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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和學校之間是聘用關係,雙方如何履行聘用合同?

隨著聘用制的推行,學校與教師之間已經演變成一種聘用合同關係,不再是過去那種行政色彩濃重的任命與被任命、管理與被管理的准行政關係。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規定,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人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通過實行人員聘用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係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係轉變,建立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教師法》第十七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聘用合同,成了衡量教師和學校之間就用工關係而發生的諸種行為的是非、對錯的標準和尺度。 既然是合同關係,締約雙方的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支配對方的特權。這種關係遵循著公平、自願、等價有償、誠實守信的原則。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包括工作崗位、工作地點、時間、工資、福利待遇、勞動保護、解除合同的條件、違反合同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都由聘用合同作出詳盡的約定。合同訂立后,雙方都應當不折不扣地予以遵守和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即構成違約,應當向守約的相對方承擔繼續履行合同或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如果雙方在聘用合同中約定學校可以根據教育教學工作的實際需要對教師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而無須徵得教師本人的同意,則校方在對教師的工作崗位安排上享有較大的自主權。但在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前,學校如果要解聘教師,一定要有法定或者聘用合用合同約定的理由才行,否則教師將有權要求學校承擔違約責任。

可見,教師聘用合同,既保護了學校和教師的合法權益,也制約著任何一方的違約行為。 作為受聘方,教師在應聘時要謹慎地與學校簽訂教師聘用合同,簽約后則要忠實地履行合同,發生糾紛之後也要善於利用聘用合同的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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