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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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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 10.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後之工作年資,依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最高以發給幾個月為限? [目錄] (B) 10.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後之工作年資,依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最高以發給幾個月為限? (A)3個月(B)6個月(C)9個月(D)12個月。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目錄] 於 8月 03, 2017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106年第二梯次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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