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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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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2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正當理由 關於育嬰留職停薪 ,原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的配偶如果沒有就業,那麼受僱者本身不能申請育嬰留停,除非有正當理由。 這條2019年2月21日的勞動部函釋解釋了什麼算正當理由,就是「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 -- 性別工作平等法是就服乙級的考試範圍之一。 -- 參考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2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勞動條4字第1080130174號 勞動部 函 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 聯絡人:吳炎烈 電子信箱:gfl995837@mol.gov.tw 受文者:新竹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勞動條4字第10801301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所定「正當理由」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本法)第16條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多數父母仍親自養育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爰加以規定。 二、復依本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立法理由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毋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之規定。至「正當理由」之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三、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受僱者,其配偶縱未就業,惟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照顧責任,並為鼓勵父母參與養育幼兒成長之過程,爰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本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正本:教育部、國防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於 2月 25, 2019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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