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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售電市場監管辦法出台

福建省售電市場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售電側改革,加強福建省售電市場監管,規範售電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售電市場秩序,保護售電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據《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關於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經體 〔2015〕 2752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批複同意的《福建省售電側改革試點方案》(發改經體〔2016〕1855 號)、《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管理辦法》 和 《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福建省物價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據職責,履行福建省售電市場監督管理職能,依法實施監管和履行行政執法職能。

第三條 售電市場監管應當遵循依法依規、競爭開放、安全高效、創新機制、優質服務、加強監管的基本原則,兼顧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則。

第四條 售電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從事購售電業務,並接受監管。售電市場主體依法經營, 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售電市場主體包括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的售電公司是指提供售電服務或配售電服務的市場主體。售電公司可以採取多種方式通過電力市場購電,包括採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或掛牌交易等方式向發電企業購電或其他售電公司購電等,並將所購電量向電力用戶或其他售電公司銷售。售電公司分為僅從事售電業務,提供售電服務的售電公司和從事配電、售電業務,同時提供配電和售電服務的售電公司,即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售電市場主體、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福建省物價局投訴和舉報,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福建省物價局應當依法依據職責處理。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八條 對售電市場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售電市場的情況實施監管。售電公司應尊重電力用戶的自主選擇權,與電力用戶按照自主協商的原則達成交易意向,為電力用戶提供優質專業的服務。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和電網企業應當公平、無歧視開放電網,按照電網接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的要求,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併網服務,如實公開輸配電網路的可用容量和實際使用容量等有關信息,並遵守國家有關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和電網企業不得發生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電力用戶用電申請;
(二)對其他售電主體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配電設施,拒絕或者拖延接入系統;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已簽訂的購售電交易、輸配電服務等合同和協議;
(四)利用配電網運營權排斥、限制售電市場競爭;
(五)違反市場競爭規則,以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排擠競爭對手;
(六)與具有競爭關係的售電主體達成壟斷協議;
(七)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售電主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利用市場力操控市場交易價格;
(八)對用戶受電工程設置服務和市場障礙,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監理單位和試驗單位;
(九)利用配電網運營權對用戶設置服務和市場障礙,指定售電公司;
(十)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公平競爭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對售電市場主體准入與退出的情況實施監管。售電市場主體應當符合市場准入條件,進入售電市場進行購售電交易。符合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應通過「一註冊、一承諾、一公示、三備案」方式,履行市場准入程序后,方可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售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強制退出市場並註銷註冊: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惡意擾亂市場秩序,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歇業的;
(四)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降低為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
(五)被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其他領域失信行為做出處理,並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對電網企業及其投資成立的售電公司的市場化售電業務與輸配電業務、非市場化售電業務分開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投資成立的售電公司,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運營,確保市場化售電業務與輸配電業務、非市場化售電業務分開。電網企業控股增量配電網擁有其運營權,在配電區域內僅從事配電業務。其競爭性售電業務,應逐步實現由獨立的售電公司承擔。鼓勵電網企業與社會資本通過股權合作等方式成立產權多元化公司經營配電網。

第十一條 對發電企業及其投資成立的售電公司的市場化售電業務與發電業務分開的情況實施監管。已具有法人資格且符合售電公司准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可到工商部門申請業務範圍增項,並履行售電公司准入程序后,開展售電業務;發電企業也可投資成立售電公司,但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運營。發電企業開展的售電業務或其投資成立的售電公司開展的售電業務應與發電業務分開。

發電企業及其資本不得參與投資建設電廠向用戶直接供電的專用線路,也不得參與投資建設電廠與其參與投資的增量配電網路相連的專用線路。

第十二條 對售電市場主體遵守電力市場運行和交易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售電市場主體應自覺服從電力調度管理,遵守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參與輔助服務市場, 按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並公開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對增量配電網項目納入配電網規劃的情況實施監管。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加強配電網統籌規劃管理,增強規劃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其配電網規劃必須嚴格按照地方政府電力規劃管理要求有序組織編製和實施。增量配電網項目應當納入地方政府編製的配電網規劃。

增量配電網路建設應符合省級配電網規劃,保證增量配電網業務符合國家電力發展戰略、產業政策、法律法規、技術標准和市場主體對電能配送的要求。

第十四條 對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供電能力的情況實施監管。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加強配電網投資、建設和改造,具有能夠滿足其供電區域內用電需求的供電能力,保障供配電設施的正常運行。

配電網增量項目應遵循「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依據電力建設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按照項目核准要求組織項目設計、工程招投標、工程施工等,開展配電網增量項目投資建設。

售電公司獲得配電網增量項目工程中標通知后,應按照監管要求,辦理工程項目備案工作。

第十五條 對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供電質量實施監管。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安裝、校驗電壓監測裝置,監測和統計用戶電壓情況。監測數據和統計數據應當及時、真實、完整。

第十六條 對售電市場主體保障供電安全和電力用戶涉網安全的情況實施監管。售電市場主體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守有關供電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供電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電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供電條件,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法處置供電突發事件,保障電力穩定、可靠供應。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其供電區域內電力用戶用電安全檢查,履行相關安全責任。電力用戶應當加強涉網安全管理,強化受電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管理,並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用電設施安全隱患,維護電網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第十七條 對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向用戶或其他售電公司提供供電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在其配電區域應當公平、無歧視向用戶或其他售電公司提供報裝、計量、抄表、收費、維修、投訴、停限電、緊急供電、用戶受電工程建設諮詢等各類供電服務:
(一)負責配電網路的調度、運行、維護和故障消除。
(二)負責配電網建設與改造。
(三)向各類用戶無歧視開放配電網路,負責用戶用電報裝、增容和接電。
(四)向各類用戶提供計量、抄表、收費、開具發票和催繳欠費等服務。
(五)承擔其電力設施保護和防竊電義務。
(六)向各類用戶提供電力社會普遍服務。公開配電網路的運行、檢修和供電質量、服務質量等信息。受委託承擔電力統計工作,統計匯總並公開配電網路的運行、檢修、供電質量、服務質量和供電能力等信息。
(七)向售電市場主體提供配電服務、增值服務。
(八)向非市場主體提供保底供電服務。在售電公司無法為其簽約用戶提供售電服務時, 直接啟動保底供電服務。
(九)承擔代付其配電網內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補貼的責任。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八條 對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向其配電區域內用戶提供配電網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向其配電區域內用戶提供的配電網服務包括:
(一)向市場主體提供配電網路的可用容量、實際容量等必要的市場信息。
(二)與市場主體簽訂經安全校核的購售電合同。
(三)履行合同約定,包括電能量、電力容量、輔助服務、持續時間、供電安全等級、可再生能源配額比例、保底供電服務內容等。
(四)承擔配電區域內結算業務,按照政府核定的配電價格收取配電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補貼,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對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承擔電力保底服務和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其配電運營區域內保底供電服務基本責任,向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電力用戶,具備市場交易資格選擇不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終止經營、無法提供售電服務的電力用戶,以及政府規定暫不參與市場交易的其他電力用戶實行保底供電服務。包括:
(一)按照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
(二)履行普遍供電服務義務。
(三)按政府定價或有關價格規則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
(四)按政府定價向發電企業優先購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依法對配電網運營和規劃範圍內的各類用戶提供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障基本供電。當售電公司終止經營或無力提供售電服務時,電網企業或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在保障電網安全和不影響其他用電戶正常供電的前提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內容和質量要求向相關用戶供電,並向不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和無議價能力用戶供電,按照政府規定收費。

第二十條 對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辦理用電業務的情況實施監管。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辦理用電業務的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售電公司可以代理符合市場准入條件的電力用戶向電網企業或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辦理相關用電業務,並協調落實解決相關供電條件。

第二十一條 對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向用戶受電工程提供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對用戶受電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業務諮詢和技術標準諮詢;對用戶受電工程進行檢查或檢驗,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標準;發現用戶受電設施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標準或存在故障隱患時,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告知用戶並指導其予以消除;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時,應當指導其立即消除,在隱患消除前或竣工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送電。

第二十二條 對售電公司相關售電業務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售電公司可以向符合市場准入條件的電力用戶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和用電諮詢等增值服務。可以有償為各類用戶提供增值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一)用戶用電規劃、合理用能、節約用能、安全用電、替代方式等服務。

(二)用戶智能用電、優化用電、需求響應等。
(三)用戶合同能源管理或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
(四)用戶配電設備和用電設備的運行維護。
(五)用戶多種能源優化組合方案,提供發電、供熱、供冷、供氣、供水等智能化綜合能源服務。

第二十三條 對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實施停電、限電或者中止供電的情況進行監管。

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需要停電、限電、中止供電或者恢復供電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后,電網企業或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儘快恢復正常供電。

第二十四條 對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處理供電故障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電話,保持電話暢通,24 小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售電公司可建立服務熱線,代理用戶向電網企業或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報修。

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迅速組織人員處理供電故障,儘快恢復正常供電。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對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履行緊急供電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因搶險救災、突發事件需要緊急供電時,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及時提供電力供應,履行緊急供電義務。

第二十六條 對電網企業和售電公司處理用電投訴的情況實施監管。電網企業和售電公司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服務熱線電話受理投訴舉報。對用戶的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答覆用戶。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在供電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公布電力服務熱線電話和 12398 能源監管熱線的標識。

第二十七條 對電網企業和售電公司執行國家有關電力行政許可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和售電公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供電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和電工進網作業許可等規定。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同一配電網運營區域內可以有多家售電公司,但只能有一家擁有配電網運營權,並在配電網運營區域內提供保底供電服務。同一售電公司可在多個配電網運營區域內售電。

第二十八條 對售電市場主體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和電費結算情況實施監管。售電市場主體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按照國家核准電價或者市場交易電價,依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履行收取、繳交電費及國家規定的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補貼義務。

售電市場主體應當根據有關電力交易規則協商確定或通過電力交易機構申報成交的售電價格,進行電費結算。

第二十九條 對售電市場主體間簽訂和執行購售電合同、供配電服務合同情況實施監管。
售電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各方購售電合同和供配電服務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方權利和義務。售電公司終止經營或無力提供售電服務時,應將所有已經簽訂的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並處理好相關事宜。

第三十條 對售電市場主體、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信息公開和報送的情況實施監管。售電市場主體、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便於獲取的方式,公開相關信息。公開信息應當真實、及時、完整。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公平對待售電市場主體,無歧視披露公眾信息和公開信息。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市場信息的管理和發布,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及時向售電市場主體發布市場需求信息、電網阻塞管理信息、市場交易信息、輔助服務信息、電網拓撲模型、發電機組檢修計劃、電網檢修計劃等。

售電公司應當方便用戶查詢下列信息:
(一)用電報裝信息和辦理進度;
(二)用電投訴處理情況;
(三)其他用電信息。售電市場主體、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報送真實、及時、完整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 對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為售電市場主體提供市場交易服務、電力調度和市場交易信息保密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交易機構應當負責售電市場主體的註冊管理和市場交易組織,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提供結算依據和相關服務,並根據交易結果制定交易實施計劃,對售電市場主體及交易合同等進行備案,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電力調度機構應當負責安全校核,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配合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市場運營職能, 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按規定鋪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人員應當自覺遵守電力市場交易信息的保密規定,完備保密措施和制度,不得違反保密規定,私自泄露電力交易信息,嚴禁超職責範圍獲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三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福建省物價局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的需要, 可以要求售電市場主體、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報送與監督管理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發現違法行為及時處理並責令售電市場主體、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如實公開有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福建省物價局可以定期對售電市場主體的服務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在電力用戶中開展用電滿意度調查, 依託能源監管機構網站、政府有關部門網站、電力交易平台網站、「信用」網站和第三方徵信機構對市場主體信用情況、失信行為及企業法人及其負責人、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信用情況進行評價評級,並向社會發布評價結果和調查結果。

第三十四條 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福建省物價局可以按照現場檢查相關規定,依法對售電市場主體、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福建省物價局可以依據各自職責,受理售電市場主體、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的投訴舉報,並依法立案調查。

第三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售電市場主體間產生的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按照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爭議調解。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售電市場主體、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違反國家售電側改革相關制度、有關電力及監管法規、電力交易規則的,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和福建省發展
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福建省物價局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記錄;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影響的,可以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對損害電力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售電市場主體、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福建省物價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強制退出售電市場。

第三十九條 符合強制退出條件的或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沒有能力對其配電區域內的用戶提供供電服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可以變更或者吊銷其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福建省物價局可以監督其妥善處置配電資產,按照市場化方式交由其他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或電網企業負責後續供電工作。若無其他售電公司承擔該配電區域配電業務,可以由電網企業接收並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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