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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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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8條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名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於協商委員會成立後,應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 雇主不得拒絕前項就業服務人員進駐,並應排定時間供勞工接受就業服務人員個別協助。 於 10月 04, 2017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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