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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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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法]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4條 記憶法:就服,就促;交通、臨時、訓練;貸款、推介媒合 交通、臨時、訓練 --> 對求職人 貸款 --> 對所創事業之負責人 推介媒合 --> 對受託單位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於 2月 10, 2018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法規記憶法,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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