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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雲1分錢投標廈門政務雲,這是互聯網思維下的一種創新嗎?

昨天,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裡引發刷屏的莫過於廈門政務雲招標項目中,騰訊雲參與投標給出了1分錢的報價。對於此舉,各方的解讀不一。

有人認為,此舉屬於戰略性布局考慮,為了確保絕對拿下項目,從而採取令對手根本無法想象的報價進行投標;有的認為,這種報價方式和華為在參與運營商的集采項目招標時做法類似,即硬體免費或者低價,而主要通過服務獲得進行收益補償;有的認為,這種報價對於電信運營商而言帶來了巨大的衝擊的同時,也給電信運營商參與ICT業務更多的啟示,假如這種投標方式還將繼續下去,電信運營商能不能適應?還有人根據圖片內容的報價對比,認為騰訊雲的1分錢報價屬於典型的不正當競爭,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典型違法行為。

但從圖片信息來看,以上各自的解讀都各有各的道理。但是,我們再看2016年4月份類似的政府政務項目的招標情況來看,其實運營商中的移動也干過類似的事情。根據相關資料,2016年4月8日,溫州市府辦政府雲平台項目,該項目預算金額為100萬元,參與投標的移動公司以1元/月的價格中標,進而引發了其他參與投標單位的質疑。

我們對比溫州市政府的政務雲項目和廈門市的政務雲項目,移動的1元/月的報價和騰訊雲的1分錢報價,雖然在數量級上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在競標的方式上並沒有本質的區別,可謂異曲同工。只不過,騰訊雲相比起運營商而言,報價的處理方式更加兇悍。

從上述兩個典型的超低價投標案例來看,有哪些啟示呢?

明知是不正經競爭,為什麼仍然頻現這種無底線報價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政府採購必須有償,投標報價不能低於成本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顯然,不論是移動的1元/月報價,還是騰訊雲的1分錢報價,亦或是其他尚未曝光的超越底線的報價。從相關法律法規上都可以明確界定是屬於低於成本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種行為的普遍存在,除了參與競爭的企業實力強勁,為戰略性業務布局之外,更多的還是從實踐上難以對這種行為進行有效的杜絕。這個和當下最熱門的關於要像醉駕那樣出台嚴厲的法律打擊假貨的道理相似,即現行的法律的違法成本太低。同時,已有的法律法規都不能有效執行。從而導致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

企業低於成本價參與政府的招標項目到底是為了什麼?

溫州市府辦的政務雲項目預算是100萬元,廈門市的政務雲項目預算據說超過400萬元。移動的報價和騰訊雲的報價,從項目預算編製的角度來看,情何以堪?這是其一。

其二,面對一個動輒百萬元的政府項目,有些企業以幾乎無償的方式參與,這到底為了什麼?通常的解釋,要麼是這個企業具有非一般的遠大的情懷和理想,無私的風險。要麼就是有遠大的尚未表露的野心。

於是問題來了,首先我個人堅信這絕對不是具有遠大的情懷和理想的行為,而是有尚未表露的心機。本來政府可以按照市場化的方式選擇合適的價格公平交易,這對納稅人也是合理的交代。而以幾乎無償的方式獲得項目后,那勢必通過後續的項目或者服務獲得補償,這種補償的交易是否合理,是否對得起納稅人的錢?

因此,在當前對政府等保持高壓常態化的反腐態勢下,遠低於成本價的報價方式是否能夠最終為企業帶來盈利?參與各方需要再慎重思量了。

打擊惡意低價投標的手段,為什麼不在招標文件中明示?

其實,在招投標過程中,有不少針對惡意低價的招數。例如,招標評標採用中間價法,而不是採用的不是最低價法。或者在招標文件中,針對明顯的不合乎常理的超低價報價,招標方有權利直接將投標方標書作為廢標處理。從而如果在多餘三家企業參與投標的情況下,就可以直接廢掉那些惡意低價的標書,同時並不影響其他參與方的評審。從而不至於全部廢標而需要重新進行招標。

但是,從溫州市政府的招標項目案例來看,顯然沒有這樣的手段。甚至針對其他參與方的質疑和上訴,有關方面除了迴避之外,不及時處理給出滿意的答覆也常見。這些實踐中的問題,也縱容了惡意報價的行為廣泛發生。

超低價投標是不是一種創新模式?

隨著互聯網思維的廣泛普及,人們在從事商業活動中,反覆出現的一個詞便是「顛覆」。因此,針對移動和騰訊雲的報價,有一些觀點認為這是與業務模式創新有關的一個問題。例如,樂視的硬體免費,內容與服務收費便是新業務生態。所以,這種超低價投標也是類似於硬體免費服務收費的模式。

對此,個人無法表示贊同。首先,這些政府採購項目往往是軟硬體一體的,因此並不是單純的硬體免費軟體收費的玩法。其次,這種招標項目是一次性的項目,不存在當下互聯網企業那種軟硬體一體的服務持續運營的問題。因此,如前述,要麼就是拿下一期之後,後續升級改造以不可替代性的方式通過單一來源的定向採購方式解決,從而在項目後續升級改造中出現更多貓膩的可能。要麼就是,在大數據時代,企業通過參與這樣一些項目獲取政府機構特有的一些大數據資源。

總之,在現行的多個法律法規可明確界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況下,很難有戰略布局或者模式創新來為其正名。

不過,問題在於,從實踐上來看,當一貫標榜是特別有社會責任感的大型央企,還是行業龍頭企業,都不約而同地選擇違反法律法規的方式來參與商業競爭。那就意味著,我們當下的很多問題都需要靠嚴刑峻法來改善了。

真得需要這樣嗎?也許吧!

希望,我們能夠見到今後類似的行為,當場宣布廢標的結果,還競爭一個良性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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