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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2017年第三批項目申報指南建議徵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科技部 財政部關於改革過渡期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發資[2015]423號)等文件要求,現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2017年第三批項目申報指南建議(見附件)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為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6日。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相關重點專項的凝練布局和任務部署已經戰略諮詢與綜合評審特邀委員會諮詢評議,國家科技計劃管理部際聯席會議研究審議,並報國務院批准。本次徵求意見重點針對該專項指南提出的國別、領域和方向的合理性、科學性等方面聽取各方意見。科技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專家,認真研究收到的意見,修改完善該重點專項的項目申報指南。徵集到的意見將不再反饋和回復。

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

聯繫方式:[email protected]

附件:

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和多邊機制開展政府間科技創新合作是外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集成運用國際國內創新資源、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對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具有基礎性、前瞻性和戰略性作用。

為進一步提升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的層次與水平,全面推動政府間科技創新合作,根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務院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國發〔2014〕64號,以下簡稱國發64號文件)和《科技部 財政部關於改革過渡期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發資〔2015〕471號)有關要求,結合《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實施方案》任務安排,按照雙(多)邊政府間科技合作協定(協議)要求和落實國家領導人外交承諾的任務部署,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遵循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形成機制,編製形成了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2017年度第三批項目申報指南。

一、專項總體目標和實施進展

本專項按照同發達國家、周邊國家、其他發展家、國際組織和多邊機制等開展科技創新合作的不同特點分別細化任務部署。通過支持重大旗艦型政府間科技合作項目、開展共同資助聯合研發、推動科技人員交流和合作示範,鼓勵參與國際大科學工程(計劃),鼓勵大型科研基礎設施開放共享等方式全方位支撐科技外交和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各項重點工作。通過加強統籌協調,集中科技創新合作資源,完善從基礎前沿、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到應用示範的全鏈條政府間科技合作布局;通過實施具體項目合作落實協議和承諾任務,確保國家科技領域外交主張、倡議和承諾落地,展示負責任大國形象;通過科技創新合作推動構建全球創新合作網路,提升政府間科技創新合作應對全球性和區域性重大共性問題能力,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

2016年,根據與有關國家簽署的政府間科技合作協議以及雙(多)邊政府共識,本專項共支持了我同美國、紐西蘭、加拿大(安大略省)、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義大利、日本、韓國、烏茲別克、蒙古國、匈牙利、以色列、荷蘭、泰國、斯里蘭卡、巴其斯坦、白俄羅斯、俄羅斯、丹麥、比利時、波蘭、捷克、奧地利、葡萄牙、德國、法國、芬蘭、歐盟、平方公里陣列射電望遠鏡(SKA)國際組織、第四代核能系統國際論壇(GIF)國際組織和歐洲核子研究中心(CERN)國際組織等32個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的政府間科技創新合作項目,本著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識產權的原則,推動開展了實質性科技創新合作,對於促進科技外交、推動開放創新、提升利用全球科技創新資源能力、全面推進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大國際合作發揮了旗幟性、引領性作用。

2017年,本專項繼續支持與相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和多邊機制籤署的有關政府間協議框架下開展的各類國際科技創新合作與交流項目,項目任務涉及政府間科技合作層面共同關注的科學、技術和工程問題以及通過科技創新合作應對全球性重大挑戰的有關問題等。針對政府間關注的重大議題和共同挑戰,同主要發達國家和發展家積極加強科技創新合作,致力於共同推動解決有關問題,為新型大國關係注入科技特有內涵。以科技創新領域交流合作為先導,圍繞互聯互通和其他民生科技領域,推動加強能力建設,促進與周邊國家和其他發展家協同發展。積极參与政府間國際科技組織,促進創新領域的多邊科研和技術合作。推進參與國際大科學工程(計劃),加速推動國內外大型研究基礎設施開放共享。鑒於國家外交工作需要和本專項定位,對於2016年度簽署的雙多邊政府間科技合作協議以及國家新近做出的重大外交承諾任務,本專項2017年度指南一併予以支持。

2017年第一批、第二批項目已於日前對外發布,支持與美國、加拿大、紐西蘭、墨西哥、塞爾維亞、歐盟、德國、希臘、以色列、蒙古、印度尼西亞、南非、埃及、金磚國家、芬蘭、法國、比利時、英國、匈牙利、波蘭、澳大利亞、日本、韓國、泰國、越南等25個國家、區域組織開展政府間科技合作。

二、國別、領域和方向

經與有關合作方政府磋商議定,2017年第三批項目將支持與8個國家和地區開展政府間科技合作,項目任務數105-127項左右,每個項目實施周期為2-3年。對應安排如下。

1.1和加拿大政府間合作項目

合作協議:《中加科學技術創新行動計劃(2016-2018)》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國際合作司與加拿大國家研究理事會關於工業研究與開發的合作意向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國際合作司與加拿大國家研究理事會關於工業研究與開發的合作意向書執行預算附件》

領域方向:

——清潔技術、農業與食品、健康與生命科學

擬支持項目數:不超過6個項目

擬支持經費:550萬人民幣左右

其他要求:1)項目加方承擔單位需通過加拿大國家研究理事會(NRC)的加拿大國際創新計劃(CIIP)進行申報;2)中方合作團隊需有至少一家企業參與,原則上要求企業提供至少與申請政府資助等額的配套出資。

1.2和俄羅斯政府間科技合作項目

合作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和俄羅斯聯邦教育科學部關於在科技優先發展領域開展共同項目合作的諒解備忘錄》、《中俄總理定期會晤委員會科技合作分委會第二十屆例會議定書》

領域方向:

——能源和節能、納米技術、醫學、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信息通信技術、新材料、農業技術、新型交通系統、現代機械製造、生物技術、海洋研究、安全和反恐。

擬支持項目數:約6個

擬支持經費:約2160萬元人民幣

其他要求:1)項目申報單位的俄方合作夥伴應就同一項目向俄羅斯教育科學部提交項目申請;2)雙方擬在2017年9-10月舉行的中俄總理定期會晤委員會科技合作分委會第二十一屆例會上確定項目資助清單。

1.3和日本科技聯委會合作項目

領域方向:

——生物和生命科學、新材料、工程技術

擬支持項目數:30個(三個領域每領域各10個)

擬支持經費:9000萬

其他要求:

1.4 和歐盟政府間合作項目

合作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歐洲共同體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第十七次中歐領導人會晤聯合聲明》、《中歐科技合作指導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紀要》

領域方向:

——農業(含食品)、生物技術、信息通信技術、空間、航空、能源、健康、交通、水資源、節能減排、先進位造、新材料、可持續城鎮化。

擬支持項目數:40—60 個

擬支持經費:20000 萬元人民幣

其他要求:項目申請人需要與其歐方合作夥伴共同申請歐盟地平線2020 計劃發布的2016/2017 年度項目,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符合中方本次指南支持的優先合作領域;2)項目申請人的歐方合作夥伴需在本指南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歐盟2020 計劃的申報。3)對於參與歐盟地平線2020 計劃同一個項目的多家中方合作單位,原則上要求通過協商確定其中一家單位牽頭,提交一份中方申請書。4)中方申報單位需是其參與的歐盟地平線2020計劃項目的正式合作夥伴。5)中方申報單位提交的申請書需附上其參與申報歐盟地平線2020 計劃時的英文項目申請書。

1.5和烏茲別克政府間科技合作項目

合作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間合作委員會科技合作分委會第二次會議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間合作委員會科技合作分委會第三次會議紀要》

領域方向:

——能源和節能、新材料、信息通訊技術、電子學和電工學、農業科研、生物技術、製藥學、醫學、地球科學、生態學。

擬支持項目數:10個

擬支持經費:1000萬人民幣

其他要求:1)實施期限2年;2)項目中外方合作單位需分別向各自科技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單方申報無效。

1.6和保加利亞政府間科技合作項目

合作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委員會第十五屆例會議定書》

領域方向:

——生物技術、可持續農業、信息與通訊技術、能源與環保、醫學、化學與化工、物理科學、技術科學、經濟學和管理學等。

擬支持項目數:1-2個項目

擬支持經費:140-280萬元人民幣

其他要求:1)實施期限2—3年;2)項目中外方合作單位需分別向科技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單方申報無效。

1.7和斯洛伐克政府間科技合作項目

合作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洛伐克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委員會第七屆例會議定書》

領域方向:材料科學、納米技術、激光技術、信息通信技術。

擬支持項目數:2-3個項目

擬支持經費:200萬元人民幣左右

其他要求:1)實施期限3年;2)項目中外方合作單位需分別向科技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單方申報無效。

1.8和以色列政府間聯合研究項目和旗艦項目

合作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以色列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及其框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與以色列國科學技術與空間部關於徵集2017年度中以聯合研究項目和聯合研究旗艦項目建議的諒解備忘錄》

領域方向:

——聯合研究項目優先領域:創新的土壤和水技術、生物醫學技術、促進可持續生活方式的智慧城市。

——聯合研究旗艦項目優先領域:腦研究。

擬支持項目數:1)聯合研究項目:不超過8個項目;2)聯合研究旗艦項目:不超過2個項目。

擬支持經費:1)聯合研究項目:不超過1600萬元人民幣;聯合研究旗艦項目: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其他要求:科技部和以色列科技與空間部所有合作項目,均要求大學或科研院所作為牽頭申報單位

檢校:李建榮

審核:韓士德

美編: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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