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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機構失察之責 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典型案例解析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通報了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的典型案例,以期引起社會對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的關注。

□本社記者 任文岱

近日,北京市司法局通報「老年人以房養老被騙」相關事件(本報2017年8月6日以《北京多名老人遭房屋抵押貸款騙局》為題進行了報道),其中涉及北京市部分公證處為老年人辦理賦予強制執行債權文書和委託公證等事項,表示這是對正常公證執業秩序的破壞,已經對相關公證處和公證員開展調查。

一直以來,公證都具有高效、便捷的特點,公證債權文書在節約訴訟時間和經濟成本方面具有優越性,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制度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法院訴訟壓力等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近日通報,近三年來受理的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數量是2011-2013年間的6倍,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也呈直線上升趨勢,被裁定不予執行的案件數量也大幅增加。

對此,海淀法院梳理分析近年來該院涉及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的情況,並通報了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的典型案例,以期引起社會對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的關注。

借丈夫名義借款

公證機構未查實

據海淀法院執行裁判庭庭長邵紅燕介紹,在審理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類案件時,需要對債權債務的履行事實、公證程序等多方面內容加以審查,往往涉及大量證據的調取和判斷,近年來,案件日趨複雜,審理難度增大。

而公證機關作為這類案件的關鍵一環,在海淀法院通報的案例中顯示,公證機關在公證程序和內容上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違法問題,未盡到法律規定的應盡義務。

例如,在其中一起案例中,根據某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及執行證書顯示,張某、徐某系夫妻關係,二人與張某某於2013年12月27日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向張某某借款150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兩個月。利息為央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逾期還款按日千分之五的標準計收違約金。張某在公證處預留的聯繫方式為徐某的手機號碼。次日,張某某便將150萬元匯入徐某賬戶。

后因二人未償還借款,張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張某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張某稱其本人從未去過公證處,也未簽訂過借款合同,對於向張某某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徐某擅自拿走了張某的身份證,由他人冒用張某名義簽訂了借款合同,並辦理了公證。

海淀法院審理查明,徐某在借款后,於2014年3月1日非正常死亡。在150萬元借款於2013年12月28日匯入徐某賬戶后,至2014年1月7日,上述款項被分為數十筆提取或轉出,均未進入張某賬戶。

根據張某提交的其工作單位的考勤、派工單等證據材料及相關證人證言,在辦理公證的當天,張某在單位工作。張某提交的簽名與公證書中的簽名明顯不一致。張某本人與辦理公證時公證處存檔的照片也有明顯差別。申請執行人張某某承認,其是通過他人介紹向徐某和張某提供借款,此前並不認識二人,因此不能分辨到場公證的是否為張某本人。

法院認為,張某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公證時張某身份材料存在瑕疵,不能確定張某真正辦理過借款合同公證。

海淀法院執行裁判庭法官鍾曉表示,本案中,公證員在辦理相關公證時,未能對當事人身份進行審查核實,未認真審查核實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就為借款合同辦理公證書,並且在債務人之一的徐某死亡后,出具執行證書,違反了法律規定。

公證機關程序違法問題嚴重

鍾曉表示,公證債權文書依法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機關應當確保其內容的真實性。

「如果公證債權文書當事人的主體身份錯誤,整個公證書的合法性和效力都將蕩然無存。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未到場公證,屬於公證程序嚴重違法。」鍾曉說。

邵紅燕表示,通過梳理近三年的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的案例發現,這些案件幾乎全部為民間借貸糾紛,主體以自然人居多,少數案件涉及小額貸款公司、銀行等機構。

事實上,據一位公證人員介紹,強制執行公證制度的適用範圍已經非常普遍和廣泛,且是伴隨著公證法的出台即有的。可以說,只要是明確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合同或協議,均可以適用,比如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抵押或質押擔保合同、還款協議、民間借貸合同,甚至新型的買賣合同、股權轉讓合同等都可以適用。

「但是,自然人作為公證債權文書的主體,個人權利保護法律意識淡薄,風險承受能力差,在執行階段極容易產生爭議。」邵紅燕說。

上述公證人員還表示,做強制執行公證,公證人員需要審核的內容很多很細,包括借款金額、期限、利率、核實債權債務方式、是否自願辦理、是否知悉強執的法律含義等。「公證處的業務是以實質審查為主,形式審查僅限於簽名或印鑒屬實之類的業務類型。對債權債務的審查肯定是實質性審查,否則,不能出具執行證書。」

鍾曉表示,對公證當事人主體身份的審查,是相當重要的一個環節,這需要公證機構在辦理公證時盡到相當審慎的義務,在存疑的情況下,應進行充分詢問,採取必要措施進一步核實。

公證機關未能審查出冒名頂替者並出具強制執行公證的情況並不罕見,今年5月份,司法部辦公廳通報北京市國立公證處兩起違法案件情況。

其中顯示,2016年5月,當事人張某攜假冒張某父母的二人及出借人牟某,在國立公證處辦理了涉及張某父母名下房產的《借款抵押合同》的強制執行公證,公證員李鐵林在辦理公證時,未能審查發現當事人系假冒他人辦理公證的事實,出具三份錯誤公證書,導致有關房產在權利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過戶出售。

內容與事實不符

公證未查明陰陽合同

邵紅燕介紹,在司法實踐中,除了公證程序違法問題,還存在公證內容與事實不符的問題,例如實際借貸款人與名義借貸款人不一致、當事人就同一筆借款在公證債權文書之外另行簽訂合同、公證書載明的債務履行情況與事實不符等。

在海淀法院所通報的另一起案件中即出現了當事人就同一筆借款在公證債權文書之外另行簽訂合同的情況,即「陰陽合同」。

2014年9月2日,借款人張某、抵押人王某與出借人李某簽訂《民間二次借貸合同》,約定李某向張某發放貸款160萬元;貸款期限3個月,月息為3%;王某自願以其所有的本市房產抵押給李某,抵押期限為3個月。

同年9月15日,張某與李某到公證機關辦理借款合同公證,但並未公證之前簽訂的《民間二次借貸合同》,而是對重新擬定的一份《借款合同》申請公證,其中利率和借款期限均有變化,抵押人王某誤以為是之前看過的合同,就在尾頁簽字了。

海淀法院執行裁判庭法官張暘表示,這起案件中存在履行的合同未公證,公證的合同未履行的情況,屬於公證書內容與事實不符,裁定不予執行。

據他介紹,根據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能超過年利率24%,現實中,債權人為了賺取高額利息,債務人為了儘快借到錢,往往約定一份高利率、高違約金的合同,而由於這種合同屬於違反國家對於民間借貸利息標準的規定,往往無法辦理公證,雙方就會在這份合同之外,擬定一份看似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用這份合同去辦理公證。

「這種情況屬於公證的債權文書並非雙方真實履行的合同,因而以其內容為依據作出執行證書,必然與真實情況不一致,也就失去了公證的意義。在此提醒債權人和債務人,『陰陽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必然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張暘說。

邵紅燕表示,「陰陽合同」多見於民間借貸當中,會使公證債權文書淪為形式,並可能成為高利貸的工具。

張暘提示債務人,對於辦理公證的合同要逐頁查看,特別是涉及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的關鍵條款。

在「以房養老」騙局中,諸多老人表示在公證處簽合同時未看合同內容的情況下,北京市部分公證處為老人辦理賦予強制執行債權文書。張暘對此表示,這個事件中的關鍵是強制執行債權文書和房屋全權事項的委託公證兩個步驟。

張暘告訴記者,根據法律規定,公證的債權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和較高證明力的,法院收到公證的強制執行債權文書,會據此依法執行,除非有足夠的相反證據來否認其效力。所以不管對方如何允諾高額的理財回報,當事人一定要看清所簽訂的合同內容。另一方面,建議當事人千萬不要辦理全權委託公證,一旦把委託權全部放出去后,就不在自己的控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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