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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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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生育津貼一覽表     (內政部戶政司100.1.14臺內戶字第1000014947號書函請地方政府提供資料,業經100年2月21日彙整,詳細規定請逕洽各地方政府) 縣市別 補助要點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補助金額 實施日期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機關名稱及電話) 新北市 社會救助法第16條第8項   凡設籍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每次生產補助20,400元,無胎次限制。 每胎補助20,400元。 84.03.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社會救助科 02-29603456 轉5692 臺北市 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生育獎勵金) 符合下列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每1新生兒發放20,000元。 100年開始實施。 民政局 02-27256269 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未領有民政局「助妳好孕」專案之生育獎勵,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 (1)產婦為列冊低收人口。 (2)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或死產之孕婦。 2.生產、流產或死胎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胎補助16,5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2-27597725   臺中市 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1.補助對象: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2.申請條件:申請生育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合法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經本市戶政事務所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每1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10,000元。   100年開辦實施。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7605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1.生育及產婦營養補助 (1)本市當年度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姙娠滿24週(6個月)之孕婦或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 (2)未獲政府同性質補助,一經查獲重覆申請同性質補助追繳該補助款,但已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仍可申請補差額。 2.嬰兒營養補助:本府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本市新生兒,於出生3個月內提申請。 以上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可併一起申請。 1.生育補助:每人每次生育補助10,200元(雙胎胞、多胞胎不加倍補助)。 2.產婦營養補助:補助分娩前後各2個月(共計4個月),每月補助4,000元計次發放。 3.嬰兒營養補助:每月補助1,800元,一次補助12個月,共計21,6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救助科04-22289111 轉37202 臺南市   已規劃研議中     民政局 06-3901154 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發放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本津貼之申請人為新生兒之父或母,且需符合下列規定: 1.新生兒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 3.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者。 第3胎係以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 第1、2胎每名6,000元,第3胎以上每名10,000元。發放總額以新生兒數計。 99.01.01 開始實施, 另自99年4月1日起提高第3胎以上生育津貼補助金額。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80 高雄市政府發放市民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育兒補助實施要點 本津貼之申請人為新生兒之父或母,且需符合下列規定: 1.新生兒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 3.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者。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起或符合資格後3個月內備相關資料至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1.育兒津貼每人每月3,000元。 2.健保費自費額每人每月最高659元。上項補助至新生兒滿1歲前。   99.04.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80 宜蘭縣 「宜蘭縣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作業要點 ※需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且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 1.凡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縣1年以上,具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外籍新娘含大陸籍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縣縣民結婚且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2.無婚姻關係或未成年者設籍本縣1年以上,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一年且實際居住本縣並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同縣市之遷動不計)。 3.懷孕滿5足月以上之早產兒、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雖未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者,仍得申領。 4.生育婦女如於產後已故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每胎補助5,000元,如為雙胞胎以上者,補助金額以胎兒數增給,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98年7月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3-9328822 轉213     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1.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者。 2.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1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每育一新生兒補助10,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新生兒以申請1次為限。 99.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3-9328822 轉455 礁溪鄉 礁溪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補助對象:產婦 申請條件:產婦或配偶在本鄉連續設籍1年以上並在本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每胎補助10,000元,雙胞胎以上者,補助費依新生兒數增給,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100.01.01 ~ 100.12.31 礁溪鄉公所 03-9881311 轉303 宜蘭市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產婦或配偶在本市連續設籍1年以上,且繼續居住者,並在本市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2.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夫在本市設籍1年以上者,可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補助。 3.婦女生育第3胎以上,並應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10,000元。 98.01.01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宜蘭市公所 03-9325164轉504 三星鄉 三星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補助對象:產婦或配偶在三星鄉連續設籍1年以上,並在三星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2.申請條件:須於新生兒出生後翌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每人補助5,000元整,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98.01.01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三星鄉公所 社會課 03-9892018 轉265 羅東鎮 100年度羅東鎮產婦營養補給費補助計畫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且生育之婦女需設籍於本鎮4個月以上,並有妊娠滿20週以上之生產事實(生產或流產)者。 2.生育之婦女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由其配偶提出申請;其配偶需設籍於羅東鎮1年以上。 每次6,000元。 100.01.01 ~ 100.12.31 羅東鎮公所 社會課 03-9545102 轉255 五結鄉           宜蘭縣五結鄉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1.本辦法請領對象為設籍本鄉且符合下列資格之已婚生育婦女: (1)設籍本鄉達6個月以上、或設藉本鄉未達6個月但其配偶現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者、或外籍配偶其居留地址設於本鄉其配偶現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者。 (2)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前項第1款所稱現設籍本鄉達6個月或1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6個月或1年,設籍本鄉中途未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2.符合第3條規定之生育婦女,每生育1新生兒發給5,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數計發津貼,每1新生兒申領1次為限。 3.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得由其家屬檢具除戶戶籍謄本,依民法繼承順位適合資格申請人申領。 4.符合本辦法申領資格之生育婦女,檢具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至本所社會課申請,委託他人申請需備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每生育1新生兒發給5,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數計發津貼,每1新生兒申領1次為限。   99.07.13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五結鄉公所 社會課 03-501115 轉80 員山鄉 新生兒滿月禮 新生兒辦妥戶籍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禮券600元。 99.06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員山鄉公所 社會課03-9231991 轉33、35 壯圍 鄉 宜蘭縣壯圍鄉婦女生育補助津貼實施辦法 新生兒於父母之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壯圍鄉,且新生兒戶籍登記為本鄉者 2,000元。 100年開始辦理。   壯圍鄉公所 03-9771459 南澳鄉   宜蘭縣南澳 鄉婦女生育 補助要點   1.凡設籍本鄉至新生兒出生日前滿6個月以上,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婦女,並於產後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得申請本生育補助,新生兒每人補助5,000元。 2.如申請之婦女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本鄉已達1年者,亦得申請補助。 3.符合資格婦女於產後死亡者,得由其合法繼承人之一檢具除戶戶籍謄本辦理申請。 4.本補助須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由產婦或其配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5.本補助所稱之設籍者,係指實際居住本鄉且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 6.大陸或外籍女子與設籍本鄉男子結婚,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而生育子女者,比照本計劃之規定給予補助。 ※申請生育補助時需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出生證明、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印章、向各村辦公處提出申請,並以本所收件掛號日為依據,經本所審核後補助金採轉帳撥入。 新生兒每人補助5,000元,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97.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南澳鄉公所 民政課 03-9981915 轉271 東澳村辦公處03-9986255 南澳村辦公處 03-9981231 碧候村辦公處 03-9981861 金岳村辦公處 03-9981862 武塔村辦公處 03-9981816 金洋村辦公處 03-9981414 澳花村辦公處 03-9985112 大同鄉 宜蘭縣大同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凡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婦女,或其配偶設籍本鄉已達1年以上,且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2.大陸或外籍女子與設籍本鄉男子結婚,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而生育子女者,比照本要點之規定給予補助。                            3.符合上述第1、2款之婦女,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難產、夭折)者。 每胎補助5,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97.07.15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課03-9801004 轉131 桃園縣 桃園縣低收入戶生育補助作業要點 1.生育婦女為設籍本縣之列冊低收入戶。 2.所育子女係該生育婦女所生之前3胎者。 3.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 4.生產後3個月內申請之。 本縣低收入戶辦理生育補助,前3胎每胎6,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3-3350628   中壢市 桃園縣中壢市婦女第一胎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生產第1胎之婦女及第1胎嬰兒須設籍本市。 2.申請人設籍本市至胎兒出  生日止須滿6個月以上者。 3.申請人為合法婚姻且為婦  女事實上之第1胎生育者。 4.申請人須於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再受  理。 5.外國籍或大陸籍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生育第1胎之子女。 第1胎5,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中壢市公所 社會課 03-4271801轉1215 平鎮市 桃園縣平鎮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設籍於本市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須滿3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者。 2.出生之新生兒需初次設籍為本市市民者。 3.申請人為合法婚姻者。 4.外國籍或大陸籍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其配偶在本市設籍3個月以上者,可比照規定辦理補助。 1.每1胎補助5,000元。 2.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標準。 100年持續辦理。 平鎮市公所 社會課 03-4572105轉2214、2218 龜山鄉 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1.凡設籍本鄉半年以上且為  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外籍  配偶含大陸籍有相關證件  足資證明與本鄉鄉民結婚  且有居住本鄉滿6個月以  上者〉得申請生育補助金。 2.凡於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嬰兒須設籍本  鄉,並自出生之日起6個月  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權利。   每位新生兒補助10,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龜山鄉公所 社會課 03-3203711轉307 新屋鄉 桃園縣新屋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劃 1.出生嬰兒及申請人(父或母)設籍於本鄉者。 2.自生產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3.不限胎次以嬰兒數為準。 每1胎3,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新屋鄉公所 社會課 03-4772111轉238 觀音鄉 桃園縣觀音鄉民生育、重病、喪葬補助自治條例 1.在本鄉設籍滿1年之鄉民。但新生兒不在此限。 2.胎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胎補助10,000元,不限胎數。雙胞胎30,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觀音鄉公所 社會課 03-4732121轉219、220 大溪鎮 桃園縣大溪鎮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設籍本鎮且為合法婚姻之  已婚婦女,自設籍本鎮至新  生兒出生日止,居住滿6  個月(含6個月)以上者;  新婚婦女設籍本鎮至新生兒出生日止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並居住本鎮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者仍得申請第1胎生育補助。 2.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有關  證件足資證明與本鎮鎮民  結婚且居住本鎮滿6個月 (含6個月)以上者。 3.新生兒須初設籍本鎮。 4.自新生兒出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期間新生兒及父母設籍均不得中斷)。 1.第1胎補助3,000元;第2胎補助5,000元;第3胎補助8,000元。 2.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金額單位,不受1胎補助1人之限制。 100年持續辦理。 大溪鎮公所 03-3882201 轉207 蘆竹鄉 桃園縣蘆竹鄉100年度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凡有生育事實之本鄉婦  女,於生育前設籍本鄉滿6  個月且繼續居住,新生嬰兒  出生登記設籍本鄉者。 2.嫁入本鄉鄉民滿6個月之  異國新娘(含大陸籍配偶),以夫為當事人提出申請。 3.自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1.第1胎補助6,000元。 2.第2胎補助10,000元。 3.第3胎以上補助20,000元。 4.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數補助。 100年持續辦理。 蘆竹鄉公所 03-3520000 轉165 楊梅市 桃園縣楊梅市100年度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設籍本市之新生兒父母雙  方擇一方為申請人,並至新  生兒出生止,應持續設籍本  鎮4個月以上實際居住  者,且新生兒出生須登記設  籍本市。 2.申請人及新生兒自符合補  助資格起至申請日止,需自  始未遷出本鎮者。 3.申請人須於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第1胎補助6,000元;第2胎補助10,000元(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兒數補助),胎次以婦女生育胎數計算為準。 100年持續辦理。 楊梅市公所 03-4853286 復興鄉 桃園縣復興鄉婦女生育補助 1.凡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設籍本鄉且為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自設籍本鄉至嬰兒出生止,居住滿4個月(含4個月)以上者。 2.外籍配偶有關證件足資證  明與本鄉鄉民結婚且居住  本鄉滿4個月(含4個月)以上者。 3.出生之嬰兒須完成登記設  籍本鄉。 每胎補助12,000元,不受胎數限制。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之單位。 100年持續辦理。 復興鄉公所 03-3821500 轉121 八德市 八德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凡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及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設籍本市,且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補助者。 2.自分娩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3.新生兒父母雙方皆設籍本市者,協議1人為申請人。 每1胎3,000元;若為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兒數補助。 100年持續辦理。 八德市公所 03-3683155 轉243 桃園市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補助婦女生育津貼申請作業要點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設籍本市(父或母)至胎兒出生日止需滿6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者。 3.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  為本市市民者。 4.外籍或大陸籍女子與設籍  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  民國國籍者,生育子女,以  夫在本市設籍6個月以上  者,比照辦理補助。 5.申請人應於生產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1胎補助5,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桃園市公所 03-3348058 轉1232 大園鄉 大園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凡設籍本鄉至嬰兒出生日  止滿6個月以上之婦女。 2.申請補助時,新生嬰兒初次設籍須設籍本鄉。 3.申請之婦女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時,其配偶設籍本鄉已達6個月者,得申請補助,自生產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4.自100年1月1日起出生之嬰兒,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1.第1胎補助8,000元。 2.第2胎補助10,000元。 3.第3胎以上補助20,000元。 4.雙胞胎或以上者,以嬰兒數為補助金額單位。 100年持續辦理。 大園鄉公所 03-3842494 轉231-233 龍潭鄉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金實施計畫 1.本鄉婦女有生育事實並於  生育前設籍本鄉滿6個月  以上且繼續居住之婦女。 2.生育前與設籍本鄉滿6個月以上男子結婚之外籍配偶(含大陸籍配偶)。 3.生育前設籍本鄉2個月以上但未滿6個月(目前仍繼續居住)之婦女,其配偶須設籍本鄉滿6個月以上。 4.出生嬰兒設籍本鄉者。 5.自嬰兒出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每1胎補助6,000元。(若為雙胞胎以上者按實際胎數補助並視同1次補助) 100年持續辦理。 龍潭鄉公所 03-4793070 轉229 新竹縣 新竹縣政府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計畫   1.夫妻之一方或未婚婦女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分娩(包括死產)。 前項第一款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每生育1胎補助10,000,補助金額以胎計。 87.07.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及社工科 03-5518101轉3168   芎林鄉 公所     新竹縣芎林鄉產婦營養費補助實施計畫       1.申請人應於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 2.產婦或配偶之一方須設籍本鄉,連續居住(中途未遷出)滿2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 3.辦妥新生兒設籍本鄉出生登記。 每胎補助6,000元。   100.01.01開始實施。   芎林鄉公所 社會課 03-5921135 轉16   苗栗縣 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夫妻雙方現設籍本縣且其中1人繼續居住達1年以上者。 3.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2款所規定達1年以上,係指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往前推算1年以上。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補助期間夫妻雙方及新生兒任何一人遷出本縣者,喪失補助資格。 *夫妻之一方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依親居留證且居留縣市為本縣,得申請補助。 每1胎兒補助34,000元,第1年補助10,000元,第2年起至第4年每年補助8,000元直接匯入郵局帳戶。 懷孕滿5足月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補助10,000元。 87.07.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社工科 037-320135     三灣鄉     苗栗縣三灣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1.凡婚生新生兒在本鄉設籍,且其父或母設籍本鄉1年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 2.前項所稱父母如為新婚1年以內除夫、婦皆需設籍本鄉外,以一方之戶籍滿1年以上者。 3.新生兒應於出生3個月內申請生育補助,逾期視同放棄。 第1、2胎單胎者發放2,000元,第3胎起單胎發放5,000元。 96.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財福課 037-831001 轉262   彰化縣 彰化縣政府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或年滿20歲以上之未婚生子婦女。 2.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並繼續居住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具合法婚姻關係係指受胎至申請期間婚姻存續或曾經存在。 每生育1名新生兒補助10,000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自95年開始實施,96年擴及中低收入戶,98年1月1日再擴大至一般戶。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科 04-7264150 轉0766       彰化市 彰化縣彰化市88年度婦女生育津貼發放實施計畫   已婚夫妻其中一人設籍並居住本市達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每胎5,000元、雙胞胎10,000、3胞胎30,000、4胞胎以上100,000元。 87.07.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課04-7222141 鹿港鎮 彰化縣鹿港鎮婦女生育津貼 1.夫妻其中一人設籍並居住本鎮達3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2.應於生育後3個月內提出   申請。 每名嬰兒補助3,000元。生產第3名嬰兒者補助6000元。   96.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並修正自治條例生育第3名嬰兒者之婦女補助6,000元。 鹿港鎮公所 社會課 04-7772006轉180   員林 鎮 彰化縣員林 鎮婦女生育 補助實施計 畫   補助對象:申請婦女生育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夫妻雙方、一方或婦女設籍員林鎮滿1年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 2.婦女生育第2胎(含)以上,持有新生兒出生證明並設籍本鎮(生育第1胎或新生兒未設藉本鎮或墮胎、流產、死產分娩者均不予補助)。申請條件                                                                                                                                         申請程序:凡符合本計畫第二點規定之婦女(或配偶)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3個月內,備妥申請表、申請人戶籍謄本、新生兒戶籍謄本,逕向本所社會課申辦,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婦女生育第2胎(含)以上,每名新生兒補助3,000元整(雙胞胎補助6,000元,以此類推)。自99年1月1日起增列生育第1胎為雙胞胎,補助3,000元整(3胞胎補助6,000元,以此類推)。 97.01.01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員林鎮公所社會課 04-8347171轉118   北斗鎮 彰化縣北斗鎮100年度婦女生育賀品發放辦法 1.補助對象: (1)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生育之婦女。 (2)產婦、產婦之配偶,生育日前即設籍北斗鎮。 (3)新生兒須設籍北斗鎮。 2.申請條件: (1)以婚生子女為限,非婚生子女不予發放。 (2)小產者不予發放。 每胎發放生育賀品乙份(雙胞胎發放2份)。 100.01.01 ~ 100.12.31 北斗鎮公所 社政課04-8884166 轉35 和美鎮 彰化縣和美鎮公所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辦法 已婚夫妻其中1人設籍並居住本鎮達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往前推算)。 每胎發放生育津貼5,000元。 95.01.01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和美鎮公所 04-7560620轉255 田中鎮 彰化縣田中鎮婦女生育津貼獎助自治條例 1.產婦或夫妻之一方設籍本鎮滿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2.新生兒需設籍本縣。 3.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每胎3,000元。 98年度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田中鎮公所 社政課 04-8761122 社頭鄉 彰化縣社頭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1.產婦或夫妻之一方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2.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 每胎發放3,000元、雙胞胎以上者,按新生兒數增給。 97.10.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頭鄉公所 04-8732621 竹塘鄉 竹塘鄉婦女生育補助要點 產婦本人或其配偶設籍本鄉達6個月以上且新生兒應入籍本鄉。 每胎10,000元。 99.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竹塘鄉公所 04-8972001轉112 線西鄉 彰化縣線西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辦法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已婚夫妻其中1人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生育者(以分娩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補助10,000元、3胞胎補助20,000元,4胞胎以上補助60,000元)。 自97年起施行,100年持續辦理。   線西鄉公所 社政課 04-7584012轉133 伸港鄉 彰化縣伸港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辦法 產婦或其配偶一方設籍並居住在伸港鄉內達1年以上。 每胎補助5,000元。 92年1月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伸港鄉公所 047982010 轉157 芬園鄉 彰化縣芬園鄉喪葬補助暨生育津貼發放辦法 1.凡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之嬰兒父親或母親,於嬰兒出生前設籍為本鄉鄉民。 2.於出生之日1年內申請。 每胎補助3,000元。 100.01.01 ~ 100.12.31 芬園鄉公所 社政課 049-2523968 南投縣 低收入戶婦 嬰營養津貼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婦嬰營養津貼。 每人補助9,18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49-2244145 雲林縣 雲林縣婦女生育津貼 申請婦女生育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之 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1年以上,且於98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在本縣辦妥戶籍登記者。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每1位新生兒補助6,000元。 98.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2   麥寮鄉 麥寮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或任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1年以上,且於95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在本鄉辦妥戶籍登記者。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1年,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以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1年,惟曾設籍並出生本鄉之父母或任一方遷入滿半年者不在此限。 3.本自治條例視鄉政財源編列預算,經費不足時得以停止實施。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95.01.01 開始實施, 97.01.01 修正,100年持續辦理。 麥寮鄉公所 05-6932859 嘉義縣 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87.01.06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05-3620900轉212 嘉義縣低收入戶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實施要點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人口生育者。 每人每次補助10, 200元。 92.09.15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社會救助科 05-3620900 轉208   六腳鄉 嘉義縣六腳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產婦設籍本鄉4個月以上或其配偶設籍4個月以上之產婦,外籍(含大陸)產婦未取得國籍者,其配偶需設籍本鄉4個月以上。設籍4個月的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4個月為準。 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98.03.19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六腳鄉公所 05-3801121轉110 義竹鄉 嘉義縣義竹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每胎補助2,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88年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義竹鄉公所 05-3413512~4 東石鄉 嘉義縣東石鄉請領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凡產婦及新生兒在本鄉設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每胎補助3,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92.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東石鄉公所 05-3732201 阿里山鄉 嘉義縣阿里山鄉獎勵生育實施補助辦法 除新生嬰兒應設籍本鄉外,夫或妻之一方需設籍本鄉滿1年。需屬合法婚姻下之婚生子女及胎兒出生非死產者為限。 第3胎以後(含第3胎)出生之每1名新生兒。 每胎補助6,000元,雙胞胎補助12,000元,依此類推。第3胎以後(含第3胎)每個月補助1,000元,為期6年。 99.05.14嘉阿鄉代字第420號提案議決通過,100年持續辦理。 阿里山鄉公所 05-2562547轉174 大埔鄉 嘉義縣大埔鄉婦女生育補助申請辦法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未設籍本鄉、或產婦為外籍,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 3.產婦無本國籍,未能設籍本鄉,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 ※設籍1年之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每胎補助10,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94.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大埔鄉公所 05-2521310轉11 鹿草鄉 嘉義縣鹿草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3.產婦係屬外籍新娘,礙於規定而未能即時設籍本鄉,則依其配偶需設籍1年以上,並提出結婚時相關戶籍資料記載屬實來核發。 ※設籍1年之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婦女生育第3位(含)以上子女補助10,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97.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鹿草鄉公所 05-3752711 朴子市 嘉義縣朴子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1.新生兒於父母雙方或依法設籍並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出生且入籍本市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6個月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書> 前項第1款設籍6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婦女生育津貼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胞胎以上者,津貼比例增加。 97.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朴子市公所 05-3795102轉56 屏東縣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津貼 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 每人補助10,200元。 92.07.16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8-7378821 轉506   東港鎮 屏東縣東港鎮生育獎勵金申請辦法 1.新生兒設籍該鎮及其父母現設籍該鎮達3年以上。 2.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提出申請。 每位新生兒核發2,000 元。 99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100年1月3日實施。 東港鎮公所 08-8324131 轉132   枋山鄉 屏東縣枋山鄉生育費補助實施辦法 1.設籍該鄉滿6個月以上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 2.新生兒設籍該鄉。 3.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位新生兒核發3,000 元。 99年12月1日發布,100年1月1日實施 枋山鄉公所 08-8761107 轉39   琉球鄉 (未訂定補助要點,每年依預算編列實施) 1.產婦本人或配偶連續設籍該鄉滿3年以上。 2.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位新生兒核發2,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琉球鄉公所 08-8612501 轉118 新埤鄉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生育補助作業要點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婦女設籍該鄉至新生兒出生日前滿6個月以上即可申請,若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已達1年者亦可提出申請。 每位新生兒核發5,000 元。 100年持續辦理。 新埤鄉公所 08-7973800 轉15 崁頂鄉 屏東縣崁頂鄉垃圾焚化廠營運回饋金補助鄉民生育補助費、喪葬補助費、結婚補助費實施辦法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1年以上者,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可提出申請。 每位新生兒核發5,000 元。 100年持續辦理。 崁頂鄉公所 08-8631144 滿州鄉 屏東縣滿州鄉實施社會福利–生育補助辦法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1年以上者(原設籍該鄉者遷回半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可提出申請。   每位新生兒核發10,000 元。 100年持續辦理。 滿州鄉公所 08-8801105 轉502 牡丹鄉 屏東縣牡丹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1.設籍該鄉6個月以上,18歲以上至65歲以下婦女,不含因危害善良風俗或從事性交易而受孕者(如調解、在案者)。 2.已領取政府其他生育補助者(如公、勞、農、軍保者),將不予重複補助。 每位新生兒核發5,000 元。 100年持續辦理。 牡丹鄉公所 08-8831001 轉15 來義鄉 屏東縣來義鄉喪葬及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1.設籍該鄉。 2.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位新生兒核發3,000 元。 100年持續辦理。 來義鄉公所 08-7850251 轉122 獅子鄉 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辦法 1.產婦設籍該鄉6個月以上,18歲以上至65歲以下婦女,不含因危害善良風俗或從事性交易而受孕者。若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已達6個月者亦可提出申請。 2.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3.婦女懷孕滿24週以上,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 4.兼具領取低收入戶生育津貼、急難醫療救助之資格者,擇一領取。 每位新生兒核發6,000 元。 100年持續辦理。 獅子鄉公所 08-8771129 轉50 臺東縣 臺東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前項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3.未婚生子不予補助。 每胎5,000元。 95.01.01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089-348418、320172 花蓮縣 花蓮縣低收入戶生育補助計畫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婚生產婦。 每人每次補助10,200元。 93.01.01 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救助科 03-8225178   秀林鄉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為鼓勵設籍本鄉婦女產後身心健康,加強營養補給,特定本辦法。 1.產婦設籍本鄉(除和平村外)3年以上且嬰兒登記本鄉戶籍。(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算1年) 2.以本核發辦法實施生效日前其中申請人一方(或配偶)設籍本鄉(除和平村)1年以上者。 3.產婦設籍本鄉和平村3年以上且嬰兒登記本鄉戶籍。(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算3年) 4.以本核發辦法實施生效日前其中申請人一方(或配偶)設籍本鄉和平村3年以上者。 1.本鄉(除和平村外)每胎補助5,000元。 2.和平村10,000元。     97.01.01 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秀林鄉公所 社會課 03-861211 光復鄉 花蓮縣光復鄉婦女生育第3胎(含以上)及雙胞胎補助自治規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新生兒在光復鄉(以下簡稱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為本規約補助對象;但新生兒兄弟姊妹之生父、生母非同1人及非婚生子女,不在此限。 1.產婦設籍本鄉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且其配偶已設籍本鄉1年以上。 前項非婚生子女不含法院判決及家暴受害者;設籍1年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1.婦女生育第3胎,補助5,000元。 2.婦女生育第4胎(含以上),補助10,000元。 3.婦女生育雙胞胎補助10,000元;生育3胞胎以上者,補助款按比例增加。 97.08.25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光復鄉公所 03-8702207 卓溪鄉 花蓮縣卓溪鄉婦女生育補助作業要點 申請對象:新生兒父或母設籍本鄉10個月以上(新生兒自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新生兒在本鄉辦理戶籍出生登記者為限。 申請條件: 1.新生兒父或母,設籍10個月之認定:須嬰兒出生當日往前推算10個月前即已設籍本鄉者。 2.未婚生子者不予補助。 3.新生兒家長申請生育補助以1次為限。 每位新生兒補助10,000元,如為雙胞胎(含)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數為補助計算單位。 100.01.01 開始實施。 卓溪鄉公所 03-8883118 澎湖縣 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 1.合法婚姻關係之夫妻。 2.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本縣達2年以上者。(所稱設籍本縣達2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2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3.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4.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3個月向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1.第1胎補助10,000元。        2.第2胎補助30,000元。 3.第3胎補助60,000元。 100年開始實施。     衛生局 06-9272162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補助對象:本縣冊列有案之低收入戶,並為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 2.申請條件:每人每次分娩發給生育營養補助費。 補助金額為每人每次10,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06-9264322   湖西鄉 澎湖縣湖西鄉生育營養補助費實施要點 新生兒實際出生日期,往前推算其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93年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湖西鄉公所06-9921731 白沙鄉 澎湖縣白沙鄉生育營養補助費實施要點 新生兒於實施期間出生半年內,其父母或一方於99年1 月1日前即設籍本鄉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每1新生兒補助5,000元。 87年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白沙鄉公所06-9931001   西嶼鄉 澎湖縣西嶼鄉新生嬰兒營養代金補助 新生子女之父母一方,於子女出生日止已繼續設籍於本鄉1年以上者,另產婦需年滿16歲,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本鄉者。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90年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西嶼鄉公所06-9982611 望安鄉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急難救助暨生育補助金發放標準 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98年度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望安鄉公所06-9991150 七美鄉 澎湖縣七美鄉新生嬰兒福利慰問金實施要點 申請人應備資格: 1.申請人年滿18歲以上者。 2.父或母之一方設籍於本鄉者。 3.設籍於本鄉滿4個月以上。 每胎嬰兒發給5,000元,雙胞胎發給10,000元,依此類推。 95年度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七美鄉公所06-9971007 基隆市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1.補助對象:凡列冊本市低收入戶婦女者。 2.申請程序:事實發生2個月內檢附分娩證明、印章、領款收據、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經核定後將補助款項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每人每次補助10,200元。   88.1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02-24201122 轉2205-2206   弱勢婦女生育津貼 1.新生兒父母(具合法婚姻關係)之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後入籍本市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其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1.5倍(99年度為14,744元)。(原住民不受限制) 符合者每生育1胎次補助10,000元,雙胞胎補助20,000元,3胞胎補助30,000元,餘類推。前項申請以2胎次為限。 97.01.01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女兒少福利科02-24201122 轉2203-2204   新竹市 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新生兒於父母之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1年以後出生且入籍新竹市者。 3.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   生育1胎15,000元; 第2胎20,000元; 第3胎以上25,000元; 雙胞胎5萬元; 3胞胎以上補助100,000元。 自88年下半年開始實施,94.01.01修正,100年持續辦理。   民政處 03-5216121轉501 嘉義市 嘉義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1.產婦或其配偶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6個月以上者。設籍6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6個月。 2.新生兒已在本市完成出生登記。 申請條件: 1.符合資格者,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備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設籍之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2.申請本津貼應以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所為受理單位,並以設籍該區之夫或妻為申請人。 每生育1胎補助3,600元,雙胞胎10,000元,3胞胎以上(含3胞胎) 20,000元。 95.07.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社會福利科 05-2288420 金門縣 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且嬰兒出生即設籍金門。若嬰兒出生後設籍他縣又轉入者,不得申請補助 1.單胞胎補助20,000元。 2.雙胞胎補助60,000。 3.3胞胎以上每胞胎補助40,000元。 86.06.27開始實施,99.1.12修正提高補助金額,100年持續辦理。 衛生局 082-330697 連江縣           連江縣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1.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者。 2.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第1胎20,000元,第2胎50,000元,第3胎(含以上)80,000元。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至80,000元計算之。 89.01.01開始實施, 95.12.14第1次修正,98.12.20 第2次修正,100年持續辦理。 衛生局 保健課 0836-22095 轉312 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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