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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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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擔任資策會科法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案件之專家小組,協助處理jcbrake.com.tw一案,爭議處理的結果可參考下述連結:http://stlc.iii.org.tw/twnic/bulletin/2008/bulletin-003.htm 這幾年處理網域名稱爭議的經驗,發現有許多希望主張取回網域名稱的申訴人,往往覺得自己是商標權人,就一定可以拿回網域名稱,而沒有針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仔細加以研究,有時候往往就造成自己權益的損失,幸好,其實這一類的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並沒有像是民事訴訟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因此,即使被駁回一次,也還是可以重覆再提起,不過,目前這類的案子似乎還很少,大部分可能一次被駁回之後,就考慮是否提起訴訟。 不過,就我個人而言,其實,網域名稱絕對不等於商標,商標權人也不當然可以擁有該商標相同字樣的網域名稱,舉個例子來說,Apple.com是否一定是屬於蘋果電腦,其實未必,一則是以Apple為商標的情形很多,未必蘋果電腦就應該擁有Apple.com,賣牛仔褲的蘋果牌也可以註冊,甚至是梨山賣蘋果的果農一樣也可以註冊(在jcbrake這個個案中,當然和apple的情形不同,不過,也並不是只要網域名稱和商標的特取部分相同,就一定會構成混淆,這個案子中brake本身有其意義,而且,註冊商標是中英文聯合式,是否會構成混淆,有相當大的疑問,這點商標權人沒有好好證明,殊為可惜)。其次,好記或與商標相同或類似網域名稱雖然重要,但廠商對於網站、行銷等投入更重要,絕對不是有一個好記的網域名稱就會成功的,認真經營才是王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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