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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面試熱點:酒駕「同車同桌」處罰,警方越權

面試熱點相關背景

武漢市交管局近期將出台一項新舉措:酒後駕駛「同車」、「同桌」將要接受處罰。查獲酒駕的在依法對駕駛員進行處罰的同時,一律對「同車」人員進行現場教育;查獲醉駕的一律將「同車」、「同桌」人員送「醉駕警示教育基地」進行1小時深度教育。據悉,這是武漢市交管部門首次進行的嘗試。(7月13日《武漢晚報》)

空面試熱點獨家解析

@華商報木須蟲:對酒駕「同車同桌」處罰,主要是要求對駕駛行為相互約束,不坐酒駕的車、不跟駕車的人一起喝酒,從維護駕駛安全的目的出發,的確不乏善意。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此舉值得商榷。首先,酒駕人的同車以及一起喝酒的同桌,並不是交通違法的行為人,特別是非同車的同桌與實施違法行為沒有關係,目前沒有任何法規規定此類情形可以作為執法的對象。其次,即便是「同車」明知駕駛者酒駕,還坐其車輛,也只能從安全風險的角度加以教育之外,而不宜以酒駕相關行為論處。或許有人認為喝酒同桌擔責有法律規定,如喝酒致死同桌承擔賠償責任,但這屬於民法的侵權責任範疇,帶有私權相互救濟的特性,交通執法不能照搬借鑒。《立法法》規定,涉及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通過制定法律來授權,任何部門都不能自定這些權力。

@人民網蔣萌:進行現場教育與送入「醉駕警示教育基地」進行1小時深度教育,名義上雖是教育,但有一定的強制性。所以,這算不算「處罰」,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理解。尤其是在「法無授權不可為」被越來越多地提及的當下,這種「教育」容易觸發一些人的敏感神經。雖然執法者會解釋其中的善意,但那些厭煩「為了你好」套路的人,未必不會產生逆反心理,仍有可能會說這是執法「任性」。民眾越來越懂得以法律規範維權或者辨識越權,是一件好事,這也是對依法執法者與依法行政者的一種約束,契合了執法公開透明、落實民主監督的本意。與此同時,人們也應明白凡事不能教條。比如,「法無禁止即可為」,用於激活創新思維與鼓勵拼搏實幹是有益的。但若理解為「法律沒禁止乘坐醉駕者的車輛,就可以坐」,難道不是一種謬誤?酒駕與醉駕不光對駕駛員與同車人產生嚴重隱患,還會對其他社會車輛與行人構成嚴重威脅。在酒後駕車、明知酒駕不勸阻的問題上,我個人傾向從嚴處理。生命只有一次,安全容不得僥倖。

@紅網維揚書生:治理酒後駕車,火力應該集中在酒駕、醉駕的駕駛人身上,如果連同車同桌的人都要受到相應的處罰,打擊面未免就太寬了。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是與酒駕者同車還是同桌,也不管有沒有對駕駛人盡到勸導提醒義務,都要受到相應的處罰,請問這跟古代「一人犯罪,株連九族」有什麼兩樣?

在社會矛盾複雜多樣的語境下,公權力行使不規範是激化社會矛盾的重要原因。如果公權力機關在行政決策的過程中,缺乏民主的、科學的論證,決策都是領導拍腦瓜子的結果,勢必會引發廣大群眾的普遍不滿。拿武漢治理酒駕、醉駕這件事來說,如果無辜群眾因為和駕駛人同車同桌而受到處罰,他們會心服口服嗎?會打心眼裡支持交管部門的這一新政嗎?

查處酒駕和醉駕,本來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而處罰同車同桌,會使執法效果大打折扣。用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易勝華的話說,對同車或同桌者無差別的處理會無限加大同桌同車人員的責任,涉嫌濫用職權。所以,請武漢交管部門三思而行,儘管回到依法行政的正確軌道上來。

@東方網付彪:誠然,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一般情況下並不存在共犯,但也有比較特殊的共犯認定,對此罪名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除此之外,諸如對酒駕「同車同桌」處罰,的確沒有現實的法律依據,但在引發酒駕的過程中,又不乏存在與上述特例相似的地方。同桌吃飯、同車的人,是不是有義務制止「開車不喝酒」?對於同車的人來說,明知司機醉醺醺,即便勸阻不了,居然也坐上去了,這豈不是對酒駕的縱容和對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負責?對於同桌吃飯的人來說,如明明知道其吃完飯後還要開車,還拚命勸酒甚至鼓勵其開車。如此語境下,「同車同桌」的人是不是該受到一定處罰?

在一些國家,法律早就規定了「同車同桌」勸阻的法定義務。譬如日本2008年實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於醉酒駕車司機的同乘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罰款;借車給飲酒者的人要受到與酒後駕車者相同的懲罰;提供酒精飲品,導致駕駛員酒後駕車的人,將被處以3年以下徒刑。因為「同車同桌」者大多與當事人熟識,多數情況下能夠判斷當事人是否飲酒駕車。更何況,同乘者與酒駕者都是「當場被捉」,具備了一定的追究依據。由此而言,武漢市交管部門的做法是為了減少醉駕,對「同車同桌」能夠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出發點也是彌補部分同飲者道義上的缺失,破除陋習,倒逼公眾盡到「開車不喝酒」的提醒責任。

交通事故,重在預防。目前,雖說「新政」缺乏上位法支持,但對於打擊酒駕而言,應該說還是有一定的合理性,至少在「溫情警示」「防範前移」等方面能夠起到一定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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