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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重點考點解析犯罪主體

公共基礎知識在事業單位的考試中佔據著很大的比重。由法律,政治,哲學,時政,管理公文等學科構成。法律因為其專業性強的特點一直是廣大考生的複習困境。其實法律的學習並沒有想象中的困難,只要掌握一些基礎的概念,理解一些初步的理論,再懂的適當的結合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現象去分析,絕大部分的試題都是可以迎刃而解的。今天就以《刑法》 中的知識點為例子,讓大家初步的感受下事業單位公基法律試題的特點。

一、犯罪的構成要件概述

刑法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罪與非罪,對犯罪應該怎麼樣處罰的問題。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說違法犯罪,但是嚴格的說這樣的說法是十分不準確的。違法和犯罪是兩次維度上的問題,通俗的說就是一個輕,一個重的問題。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都可以稱之為「違法」,然而只有達到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時候才能稱之為「犯罪」。例如:甲偷竊乙500元只能稱之為治安違法,但是乙偷竊5000元就稱之為犯罪行為了。犯罪的構成要件就是起到講犯罪定型化的作用,使之能夠和一般的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大陸繼承了蘇俄的刑法理論,講犯罪構成要件分為: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四個。倘若缺乏都不能稱之為犯罪。

二、犯罪的主體

所謂主體,是實施違法行為並且可以承擔刑事責任的人(自然人和單位)。需要強調的是單位亦是犯罪的主體。比如,某公司為了使得自己的標書中標,而給政府主管人員大量錢財。就可以構成單位行賄罪。實施違法的主體不是個人,而且基於整個單位集體意志的結果。對於單位犯罪,我們國家採取「雙罰制」為主的模式,即懲罰單位本身也懲罰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就自然而言,因為年齡和精神狀況的不同會影響到他們犯罪主體的地位。

1.年齡問題

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刑事責任年齡,任何罪行都是犯罪的主體,即一個12歲的小女孩就算生出孩子,溺死在廁所里也不夠犯罪。14到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需要對放火、殺人、強姦、搶劫、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投放危險物質、爆炸、販毒8種罪承擔責任,其他的罪都不用。而年滿16周歲的就能夠對於所有罪承擔責任了,只不過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並且不適用於死刑。

2.精神狀況

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不不負刑事責任的,我們稱之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而如果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則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對於他們我們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需要強調的是,間歇性精神病是一種較為特殊的情況,他們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取決於實施行為的時候是否發病,如果發病不承擔,反之則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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