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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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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 54.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如何辦理? [目錄] (A) 54.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如何辦理? (A)發給工資 (B)發給加倍工資 (C)遞延至次年6月底 (D)遞延至次年底。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目錄] 於 3月 31, 2017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106年第一梯次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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