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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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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大家好,相信只要是有依照《勞動基準法》在經營的公司,不管你是使用「曆年制」還是「週年制」,都會遇到一個問題:員工的補休又沒有休完,他們的工資到底要怎麼計算?不要擔心,小編又要來為大家解決問題啦~ 特休未休完,工資怎麼算?《勞動基準法》都有說!(攝影師:Ena Marinkovic,連結:Pexels) 一樣先來看一下相關法條:勞基法第 38 條 當中提到: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千萬別忘了「書面通知」特休餘額啊~(攝影師:VisionPic .net,連結:Pexels)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來細讀《勞動基準法》啦!(攝影師:Pixabay,連結:Pexels)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工資發放的期限怎麼算?(攝影師:Jordan Benton,連結:Pexels)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發工資的細節可別小看啊!(攝影師:Ivan Samkov,連結:Pexels) 注意:一日正常工作工資意謂以本薪(固定薪)除以日數計算,無需加減加班費或扣薪之假別。 看完這篇文章,無論公司是使用歷年制還是週年制,各位人資們都必須要特別留意特休遞延與轉發工資的時間點,才不會發生憾事呀~ 更多人資管理的眉眉角角,請見 👇 📍Swingvy 官方網站:點我點我 📍Swingvy 臉書粉絲團:點我點我 📍Swingvy Youtube:點我點我 📍Swingvy Linkedin:點我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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