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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小學生「習字帖」的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

在外觀設計專利糾紛中,案件焦點問題常常表現為被訴侵權的產品設計與原告的專利設計是否構成實質相似的問題。那麼,應當如何確定相似的標準呢?不久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宣判的一起有關國小生習字帖的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很好的回答了這個問題。

基本案情

原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習字格(金宮)」的外觀設計專利,並於2011年獲得授權。該專利產品用途為習字格紙,用於寫字;設計要點在於寫字格由外格,中心線與側線相交而成。其外觀設計有兩種:其中一種格子中部有一「十」字形實線劃線,其中「十」字豎線部分比橫線部分略長,橫線兩端各垂直連接有一與「十」字豎線平行的長度較短的實線豎線;另一種格子內部線條排列與第一種相同,但劃線部分採用虛線。2015年下半年,原告發現本案被告銷售的練字教材和其專利在外觀上幾乎一樣,於是訴諸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院判定

法院經審理髮現,被訴侵權產品與授權外觀產品的共同特徵是兩者均由外格、中心線與側線相交組成,橫向有一條線將它們連接起來(如下圖所示,左圖為原告專利,右圖為被告產品)。兩者的區別特徵在於橫線連接的部位,被訴侵權設計延伸至格子邊緣,而授權外觀設計沒有。被訴侵權設計的左邊線、中豎線和右邊線分佈與授權外觀設計完全一致,雖然被訴侵權設計的橫向中心線部分與授權外觀設計有所區別,但在整體上的視覺效果並沒有產生實質性差異,二者構成近似。因此,被訴侵權設計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構成侵權。

法理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判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主要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的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由於這種侵權判定模式對「整體」的突出令人印象深刻,不妨稱之為「整體比較」模式。

隨著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深入,對「整體比較」判定模式的理論質疑不斷湧現。近年來,為了彌補「整體比較」模式的不足,法院在外觀設計近似判斷中引入了一個新的概念——「設計空間」。「設計空間」是指設計者對產品外觀設計的創作自由度,即在排除了公知設計、慣常變化、功能性設計和非裝飾性設計后的創作空間。設計空間通常要受到現有設計、技術、法律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和影響。特定產品的設計空間的大小與認定該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對同類或者相近類產品外觀設計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具有密切關聯。一般而言,設計發展較為成熟的產品,如冰箱、車輪等,設計空間就小;剛面市的新種類產品,因為人們並不熟悉其常見外形,設計空間相對較大。

對於設計空間較大的產品,因為產品設計者創作自由度高,該產品領域內的產品必然形式多樣、風格迥異,產品的局部細微設計的變化不會引起人們的特別注意,因而對產品整體的視覺效果影響較小;反過來,對於那些設計空間較小的產品,因為創作自由度小,該領域內的產品必然大同小異,消費者對其設計常見要素已經熟視無睹,因而產品設計的細微變化就能引起人們較為深刻的關注並留下印象。設計空間較小的產品,一般具有如下特徵:現有設計密集;受產品本身的功能和該領域的技術水平限制較大;該產品的實用功能大於裝飾功能。

如前所述,對於設計空間較小的產品,比對結果如果大同小異,就未必一定構成專利侵權,還需要進一步綜合分析;對於設計空間較大的產品,如果比對結果只是大同小異,就很可能構成專利侵權。例如,在本案中,習字帖在設計上屬於設計空間較大的產品,市場上,米字格、回字格、九宮格、回井習字格等各種產品同時存在,因此設計自由度高,受現有設計影響較小,不同的設計者完全可以有廣闊的設計空間,而本案中被告的產品卻卻和原告的設計大同小異,這就難以解釋自己的被控侵權行為。

作者:袁博 同濟大學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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