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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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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慶元:蘋果App增7日無條件退費條款 全文網址: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ixzz1S3fXpp1r 台北市法規會要求蘋果Apple及Google給予手機App付費軟體7天鑑賞期和退費機制,以符合台灣消保法規定,經過一個多月的協商,獲得蘋果善意回應,同意修正Apple iTunes Store 定型化契約新增條款,賦予消費者7日內退費的權利,創下全球首例。 台灣iPhone及iPad消費者,從今天起享有購買App後,在7天內享有無條件退費的權利,消費者不必再擔心買到有瑕疵的App,無法退費;對此,與業者周旋、協商一個多月的的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他向蘋果律師詢問,此修正目前僅適用於台灣地區。 葉慶元表示,這是台灣引領全球消費,爭取App付費軟體權益的一大進展,也是台灣消費者的勝利。 蘋果上午也在網路上,公布修正其定型化契約:「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在您通知iTunes 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自您取消購買時起,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此項權利不可拋棄。」 葉慶元表示,依蘋果修正的契約,「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意謂無條件退費,與蘋果之前「有條件」、必須提出理由才退費,有很大不同。但過去蘋果退費,雖手續複雜但沒有日期限制。 此外,之前許多消費者反映蘋果的申訴機制複雜,且不提供中文服務,構成技術上阻擋,葉慶元表示,也希望蘋果在修改服務條款時一併改善,讓介面能提供更親切、便捷的退費流程。 台北市政府向蘋果及Google要求提供7日鑑賞期和退費機制,起因是一個多月前,蘋果的Apple Store提供一款App軟體「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被民眾批評無法追蹤,難以退費,使得北市府認為蘋果連同Google兩公司透過網路銷售定型化契約,限制消費者網路買賣退貨的權利,已違反消保法,要求改善。 --------------------------------------------------- 蘋果稍早也「順應潮流」更新了新的條款 http://www.apple.com/legal/itunes/ap...erms.html#SALE 其中 恭喜大家,從今天起,你只剩下七天可以處理了 我們真的爭取到「勝利」了嗎? 但是我怎麼看,都像「輸的剩內褲」? 有人認為這是大勝利,很好啊 但是對我來說,我覺得像輸的剩內褲呀 因為我很忙,通常軟體買了之後不會馬上用,等回來用的時候可能都已經三五天過去了,甚至更久 有朋友問我如何退款,我也有教他們,而他們也都有退款成功 而我自己很少退款的,因為我知道軟體開發的辛勞,除非是很惡意的騙錢軟體,我才會去申請退款 總而言之 若你採到地雷,又想要退款,請參考下面退款教學,記住喔,你只剩下七天可以處理囉 https://iphone4.tw/forums/showthread.php?t=139615 更新 --------------------------------------------------- 所以,我說恭喜大家 最後結果就看Apple的退款申請頁面怎麼做了 若跟現在一模一樣,一樣要填原因,那就白幹了 若比現在簡化到極限,例如只要填訂單號碼跟APPLE ID,不用留下原因或是藉口,那才是真的「無條件退款」 不然,跟以前都一樣,那不是很悶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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