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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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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 37.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之受僱者最低達幾人以上,雇主即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目錄] (A) 37.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之受僱者最低達幾人以上,雇主即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A)100人(B)150人(C)200人(D)250人。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目錄] 於 4月 10, 2017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105年第三梯次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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