甲方解除協議,乙方不退還費用。

點評意見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款約定甲方未按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就解除合同,系較為苛刻的合同解除條件。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於解除合同的,如果甲方已經部分履行義務,如支付價款的,價款應當扣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或者合理費用後退還甲方。因此,該條款涉嫌排除甲方的權利,免除乙方義務。

房地產類(9條)

1.合同名稱:《商品房買賣合同》

條款內容:商品房交付條件為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商品房達到上述條件后,出賣人無需承擔任何形式的延期交付違約責任。

點評意見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商品房達到交付條件、符合一定質量標準並不等同於出賣人已經在交付期限內向購房者交付商品房,該條款有刻意混淆兩個概念以排除自身義務的嫌疑。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該條款約定出賣人無需承擔任何形式的延期交付違約責任,涉嫌免除了出賣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2.合同名稱:《商品房買賣合同》

條款內容:該合同附件五第九條「關於交房之補充約定: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房屋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的證明文件包括:該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出賣人交房時未提供相應證明文件或證明文件不齊全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向其提供,買受人不得以此拒絕接收房屋和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

點評意見

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交付房屋之前應取得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否則購房者可以拒絕接收,如果逾期的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款涉嫌排除買受人權利、免除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3.合同名稱:《補充協議》

條款內容:《買賣合同》所指的規劃變更,不包括因政府行為所導致的規劃變更。在《買賣合同》簽署后,若因政府行為導致項目整體用地規劃方案和/或設計規劃方案變更,甲方無需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另行通知乙方,亦無需承擔任何賠償或其他法律責任。

點評意見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據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規劃變更后,有法定義務在期限內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利解除合同和退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履行通知責任的則需承擔買受人退房的違約責任。因此,該條款約定甲方無需通知乙方,並且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或法律責任的約定,涉嫌排除買受人的知情權、解除合同以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4.合同名稱:《某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條款內容:保修期間房屋不能居住使用的,出賣人提供臨時居住房屋或者相應的租金作為補償后,不再承擔其它賠償。

點評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在保修期內,因房屋質量問題導致商品房需要維修的,按照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出賣人應承擔房屋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買受人的其他損失,除了另外租住房屋的費用外,還有可能包括因不能使用房屋而導致的其他直接或間接損失。上述合同條款中「出賣人提供臨時居住房屋或者相應的租金作為補償后,不再承擔其它賠償」的約定,涉嫌免除了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買受人其他損失的責任。

5.合同名稱:《某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條款內容: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房產因市場變化而貶值或升值;國家或銀行商業貸款政策發生變化等均屬商業風險範疇,任何一方不得據此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依法或依約承擔違約責任。

點評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該條款中「國家或銀行商業貸款政策發生變化」超出商業風險範圍,不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雙方可以解除合同,出賣人扣除合理費用后返還買受人支付的費用。該條款涉嫌排除了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加重買受人的責任。

6.合同名稱:房地產買賣合同(附件)

條款內容:雙方同意對合同第四條進行變更和補充:本房地產項目內停車場(包括地面停車位、地下室的車位、車庫、商業會所)及其他出賣人投資建造且未分攤給住戶面積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的權屬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有權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方式進行出租。

點評意見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規劃內的車位、車庫等歸開發商所有;而由道路、綠地等開闢而來的則屬業主所有,該條款直接規定歸開發商所有,涉嫌侵犯了業主的所有權,排除業主的權利。

7.合同名稱:房地產買賣合同(附件)

條款內容:對合同第八條的變更及補充:本房地產發票在買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並辦理入伙手續后,由出賣人同意安排開具發票。

點評意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根據上述規定,買受人在付清全部房款后就可以要求開具發票。而該條款對開具發票增加了「辦理入伙手續」的條件,還設置了「由出賣人同意」的前提條件,涉嫌排除買受人的權利。

8.合同名稱:房地產買賣合同(附件)

條款內容:若買受人在入伙驗收核查中發現房屋存在其他質量問題,應在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在《收樓意見書》中一次性書面提出,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證期限內承擔保修責任,但無權以此為由拒絕辦理入伙手續,出賣人不承擔因此造成的延期交樓的違約責任。

點評意見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該條款要求買受人在入伙驗收核查中一次性提出,涉嫌排除了買受人在交付使用后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提出核驗的權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因此,因房屋質量不合格,買受人有拒絕入伙收房的權利。該條款規定買受人不能拒絕收房並且出賣人不承擔延期交樓的違約責任,涉嫌排除了買受人的權利和出賣人的義務。

9.合同名稱:房地產買賣合同(附件)

條款內容:雙方同意對合同第二十八條進行變更和補充:出賣人銷售廣告、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符合要約條件須是出賣人在合同生效前作出的有效的銷售廣告、宣傳資料,且應同時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條件。

出賣人所作的其他說明或者廣告,如樣板房、臨時構築物、裝飾物、銷售模型等均為要約邀請,雙方同意上述說明或廣告、樣板房及銷售模型等均不構成要約或者合同內容,雙方不受其約束。

點評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款前半段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後半段用「其他說明或廣告」「如樣板房、臨時構築物、裝飾物、銷售模型等」等將前半段的約定排除,而樣板房等恰恰是對房屋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可能對合同訂立和價格確定產生重大影響,應視為要約。該條款約定雙方不受其約束,涉嫌免除了出賣人的義務、排除購房人的權利。

親愛的消費者們

遇到「霸王條款」要勇敢說不!

並可通過以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哦!

1.首先和商家進行協商,明確指出其行為是違法的;

2.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和工商部門提出投訴,如撥打12345熱線,要求維護消費者權益;

3.對於商家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為維護合同公平正義,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廣東省工商局組織全省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行政指導,督促相關經營者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規範,修訂不公平格式條款;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整改或已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予以查處,切實保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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